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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會計從業資格《財經法規》考點之税務檢查及法律責任

税務檢查的形式包括重點檢查、分類計劃檢查、集中性檢查、臨時性檢查和專項檢查。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税務檢查及法律責任的知識,歡迎閲讀

2017會計從業資格《財經法規》考點之税務檢查及法律責任

  (一)税務檢查的形式包括重點檢查、分類計劃檢查、集中性檢查、臨時性檢查和專項檢查。

  1.税收保全措施

税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有逃避納税義務的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税期之前,税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税人提供納税擔保。如果納税人不能提供納税擔保,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書面通知納税人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税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納税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範圍之內。納税人在税務機關採取税收保全措施後,按照税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繳納税款的,税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税款或者銀行轉回的完税憑證之日起24小時內解除税收保全。

  2.税收強制執行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解繳税款,納税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擔保的`税款,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税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其開户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税款,扣繳、查封、依法拍賣或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變賣所得抵繳税款。税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上述所列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的範圍之內;税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採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