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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常見税務處理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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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登記又稱納税登記,是指税務機關根據税法規定,對納税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法定製度,也是納税人依法履行納税義務的法定手續。下面小編準備了關於會計常見税務處理問題解答,歡迎大家參考!

會計常見税務處理問題解答

  新辦企業開辦費的税務處理

【問】新辦企業的開辦費在企業所得税方面如何進行處理?

【解答】開辦費,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解釋具體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內容。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税若干税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9〕98號)規定,新税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生產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關規定,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按照不低於3年的時間均勻攤銷。但攤銷方法一經選定,不得改變。對於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應按照税收政策規定扣除。

  外購房屋裝修費用的税務處理

【問】企業外購房屋的裝修費用在企業所得税方面如何進行處理?

【解答】企業固定資產的計税基礎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確定。裝修費用不符合固定資產計税基礎條件的,可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税法規定處理。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若干税收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10〕79號)第五條,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由於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税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後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12個月內進行。

  達成賠償協議的賠償款的税務處理

【問】企業因產品質量原因給對方造成損失,經過雙方協商達成賠償協議,支付的賠償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解答】《財政部 國家税務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税【2009】57號)及《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的<企業資產損失税前扣除管理辦法>通知》(國税發【2009】88號)所稱的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税收入有關的資產損失。企業因產品質量的原因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經過雙方協商達成賠償協議,或經過法院判決,其支付的`賠償款不符合資產損失的定義,因而不屬於資產損失,而屬於賠償支出,應屬於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支出。企業如能提供充分適當的證據證明確屬賠償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一次性收取的房租如何進行税務處理

【問】某企業根據租賃合同的規定,於2010年1月一次性收取了2010年至2012年的房租,該企業收取的租金收入在企業所得税方面如何進行處理?

【解答】《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若干税收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10〕79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企業應當據此進行處理。

分期確認的一次性收取的租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⑴租賃期限跨年度;

⑵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

如不符合以上條件,租金後付,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