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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實操:職工食堂餐費的財税處理

職工午餐問題是每個企業都要涉及的。受企業規模等因素的影響,有的企業設有內部食堂,有的企業直接給員工發放午餐補貼,有的則採取與餐館合作的方式提供午餐。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於職工食堂餐費的財税處理的文章,一起來看看吧:

會計實操:職工食堂餐費的財税處理

  一、與職工食堂相關的補貼或支出包括哪些?

與職工食堂相關的補貼或支出的內容,現行法規中並沒有進一步細化,通常理解為補貼的對象或者補貼資金流入方向為職工食堂,就可以認定為是與職工食堂相關的補貼或支出。

  二、如何界定自辦食堂?

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税法》採取法人所得税制,《企業所得税法》下的自辦職工食堂身份的界定應該遵循這一原則。也就是説,自辦職工食堂應該只是法人企業內部的一個服務機構,本身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三、列支的票據如何掌握?

實務處理中,納税人關注最多的就是票據的列支問題。與職工食堂相關的補貼或支出應取得什麼樣的單據,與補貼或支出的方向緊密相關。通常有以下三種情形:

1.依法不需要辦理税務登記的內部職工食堂。

《營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除本細則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外,負有營業税納税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税行為並收取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但不包括單位依法不需要辦理税務登記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規定,單位內部職工食堂如果屬於不需要辦理税務登記的'內設機構,僅為本企業員工提供餐飲服務,則屬於單位內部行為,其功能重在服務而不在經營,不屬於提供了《營業税暫行條例》規定的勞務範疇,因此,不需要繳納營業税。在這種情形下,企業支付給自辦職工食堂的經費補貼取得內部資金往來單據列支即可。

2.依法需要辦理税務登記的內部職工食堂。

在納税人的判定方面,現行營業税制與企業所得税法人税制的不同點在於,同一法人企業內部可能會有多個獨立的營業税納税人。如果內部職工食堂除了為本單位員工提供餐飲服務,還同時為本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餐飲服務,那麼職工食堂已經成為一個獨立的經營性機構,其收入是因提供了營業税應税勞務行為而取得的,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税。這種情形下,企業付給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應該取得食堂出具的餐飲業發票。

3.內部職工食堂以外的其他經營性食堂。

與依法需要辦理税務登記的內部職工食堂原理相同,企業付給內部職工食堂以外的其他經營性食堂的經費補貼,實質上屬於對方的經營性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第二十二條同時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四、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如何處理?

對於企業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無論是直接發放給個人,還是個人提供票據報銷後支付,由於已形成對勞動力成本進行“普惠制”定期按標準補償的機制,具有工資性質,也符合國税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中“合理工資、薪金”的五大原則,因此,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而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這種情形下采用工資支付憑單的形式入賬即可。

  五、關於職工福利費税前扣除的幾點提示。

1.對於職工食堂經費補貼税前扣除的標準,《企業所得税法》並沒有給出固定的量的範圍,實務處理中企業可以從兩個方面把握:一是符合税法合理性原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二是符合規定的補貼,實際發生時先在福利費中列支,税前扣除時按照《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規定扣除。

2.上述使用發票列支的職工餐費,需要與業務招待發生的餐費正確區分。招待外來客户及人員的餐費支出屬於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以按照發生額的60%進行税前扣除,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發生的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無論是計入“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的餐費,還是計入“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的餐費,申報扣除時都必須提供真實合法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無法區分的可能會面臨全部作為業務招待費税前扣除的風險。

3.職工福利費的核算應按照國税函〔2009〕3號文件第四條的規定,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設置賬冊準確核算的,税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