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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實賬來料加工的財税處理

來料加工貿易(Processing)是指外商提供全部原材料、輔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必要時提供設備,由承接方加工單位按外商的要求進行加工裝配,成品交外商銷售,承接方收取工繳費,外商提供的作價設備價款,承接方用工繳費償還的業務。下面小編準備了關於來料加工的財税處理,提供給大家參考!

會計實賬來料加工的財税處理

  受託方的會計核算一般是:

1.收到受託加工的材料時,按合同價(或不記錄實際金額)登記備查簿,借記“受託加工物資——某公司”(註明物資數量),領用時作相應的'附註説明。

2.對於加工過程中發生的生產成本:

借:生產成本

貸:原材料——輔助材料

應付職工薪酬

製造費用

3.加工完成按合同規定發給委託方時:

(1)確認銷售收入

借:應收賬款(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加工費收入)

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銷項税額)

應交税費——應交消費税

(如果加工的產品屬於消費税應税產品的,受託方應該履行代收代繳消費税義務,這裏的計税價格一般參照同類產品的價格或組成計税價格×消費税税率)

(2)同時結轉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生產成本

(3)在備查簿中將受託加工物資註銷,貸記“受託加工物資——某公司”(註明物資數量)。

4.受託方上交消費税時:

借:應交税費——應交消費税

貸:銀行存款

  延伸閲讀:給機動車消費者重新開具發票是否重複計税

【問題】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處理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06]227號)規定,當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後,可採取重新補開機動車銷售發票的方法解決。具體程序是,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的消費者到機動車銷售單位取得銷售統一發票存根聯複印件(加蓋銷售單位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到機動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蓋章確認並登記備案,由機動車銷售單位重新開具與原銷售發票存根聯內容一致的機動車銷售發票。消費者憑重新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發票辦理相關手續。請問我單位如按此規定給消費者重新開具發票,那豈非要重複計算銷售收入嗎?

【解答】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6]479號)規定,如購貨單位在辦理車輛登記和繳納車輛購置税手續前丟失《機動車發票》的,應先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處理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06]227號)規定的程序辦理補開《機動車發票》的手續,再按已丟失發票存根聯的信息開紅字發票。

貴公司可以先按國税函[2006]227號重新開具與原銷售發票存根聯內容一致的機動車銷售發票。再按已丟失發票存根聯的信息開紅字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