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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設備構築物抵扣增值税的問題

實務中,對購建固定資產增值税抵扣還存在一些問題,如大型生產線或大型安裝裝置中砌體、罐、塔、平台等是否可抵扣增值税進項税額?一起和小編看看吧!

關於設備構築物抵扣增值税的問題

對設備中“砌體”是否構成獨立建築物或構築物,是界定能否抵扣增值税進項税額的關鍵。以被列入《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07-7的工業爐窯為例進行説明。

通常情況下,工業用爐的種類有熔鑄爐、加熱爐、熱處理爐、烘乾爐、其他工業窯爐。無論哪種爐,都是由工業爐砌體、工業爐排煙系統、工業爐預熱器和工業爐燃燒裝置組成,這裏的“砌體”是任何一座工業爐不可缺少的部分。雖然購建該爐過程中,既涉及土建又涉及設備,但土建部分最後沒有構成獨立構築物,所以“砌體”耗用材料中的進項税額按規定是可以抵扣的。

再如煉油企業的常減壓蒸餾設備,其計量單位為“套”,是因為該設備由電脱鹽罐、換熱網絡、閃蒸塔、常壓塔、迴流罐、氣體壓縮機、氣體脱硫裝置、穩定塔、汽提塔、加氫罐、減壓爐、減壓塔、污水處理系統、集油箱、換熱冷卻設備構成。該套裝置在上述設備之間連接,還需要通過一些平台、通道等,最後才能建成《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27中的煉油化工基本設備類煉油化工專用設備中煉油專用設備———常減壓蒸餾生產設備。包括在整套設備中的“罐”、“塔”、“平台”、“通道支架”等,這些部件與整套設備不能分開,如不分析和了解這些“罐”、“塔”、“平台”、“通道支架”的.用途和功能,僅從字面上確認,就是《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03中的建築物和構築物,相關的增值税進項税額不得抵扣。這種界定並不正確。

實務中還有一個問題,建築物或構築物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不得抵扣增值税進項税額的範圍存在擴大現象。

作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之所以不得抵扣增值税進項税額,是因為其不是直接參與生產的設備。如財税[2009]113號文件中所述,給排水、採暖、衞生、通風、照明、通信、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主要功能是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創造安全、衞生、方便、舒適和優美的辦公和生產環境。

在理解固定資產抵扣增值税進項税額時,還應注意幾個問題:一是對企業購建了財税[2009]113號文件附表《固定資產分類和代碼》中列舉的部分構築物,也可以抵扣增值税,如03-2中“槽”、03-3中“塔、煙滷”、03-4“井”,這些設備雖然被列入構築物,但該附表在備註中對上述3項作出了特別註明,應將上述用於生產的設備分別按“煉油化工專用設備”(27-2)類、“煉油化工專用設備”塔類(27-1-1)、“採油專用設備”井類(25-1-1)分類和命名;二是對於屬於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儘管都列為《固定資產分類和代碼》03之外的通用設備、專用設備、電氣設備中,但按財税[2009]113號文件規定也不得抵扣進項税額。

2009年起實施增值税轉型改革方案的核心是允許企業新購入的機器設備所含進項税額在銷項税額中抵扣,旨在實現增值税由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換。為了將該項政策落實到位,税企雙方對容易發生不同意見的固定資產進項税抵扣,應慎重和認真分析該項資產的綜合情況,特別是對包括在設備中的“土建”部分對應的增值税,不能武斷地認定為“構築物”,也不能簡單確定一些設備就是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影響正常的增值税進項税額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