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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醫療保險費的賬務處理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税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補充醫療保險費的賬務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規定

職工薪酬會計準則規定,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屬職工薪酬範疇。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除因解除與職工勞動關係給予補償外,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分別進行處理。在“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補充養老保險費”和“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科目中核算。

1.計入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

生產產品、提供勞務中,直接生產人員和直接提供勞務人員發生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根據存貨會計準則的規定,計入存貨成本,但非正常消耗的直接生產人員和直接提供勞務人員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發生時確認為當期損益。

2.計入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成本。

根據固定資產會計準則和無形資產會計準則,如果是企業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在建造該項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企業開發階段發生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計入無形資產成本。

3.上述兩項之外發生的其他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計入當期損益。

  納税調整及對應會計處理根

據財税[2009]27號文件規定,企業為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1.隨工資調整而調整。

企業為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扣除基礎是職工工資總額,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9]3號)規定,企業支付給員工合理的工資、薪金可以税前扣除,如果工資、薪金不合理,則要納税調整。同時,企業為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也相應要調整。另外,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

【例】某盈利國有企業丙公司適用的企業所得税率為25%,未享受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2009年發生的工資總額為11000萬元,而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為9000萬元,該公司按職工工資總額的5%計提支付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為此,該公司在2009年終進行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時,在對工資總額進行納税調整的同時,也要對為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進行納税調整,調增應納税所税額(11000-9000)×5%×25%×2=50(萬元)。

2.因支付比例而調整。

如果企業為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比例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5%,則在年終對超過部分進行納税調整。

3.2008年的處理。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2008年度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9]286號)規定,對於2009年5月31日後確定的個別政策,如涉及納税調整需要補退企業所得税款的,納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務機關補正申報,不加收滯納金和追究法律責任。企業為此應進行自查,及時進行調整和補正申報。

【例】甲公司2008年發生的合理工資總額為20000萬元,企業為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為職工工資總額的6%,企業在年終對超過4%的比例進行了納税調增。2009年7月,根據財税[2009]27號文件規定,可税前扣除的比例為職工工資總額的5%,企業及時對2008年補充養老保險調整事項進行補正申報,調減應納所得税額20000×(5%-4%)×25%=50(萬元),調整企業按淨利潤10%計提的盈餘公積50×10%=5(萬元)。

借:應交税費——應交企業所得税     50000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500000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50000

貸:盈餘公積              50000

標籤:賬務 醫療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