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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師《税法(一)》知識點税收管轄權概念及分類

税務師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税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精心為大家整理了税務師《税法(一)》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税務師《税法(一)》知識點税收管轄權概念及分類

税收管轄權概念及分類

1.税收管轄權的概念

税收管轄權,是一個主權國家在税收管理方面所行使的在一定範圍內的徵税權力,屬於國家主權在税收領域 中的體現。

2.税收管轄權特點——獨立性和排他性

獨立性是指主權國家在税收徵收管理方面行使權力的完全自主性,即對本國的税收立法和税務管理具有獨立的管轄權力;

排他性是指在處理屬於本國税收事務時不受外來干涉、控制和支配。

3.税收管轄權的分類——三類:

來源地管轄權、居民管轄權和公民管轄權。

説明:因考試政策、內容不斷變化與調整,提供的`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考生以權威部門公佈的內容為準!

税務師《税法(一)》知識點:税收司法

税收司法

(一)税收司法概述

1.含義:廣義的税收司法,是指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國家司法機關,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按照法定程序處理涉税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專門活動。

概念核心:誰能夠行使國家司法權處理涉税案件。

2.税收司法的基本原則——獨立性原則、中立性原則

(二)税收行政司法

税務行政訴訟的具體受案範圍:列舉11項(教材P50)

重點是:對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不服。

1.徵税行為包括:徵收税款(查賬、查定、查驗、定期定額)、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税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託徵收、審批減免税出口退税行為等。

2.排除抽象税收行為;僅限於合法性審查。

(三)税收刑事司法

4個參與機關、4個階段

(四)税收民事司法

1.税收優先權

(1)税務機關征收税款,税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納税人欠繳的税款發生在納税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税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税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執行。

(3)納税人欠繳税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處以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的,税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2.税收代位權、撤銷權

税務機關可以依照該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税款的納税人尚未履行的納税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税收執法

税法運行的中間環節,都是指狹義的税收執法含義而言。

即:專指國家税收機關依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將税法的一般法律規範適用於税務行政相對人或事件,調整具體税收關係的實施税法的活動。

(一)税收執法的特徵——6個

(1)税收執法具有單方意志性和法律強制力。

(2)税收執法是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可救濟性。

(3)税收執法具有裁量性——税收法律主義在執法領域的要求。

(4)税收執法具有主動性。

(5)税收執法具有效力先定性——行政救濟不影響税務機關執法決定的執行。

(6)税收執法是有責行政行為。

(二)税收執法基本原則:合法性、合理性

1.合法性具體要求:

(1)執法主體法定;

(2)執法內容合法;

(3)執法程序合法(包括步驟、形式、順序、時限);

(4)執法根據合法(包括法律根據、事實根據)。

2.合理性具體要求:

(1)公平原則;

(2)公正原則;

(3)比例原則(核心內容,包括:合目的性、適當性、最小損害性)。

合理性原則存在的主要原因——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

(三)税收執法監督

重點是三個特徵:

1.税收執法監督的主體是税務機關。非税務機關的組織或者個人,如審計機關,也可以依法對税務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監督,但這不屬於税收執法監督的範圍。

2.税收執法監督的對象是税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同於税務稽查)。

3.税收執法監督的內容是税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

具體包括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

(1)事前監督:税收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制度。

(2)事中監督:重大税務案件審理制度。

(3)事後監督:税收執法檢查、複議應訴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