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列報新會計準則的變化
2014年6月20日,財政部印發了修訂版《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財會[2014]23號),規定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應當在2014年年度及以後期間的財務報告中按照該準則要求對金融工具進行列報。本次準則的修訂仍延續了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向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大方向,新舊準則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五點:
一、金融工具的分類和區分方法
新準則指出企業應當根據所發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條款及其所反映的經濟實質而非僅以法律形式,結合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定義,在初始確認時將該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分類為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準則第二章詳細介紹了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定義,以及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的區分方法,第三章規定了特殊金融工具的區分方法。
二、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抵消條件及披露要求舊準則對抵消條件的説明比較簡單,實務中不好操作,新準則第五章大篇幅介紹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抵消,明確了抵銷權的定義和抵消標準,並列舉了五種不能抵消的情況,同時在第六章“金融工具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影響的列報”中對抵消的披露要求也做了規定。
三、與金融工具相關的風險披露
在流動性風險披露中,規定了金融負債到期期限分析的原則,強調需披露流動性風險敞口彙總定量信息的確定方法。在市場風險披露中強調對具有重大匯率風險敞口的每一種貨幣,應分幣種進行敏感性分析。
四、金融資產轉移的披露
除新增了金融資產轉移、繼續涉入的定義外,還詳細規定了所有未終止確認的已轉移金融資產、已轉移但繼續涉入的金融資產的披露要求,擴充了披露信息的內容,如轉出方繼續涉入已轉移金融資產的,需披露因繼續涉入導致企業發生損失的最大風險敞口及確定方法等。
五、新舊準則的銜接處理
準則指出對原按舊準則進行會計處理的金融工具,採用追溯調整法進行處理,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則應當採用未來適用法。在對外提供比較期間的財務報表時,對於因會計政策變更產生的累積影響數,應當調整比較財務報表最早期間的期初留存收益,涉及財務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數字也應當一併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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