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收法律的、行政法規的建議權,税收規章的'制定權
2.税收管理權。
3. 税款徵收權。
(1)依法計徵權。
(2)核定税款權。
(3)税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權。
(4)追徵税款權。
①因税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②因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徵税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5年。
提示:納税人自結算税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多繳税款的,可以向税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税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
③對偷税、抗税、騙税的,税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税款,税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徵。
4.批准税收減、免、退、延期繳納税款權。為了照顧納税人的某些特殊困難,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税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5.税務檢查權。
6.處罰權。
7.國家賦予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