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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實賬企業所得税徵管中增值税退税處理

為鼓勵相關產業發展,國家制定了一系列增值税即徵即退、先徵後退、先徵後返優惠政策,在舊的所得税規定下,這些退税基本作為免税所得管理,基層管理比較容易。下面小編準備了關於企業所得税徵管中增值税退税處理,提供給大家參考!

會計實賬企業所得税徵管中增值税退税處理

  一、增值税主要退税類型

根據初步統計,當前常見的增值税退税有以下幾種:

1、出口企業退税:指對出口貨物退還已經徵收的增值税。

2、軟件企業退税:對增值税一般納税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2010年前對實際税負超過3%的增值税部分即徵即退,返還的税款專項用於企業的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

3、福利企業退税:按企業實際安置殘疾人員的人數定額退還增值税,每位殘疾人員每年可退還增值税的限額為3.5萬元。

4、模具,數控機牀,鑄鍛件退税:模具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模具產品可按實際繳納税額返還70%,返還的税款專項用於模具產品的研究開發。數控機牀企業生產銷售的數控機牀產品可按實際繳納增值税額退還50%,退還的税款專項用於企業的技術改造、數控機牀產品的研究開發等方面。專業鑄鍛企業生產銷售的鑄鍛件,可按實際繳納增值税額返還35%,返還的税款專項用於企業的技術改造和鑄鍛件產品的研究開發。

5、宣傳文化事業退税:對符合《關於繼續實行宣傳文化增值税和營業税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税[2009]147號)條件的刊物,業務或新華書店實行增值税退税,退還的增值税税款應專項用於技術研發、設備更新、網點建設和信息系統建設等方面。

6、再生資源退税:以工業廢氣為原料生產的高純度二氧化碳,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熱力,以煤炭開採中伴生的捨棄物油母頁巖為原料生產的頁巖油,以廢舊瀝青混凝土為原料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採用旋窯法工藝生產並且摻兑廢渣比例不低於30%的水泥實行增值税即徵即退;對以退役軍用發射藥為原料生產的塗料硝化棉粉,對燃煤發電廠及各類企業產生的煙氣、高硫天然氣進行脱硫生產的副產品,以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為原料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鈣、沼氣,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部分新型牆體材料產品實行即徵即退50%的增值税政策;對納税人銷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農作物秸稈、蔗渣等4類農林剩餘物為原料自產的綜合利用產品實行增值税即徵即退辦法。

7、核電退税:核力發電企業生產銷售電力產品,自核電機組正式商業投產次月起15個年度內,統一實行增值税先徵後退政策,增值税退税款應專項用於還本付息,不徵收企業所得税。

8、物回企業退税:對物回企業2009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給納税人;對其2010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給納税人。

  二、基層對增值税退税在所得税中如何處理的主要觀點

由於增值税退税在所得税中如何處理的相關政策不夠明確,目前基層除對出口退税不計入所得税收入總額外,對其他類型的增值税退税如何處理的分歧較大。第一種觀點是將增值税退税全部作為免税收入;第二種觀點是將文件明確規定用途的軟件企業、模具、數控機牀、鑄鍛件、宣傳文化事業和核電退税作為免税收入處理,未規定用途的作為所得税不徵税收入;第三種觀點是將文件明確規定用途的增值税退税作為所得税免税收入,未規定用途的在所得税上進行徵税;第四種觀點是將文件明確規定用途的增值税退税作為所得税不徵税收入處理,未規定用途的在所得税上進行徵税。

由於各地對增值税退税的'所得税處理理解不一,基層無所適從。如福利企業退税,我省地税部門採取免税的辦法,省國税局雖答覆不得做免税收入處理,但是由於政府和企業壓力較大,部分地區國税局實際也採取了免税的辦法,這給基層管理也帶來了相應難題。

  三、增值税退税在企業所得税中處理的分析

1、增值税退税不應做免税收入處理。對於免税收入,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僅限於國債利息,符合條件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和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等三種,並未規定有例外條款。而目前增值税退税都不符合以上條件,也不能享受免税收入的待遇。一些税務人員提出《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税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税[2007]92號)規定:福利企業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税。由於該優惠不屬於過渡期優惠,加之與所得税法矛盾,該規定實際已經失效。

2、對於有規定用途的增值税退税應做不徵税收入處理。《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税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2008]151號)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於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後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准的財政性資金,准予作為不徵税收入;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税和即徵即退、先徵後退、先徵後返的各種税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對照該條款筆者認為:對於規定用途的軟件企業,模具,數控機牀,鑄鍛件,宣傳文化事業和核電退税應作為不徵税收入進行處理;而福利企業退税則比較特殊,在《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税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税[2007]92號)規定出台前,規定福利企業退税應用於技術改造項目投資等方面,而財税[2007]92號文件對此並未明確,由於企業的不徵税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徵税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計算的折舊、攤銷均不得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所以不徵税收入實質並不是税收優惠,與徵税收入只存在時間性差異,而我省地税部門已將福利企業退税作為免税收入(税收優惠)處理,為減少基層工作壓力,可考慮將福利企業退税作為不徵税收入管理。

3、對於沒有規定用途的增值税退税應做徵税處理。對照財税[2008]151號文件,對於沒有規定用途的再生資源企業和物回企業退税,應作為徵税處理。雖然規定比較明確,但是筆者認為,增值税和所得税是一個整體,都體現着國家的政策導向,對於減免的增值税税款,所得税上直接徵税,會給人增值税和所得税不配套的印象,並影響税務部門形象。因此筆者建議上級對於沒有規定用途的增值税退税項目進行梳理,及時明確税款用途,引導企業進行國家鼓勵項目的研發和擴大再生產,這樣一方面可更加有利於發揮政策的導向作用,一方面有利於減少基層執法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