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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個人所得税税率表

個人所得税率是個人所得税税額與應納税所得額之間的比例。個人所得税率是由國家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根據個人的收入計算。 繳納個人所得税是收入達到繳納標準的公民應盡的義務。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個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起來看看吧。

最新個人所得税税率表

個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税率(税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税率(税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税率,税率為百分之二十。[2]

個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綜合所得適用)

級數

全年應納税所得額

税率(%)

速算扣除數

1

不超過36000元的

3

0

2

超過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過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過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過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過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過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注1: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税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税年度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

注2: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換算後計算應納税額。)

個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經營所得適用)

級數

全年應納税所得額

税率(%

1

不超過30000元的

5

2

超過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過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過50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税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一納税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

税率表三:(勞務報酬所得適用)

注:

1、表中含税級距為按照税法規定減除有關費用後的所得額。

2、含税級距適用於由納税人負擔税款的勞務報酬所得;不含税勞務報酬收入額適用於由他人(單位)代付税款的勞務報酬所得。

拓展閲讀——最新個人所得税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以下簡稱税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税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説的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第三條 税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説的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税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

前款所説的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税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第四條 税法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説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所説的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

第五條 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一)因任職、受僱、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築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四)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第六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經主管税務機關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税;居住超過五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税。

第七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税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僱主支付並且不由該僱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税。

第八條 税法第二條所説的.各項個人所得的範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户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以及其他行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2.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取得執照,從事辦學、醫療、諮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4.上述個體工商户和個人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納税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諮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税所得項目的,由主管税務機關確定。

第九條 對股票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税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第十條 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税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税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税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税所得額。

第十一條 税法第三條第四項所説的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個人一次取得勞務報酬,其應納税所得額超過2萬元。

對前款應納税所得額超過2萬元至5萬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規定計算應納税額後再按照應納税額加徵五成;超過5萬元的部分,加徵十成。

第十二條 税法第四條第二項所説的國債利息,是指個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説的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是指個人持有經國務院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而取得的利息。

第十三條 税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説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税的其他補貼、津貼。

第十四條 税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説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説的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第十五條 税法第四條第八項所説的依照我國法律規定應予免税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規定免税的所得。

第十六條 税法第五條所説的減徵個人所得税,其減徵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七條 税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説的成本、費用,是指納税義務人從事生產、經營所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所説的損失,是指納税義務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義務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税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税所得額的,由主管税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税所得額。

第十八條 税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説的每一納税年度的收入總額,是指納税義務人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合同規定分得的經營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所説的減除必要費用,是指按月減除2000元。

第十九條 税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所説的財產原值,是指:

(一)有價證券,為買入價以及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二)建築物,為建造費或者購進價格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三)土地使用權,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費用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四)機器設備、車船,為購進價格、運輸費、安裝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五)其他財產,參照以上方法確定。

納税義務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由主管税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

第二十條 税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所説的合理費用,是指賣出財產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 税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所説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確定:

(一)勞務報酬所得,屬於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於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二)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發表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一項特許權的一次許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四)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五)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六)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

第二十二條 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計算納税。

第二十三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共同取得同一項目收入的,應當對每個人取得的收入分別按照税法規定減除費用後計算納税。

第二十四條 税法第六條第二款所説的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

捐贈額未超過納税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税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税所得額中扣除。

第二十五條 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税義務人的應納税所得額中扣除。

第二十六條 税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説的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

第二十七條 税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説的附加減除費用,是指每月在減除20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數額的費用。

第二十八條 税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説的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範圍,是指:

(一)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

(二)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的外籍專家;

(三)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僱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

(四)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九條 税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説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為2800元。

第三十條 華僑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參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應當分別計算應納税額。

第三十二條 税法第七條所説的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税税額,是指納税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該所得來源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繳納並且實際已經繳納的税額。

第三十三條 税法第七條所説的依照税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税額,是指納税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區別不同國家或者地區和不同所得項目,依照税法規定的費用減除標準和適用税率計算的應納税額;同一國家或者地區內不同所得項目的應納税額之和,為該國家或者地區的扣除限額。

納税義務人在中國境外一個國家或者地區實際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税税額,低於依照前款規定計算出的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應當在中國繳納差額部分的税款;超過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在本納税年度的應納税額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後納税年度的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餘額中補釦。補釦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三十四條 納税義務人依照税法第七條的規定申請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税税額時,應當提供境外税務機關填發的完税憑證原件。

第三十五條 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税款項時,應當依照税法規定代扣税款,按時繳庫,並專項記載備查。

前款所説的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三十六條 納税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

(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二)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應納税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税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

納税義務人辦理納税申報的地點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七條 税法第八條所説的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內,向主管税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個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繳税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税信息。

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八條 自行申報的納税義務人,在申報納税時,其在中國境內已扣繳的税款,准予按照規定從應納税額中扣除。

第三十九條 納税義務人兼有税法第二條所列的兩項或者兩項以上的所得的,按項分別計算納税。在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得的,同項所得合併計算納税。

第四十條 税法第九條第二款所説的特定行業,是指採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以及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行業。

第四十一條 税法第九條第二款所説的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計徵方式,是指本條例第四十條所列的特定行業職工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税款,按月預繳,自年度終了之日起30日內,合計其全年工資、薪金所得,再按12個月平均並計算實際應納的税款,多退少補。

第四十二條 税法第九條第四款所説的由納税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後30日內將應納的税款繳入國庫,是指在年終一次性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納税義務人,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內將應納的税款繳入國庫。

第四十三條 依照税法第十條的規定,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應當按照填開完税憑證的上一月最後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税所得額。依照税法規定,在年度終了後彙算清繳的,對已經按月或者按次預繳税款的外國貨幣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對應當補繳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納税年度最後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税所得額。

第四十四條 税務機關按照税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手續費時,應當按月填開收入退還書發給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持收入退還書向指定的銀行辦理退庫手續。

第四十五條 個人所得税納税申報表、扣繳個人所得税報告表和個人所得税完税憑證式樣,由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四十六條 税法和本條例所説的納税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七條 1994納税年度起,個人所得税依照税法以及本條例的規定計算徵收。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8月8日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對來華工作的外籍人員工資、薪金所得減徵個人所得税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