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税發票常見問題解答
導讀:下面是、關於增值税發票的常見問題解答,希望能幫助到大家!就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去了解下吧,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1、我們企業採購貨物,對方企業給我們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時沒有寫我們的賬號信息,將此欄空着了,我們要求重新開具,可是對方説讓我們先認證,認證通過的話他們就不給重新開具了,這樣可以嗎?
答: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文件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根據上述規定,此發票屬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可以要求重新開具。
2、我們企業在開具機打發票時放錯票了,將發票號碼末位數為“ 36”的發票先用了,我們可不可以在打印下一張開票系統中發票號碼末位數應為“36”的發票時將實際末位數為“35”的發票放到打印機中開具使用?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税務總局令第25號)文件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應將發票號碼末位數為“35、36”的兩張發票都作廢重新開具。
3、隨着企業經營年限的增加,我們企業需要留存的資料也越來越多,最近我們想統一銷燬一部分,不知道以前使用過的發票和領購簿是否可以自行銷燬?
答: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文件第二十九條規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税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税務機關查驗後銷燬。”
4、企業的普通發票丟失了,聽説普通發票丟失不用登報,尤其是已開具的,因為對方不能像專票一樣抵扣,所以就沒有必要登報,是這樣的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税務總局令第25號)文件第二十八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税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
5、我們企業最近正在接受税務機關的税務檢查,聽税務人員説最近可能會將我們單位的發票帶回税務局接受檢查,我想問一下這樣是允許的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文件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税務機關有權檢查納税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文件第八十六條規定:“税務機關行使税收徵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職權時,可以在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的業務場所進行;必要時,經縣級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將納税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税務機關檢查,但是税務機關必須向納税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並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務局局長批准,税務機關可以將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檢查,但是税務機關必須在30日內退還。”
6、我企業經常使用大連市國家税務局網上的“發票流向查詢”來輔助我們辨別發票的真偽,可是有一些發票我們對開票單位存有疑慮,即使在網上查詢出來了我們也不放心,可不可以到主管税務機關來辨別真偽?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税務總局令第25號)文件第三十三條規定:“用票單位和個人有權申請税務機關對發票的真偽進行鑑別。收到申請的税務機關應當受理並負責鑑別發票的真偽;鑑別有困難的,可以提請發票監製税務機關協助鑑別。”
7、我們企業以前經常根據客户的需要開具發票,有時對方不要票就不開了,前一陣諮詢12366説不開具發票可能屬於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情況,主管局有權對我們的行為進行處罰,是這樣的嗎?
答: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文件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三)使用非税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税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説明資料報主管税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四)拆本使用發票的;
(五)擴大發票使用範圍的;
(六)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七)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
(八)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8、我們企業有一些老客户,經常會買各種商品,讓我們將發票項目開具為“辦公用品”,由於是長期的客户,我們也想按對方的要求開票,這樣是否違反規定?會有處罰嗎?
答: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文件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文件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税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我國的發票上都印有發票監製章嗎?是統一的樣式嗎?有沒有地區差異?
答: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文件第十條規定:“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的式樣和發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規定。發票監製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製作。禁止偽造發票監製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税務總局令第25號)文件第八條規定:“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是税務機關管理髮票的法定標誌,其形狀、規格、內容、印色由國家税務總局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我國發票上都應印有樣式統一的發票監製章、無地區差異。
10、我們企業取得西北某地企業開具的發票,上面同時印有漢字和一種少數民族的文字,這樣的發票是不是有效的?可不可以作為入賬憑證?
答: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文件第十三條規定:“發票應當使用中文印製。民族自治地方的發票,可以加印當地一種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實際需要的,也可以同時使用中外兩種文字印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税務總局令第25號)文件第二十九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
如果開票方符合上述規定,可以在發票上同時使用一種少數民族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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