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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村衞生室管理辦法全文

導語:國家衞生計生委等5部門以國衞基層發〔2014〕33號印發《村衞生室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分總則、功能任務、機構設置與審批、人員配備與管理、業務管理、財務管理、保障措施、附則8章52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於村衞生室的管理辦法全文。

2017年村衞生室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村衞生室管理,明確村衞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務範圍,保障農村居民獲得公共衞生和基本醫療服務,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中醫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縣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設置審批和執業登記,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在行政村設置的衞生室(所、站)。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村衞生室人員,包括在村衞生室執業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含鄉鎮執業助理醫師)、鄉村醫生和護士等人員。

第四條 村衞生室是農村公共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農村醫療衞生服務體系的基礎。各地要採取公建民營、政府補助等方式,支持村衞生室房屋建設、設備購置和正常運轉。

第五條 國家衞生計生委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指導各地制訂村衞生室的設置規劃,並負責全國村衞生室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制訂本行政區域內村衞生室的設置規劃,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衞生室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縣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合理規劃村衞生室設置,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衞生室的設置審批、執業登記、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穩妥推進鄉村衞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縣級以上地方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在機構設置規劃與建設、人員准入與執業管理、業務、藥械和績效考核等方面加強對村衞生室的規範管理。

  第二章 功能任務

第七條 村衞生室承擔與其功能相適應的公共衞生服務、基本醫療服務和上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村衞生室承擔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預防保健等公共衞生服務,主要包括:

(一)承擔、參與或協助開展基本公共衞生服務;

(二)參與或協助專業公共衞生機構落實重大公共衞生服務;

(三)縣級以上衞生計生行政部門佈置的其他公共衞生任務。

第九條 村衞生室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主要包括:

(一)疾病的初步診查和常見病、多發病的基本診療以及康復指導、護理服務;

(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現場急救和轉診服務;

(三)傳染病和疑似傳染病人的轉診;

(四)縣級以上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基本醫療服務。

除為挽救患者生命而實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傷口處置外,村衞生室原則上不得提供以下服務:

(一)手術、住院和分娩服務;

(二)與其功能不相適應的醫療服務;

(三)縣級以上地方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明確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醫療服務。

第十條 村衞生室承擔衞生計生行政部門交辦的衞生計生政策和知識宣傳,信息收集上報,協助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宣傳和籌資等工作。

第十一條 村衞生室應當提供與其功能相適應的`中醫藥(民族醫藥)服務及計生藥具藥品服務。

  第三章 機構設置與審批

第十二條 村衞生室設置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符合當地區域衞生規劃、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新農村建設規劃;

(二)統籌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農村居民衞生服務需求、服務人口、地理交通條件等因素,方便羣眾就醫;

(三)綜合利用農村衞生資源,優化衞生資源配置;

(四)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達到《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要求。

第十三條 原則上一個行政村設置一所村衞生室,人口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設;人口較少或面積較小的行政村,可與相鄰行政村聯合設置村衞生室。鄉鎮衞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則上可不設村衞生室。

第十四條 縣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村衞生室的設置審批和執業登記等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 村衞生室登記的診療科目為預防保健科、全科醫療科和中醫科(民族醫學科)。村衞生室原則上不得登記其他診療科目。

第十六條 村衞生室的命名原則是:鄉鎮名+行政村名+衞生室(所、站)。如一個行政村設立多個村衞生室,可在村衞生室前增加識別名。村衞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掛其他類別醫療機構的名稱。

第十七條 村衞生室房屋建設規模不低於60平方米,服務人口多的應當適當調增建築面積。村衞生室至至少設有診室、治療室、公共衞生室和藥房。經縣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核准,開展靜脈給藥服務項目的增設觀察室,根據需要設立值班室,鼓勵有條件的設立康復室。

村衞生室不得設置手術室、製劑室、產房和住院病牀。

第十八條 村衞生室設備配置要按照滿足農村居民基本醫療衞生服務需求的原則,根據省級以上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有關規定予以配備。

第十九條 村衞生室應當按照醫療機構校驗管理的相關規定定期向登記機關申請校驗。

  第四章 人員配備與管理

第二十條 根據轄區服務人口、農村居民醫療衞生服務現狀和預期需求以及地理條件等因素,原則上按照每千服務人口不低於1名的比例配備村衞生室人員。具體標準由省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制訂。

第二十一條 在村衞生室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

第二十二條 政府舉辦的村衞生室要按照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聘用職業道德好和業務能力強的人員到村衞生室執業。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由鄉鎮衞生院派駐醫師到村衞生室執業。

第二十三條 建立村衞生室人員培訓制度。省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制訂村衞生室人員培訓規劃。縣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採取臨牀進修、集中培訓、遠程教育、對口幫扶等多種方式,保證村衞生室人員每年至少接受兩次免費崗位技能培訓,累計培訓時間不低於兩週,培訓內容應當與村衞生室日常工作相適應。

第二十四條 鼓勵在崗村衞生室人員接受醫學學歷繼續教育,促進鄉村醫生向執業(助理)醫師轉化。有條件的地方要制訂優惠政策,吸引執業(助理)醫師和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醫學類專業畢業生到村衞生室工作,並對其進行業務培訓。

第二十五條 探索鄉村醫生後備人才培養模式。地方衞生計生、教育行政部門要結合實際,從本地選拔綜合素質好、具有培養潛質的青年後備人員到醫學院校定向培養,也可選拔、招聘符合條件的醫學類專業畢業生直接接受畢業後培訓,取得相應執業資格後到村衞生室執業。

第二十六條 村衞生室人員要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嚴格遵守醫務人員醫德規範和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範。

第二十七條 村衞生室要有明顯禁煙標識,室內禁止吸煙。服務標識規範、醒目,就醫環境美化、綠化、整潔、温馨。村衞生室人員着裝規範,主動、熱情、周到、文明服務。

第二十八條 縣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或委託鄉鎮衞生院對村衞生室實行定期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相應的財政補助資金髮放、人員獎懲和村衞生室人員執業再註冊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結合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村衞生室人員考核工作的開展,地方衞生計生行政部門逐步建立村衞生室人員的到齡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機制。

  第五章 業務管理

第三十條 村衞生室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嚴格執行診療規範、操作規程等技術規範,加強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條 縣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建立健全村衞生室的醫療質量管理、醫療安全、人員崗位責任、定期在崗培訓、門診登記、法定傳染病疫情報告、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例信息報告、醫療廢物管理、醫源性感染管理、免疫規劃工作管理、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服務管理、婦幼保健工作管理以及財務、藥品、檔案、信息管理等有關規章制度。

第三十二條 村衞生室在許可的執業範圍內,使用適宜技術、適宜設備和按規定配備使用的基本藥物為農村居民提供基本醫療衞生服務,不得超範圍執業。鼓勵村衞生室人員學習中醫藥知識,運用中醫藥技術和方法防治疾病。

第三十三條 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實施範圍內的村衞生室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基本藥物,實施基本藥物集中採購和零差率銷售。村衞生室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銷、驗收記錄。

第三十四條 村衞生室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並經縣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核准後方可提供靜脈給藥服務:

(一)具備獨立的靜脈給藥觀察室及觀察牀;

(二)配備常用的搶救藥品、設備及供氧設施;

(三)具備靜脈藥品配置的條件;

(四)開展靜脈給藥服務的村衞生室人員應當具備預防和處理輸液反應的救護措施和急救能力;

(五)開展抗菌藥物靜脈給藥業務的,應當符合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相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按照預防接種工作規範和國家有關規定,由縣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為預防接種單位的村衞生室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村衞生室人員經過縣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的預防接種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二)具有符合疫苗儲存、運輸管理規範的冷藏設施、設備和冷藏保管制度;

(三)自覺接受所在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技術指導,所在地鄉鎮衞生院的督導、人員培訓和對冷鏈設備使用管理的指導。

第三十六條 建立健全

例會制度,鄉鎮衞生院每月至少組織轄區內村衞生室人員召開一次例會,包括以下內容:

(一)村衞生室人員彙報本村衞生室上月基本醫療和公共衞生工作情況,報送相關信息報表,提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合理化建議;

(二)鄉鎮衞生院彙總各村衞生室工作情況,對村衞生室人員反映的問題予以協調解決,必要時向縣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

(三)鄉鎮衞生院對村衞生室人員開展業務和衞生政策等方面的培訓;

(四)鄉鎮衞生院傳達有關衞生政策,並部署當月工作。

第三十七條 村衞生室醫療廢物、污水處理設施應當符合《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加強村衞生室信息化建設,支持村衞生室以信息化技術管理農村居民健康檔案、接受遠程醫學教育、開展遠程醫療諮詢、進行醫院感染暴發信息報告、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醫藥費用即時結報、實行鄉鎮衞生院和村衞生室統一的電子票據和處方箋等工作。

第三十九條 村衞生室與村計生專幹、鄉鎮衞生院、鄉鎮計生辦之間要及時通報人口出生、妊娠、避孕等個案信息。

  第六章 財務管理

第四十條 在鄉鎮衞生院指導下,村衞生室應當做好醫療業務收支記錄以及資產登記等工作。

第四十一條 在不增加農村居民個人負擔的基礎上,省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會同財政、物價等部門,合理制訂村衞生室的一般診療費標準以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支付標準和管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 村衞生室要主動公開醫療服務和藥品收費項目及價格,並將藥品品種和購銷價格在村衞生室醒目位置進行公示,做到收費有單據、賬目有記錄、支出有憑證。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條 不得擠佔、截留或挪用村衞生室補償經費和建設資金,確保專款專用。嚴禁任何部門以任何名義向村衞生室收取、攤派國家規定之外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建立健全村衞生室補償機制和績效考核制度,保證村衞生室人員的合理待遇:

(一)縣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明確應當由村衞生室提供的基本公共衞生服務具體內容,併合理核定其任務量,考核後按其實際工作量,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將相應的基本公共衞生服務經費撥付給村衞生室;

(二)將符合條件的村衞生室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管理,並將村衞生室收取的一般診療費和使用的基本藥物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支付範圍;

(三)村衞生室實行基本藥物制度後,各地要採取專項補助的方式對村衞生室人員給予定額補償,補助水平與對當地村幹部的補助水平相銜接,具體補償政策由各省(區、市)結合實際制訂;

(四)鼓勵各地提高對服務年限長和在偏遠、條件艱苦地區執業的村衞生室人員的補助水平。

上述經費應當在每年年初預撥一定比例,績效考核合格後結算。

第四十五條 各地應當在房屋建設、設備購置、配套設施等方面對村衞生室建設給予支持。由政府或集體建設的村衞生室,建設用地應當由當地政府無償劃撥,村衞生室建成後由村委會或政府舉辦的鄉鎮衞生院管理。

第四十六條 支持村衞生室人員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規定領取養老金。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採取多種方式適當提高村衞生室人員養老待遇。

第四十七條 各地要將完善村衞生室基礎設施建設、公共衞生服務經費和村衞生室人員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補助等方面所需資金納入財政年度預算,並確保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村衞生室及其醫務人員在執業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縣級及以上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四十九條 村衞生室及其醫務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五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衞生計生委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國家中醫藥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