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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財務管理》精選知識點

  企業財務管理體制的一般模式

2016年《財務管理》精選知識點

  企業財務管理體制概括地説,可分為三種類型:

  (一)集權型財務管理體制

集權型財務管理體制是指企業對各所屬單位的所有財務管理決策都進行集中統一,各所屬單位沒有財務決策權,企業總部財務部門不但參與決策和執行決策,在特定情況下還直接參與各所屬單位的執行過程。

集權型財務管理體制下企業內部的主要管理權限集中於企業總部,各所屬單位執行企業總部的各項指令。它的優點在於:企業內部的各項決策均由企業總部制定和部署,企業內部可充分展現其一體化管理的優勢,利用企業的人才、智力、信息資源,努力降低資金成本和風險損失,使決策的統一化、制度化得到有力的保障。採用集權型財務管理體制,有利於在整個企業內部優化配置資源,有利於實行內部調撥價格,有利於內部採取避税措施及防範匯率風險等等。它的缺點是:集權過度會使各所屬單缺乏主動性、積極性,喪失活力,也可能因為決策程序相對複雜而失去適應市場的彈性,喪失市場機會。

  (二)分權型財務管理體制

分權型財務管理體制是指企業將財務決策權與管理權完全下放到各所屬單位,各所屬單位只需對一些決策結果報請企業總部備案即可。

分權型財務管理體制下企業內部的管理權限分散於各所屬單位,各所屬單位在人、財、物、供、產、銷等方面有決定權。它的優點是:由於各所屬單位負責人有權對影響經營成果的因素進行控制,加之身在基層,瞭解情況,有利於針對本單位存在的問題及時作出有效決策,因地制宜地搞好各項業務,也有利於分散經營風險,促進所屬單位管理人員及財務人員的成長。它的缺點是:各所屬單位大都從本位利益出發安排財務活動,缺乏全局觀念和整體意識,從而可能導致資金管理分散、資金成本增大、費用失控、利潤分配無序。

  (三)集權與分權相結合型財務管理體制

集權與分權相結合型財務管理體制,其實質就是集權下的分權,企業對各所屬單位在所有重大問題的決策與處理上實行高度集權,各所屬單位則對日常經營活動具有較大的自主權。

集權與分權相結合型財務管理體制意在以企業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為核心,將企業內重大決策權集中於企業總部,而賦予各所屬單位自主經營權。其主要特點是:

(1)在制度上,應制定統一的內部管理制度,明確財務權限及收益分配方法,各所屬單位應遵照執行,並根據自身的特點加以補充。

(2)在管理上,利用企業的各項優勢,對部分權限集中管理。

(3) 在經營上,充分調動各所屬單位的生產經營積極性。各所屬單位圍繞企業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在遵守企業統一制度的前提下,可自主制訂生產經營的各項決策。東奧“娜寫年華”發佈。為避免配合失誤,明確責任,凡需要由企業總部決定的事項,在規定時間內,企業總部應明確答覆,否則,各所屬單位有權自行處置。

正因為具有以上特點,因此集權與分權相結合型財務管理體制,吸收了集權型和分權型財務管理體制各自的優點,避免了二者各自的缺點,從而具有較大的優越性。

  集權與分權的選擇

企業的財務特徵決定了分權的必然性,而企業的規模效益、風險防範又要求集權。集權和分權各有特點,各有利弊。對集權與分權的選擇、分權程度的把握歷來是企業管理的一個難點。

從聚合資源優勢,貫徹實施企業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角度,集權型財務管理體制顯然是最具保障力的。但是,企業意欲採用集權型財務管理體制,除了企業管理高層必須具備高度的素質能力外,在企業內部還必須有一個能及時、準確地傳遞信息的網絡系統,並通過信息傳遞過程的嚴格控制以保障信息的質量。如果這些要求能夠達到的話,集權型財務管理體制的優勢便有了充分發揮的可能性。但與此同時,信息傳遞及過程控制有關的成本問題也會隨之產生。此外,隨着集權程度的提高,集權型財務管理體制的複合優勢可能會不斷強化,但各所屬單位或組織機構的積極性、創造性與應變能力卻可能在不斷削弱。

分權型財務管理體制實質上是把決策管理權在不同程度上下放到比較接近信息源的各所屬單位或組織機構,這樣便可以在相當程度上縮短信息傳遞的時間,減小信息傳遞過程中的控制問題,從而使信息傳遞與過程控制等的相關成本得以節約,並能大大提高信息的決策價值與利用效率。但隨着權力的分散,會產生企業管理目標換位問題,這是採用分權型財務管理體制通常無法完全避免的一種成本或代價。集權型或分權型財務管理體制的選擇,本質上體現着企業的管理政策,是企業基於環境約束與發展戰略考慮順勢而定的權變性策略。

依託環境預期與戰略發展規劃,要求企業總部必須根據企業的不同類型、發展的不同階段以及不同階段的戰略目標取向等因素,對不同財務管理體制及其權力的層次結構作出相應的選擇與安排。

財務決策權的集中與分散沒有固定的模式,同時選擇的模式也不是一成不變的。財務管理體制的集權和分權,需要考慮企業與各所屬單位之間的資本關係和業務關係的具體特徵,以及集權與分權的“成本” 和“利益”。作為實體的企業,各所屬單位之間往往具有某種業務上的聯繫,特別是那些實施縱向一體化戰略的企業,要求各所屬單位保持密切的業務聯繫。各所屬單位之間業務聯繫越密切,就越有必要採用相對集中的財務管理體制。反之,則相反。如果説各所屬單位之間業務聯繫的必要程度是企業有無必要實施相對集中的財務管理體制的一個基本因素,那麼,企業與各所屬單位之間的資本關係特徵則是企業能否採取相對集中的財務管理體制的一個基本條件。只有當企業掌握了各所屬單位一定比例有表決權的股份(如50%以上)之後,企業才有可能通過指派較多董事去有效地影響各所屬單位的財務決策,也只有這樣,各所屬單位的財務決策才有可能相對“集中”於企業總部。

事實上,考慮財務管理體制的集中與分散,除了受制於以上兩點外,還取決於集中與分散的“成本” 和“利益” 差異。集中的“成本”主要是各所屬單位積極性的損失和財務決策效率的下降,分散的“成本”主要是可能發生的各所屬單位財務決策目標及財務行為與企業整體財務目標的背離以及財務資源利用效率的下降。集中的“利益” 主要是容易使企業財務目標協調和堤高財務資源的利用效率,分散的“利益” 主要是提高財務決策效率和調動各所屬單位的積極性。

此外,集權和分權應該考慮的因素還包括環境、規模和管理者的管理水平。由管理者的素質、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等因素所決定的企業及各所屬單位的管理水平,對財權的集中和分散也具有重要影響。較高的管理水平,有助於企業更多地集中財權,否則,財權過於集中只會導致決策效率的低下。

  企業財務管理體制的設計原則

一個企業如何選擇適應自身需要的財務管理體制,如何在不同的發展階段更新財務管理模式,在企業管理中佔據重要地位。從企業的角度出發,其財務管理體制的設定或變更應當遵循如下四項原則:

  (一)與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相適應的原則

現代企業制度是一種產權制度,它是以產權為依託,對各種經濟主體在產權關係中的權利、責任、義務進行合理有效的組織、調節與制度安排:它具有“產權清晰、責任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特徵。

企業內部相互間關係的處理應以產權制度安排為基本依據。企業作為各所屬單位的股東,根據產權關係享有作為終極股東的基本權利,特別是對所屬單位資產的收益權、管理者的選擇權、重大事項的決策權等,但是,企業各所屬單位往往不是企業的分支機構或分公司,其經營權是其行使民事責任的基本保障,它以自己的經營與資產對其盈虧負責。

企業與各所屬單位之間的產權關係確認了兩個不同主體的存在,這是現代企業制度特別是現代企業產權制度的根本要求。在西方,在處理母子公司關係時,法律明確要求保護子公司權益,其制度安排大致如下:(1)確定與規定董事的誠信義務與法律責任,實現對子公司的保護;(2)保護子公司不受母公司不利指示的損害,從而保護子公司權益;(3)規定子公司有權向母公司起訴,從而保護自身利益與權利。

  (二)明確企業對各所屬單位管理中的決策權、執行權與監督權三者分立原則

現代企業要做到管理科學,必須首先要求從決策與管理程序上做到科學、民主,因此,決策權、執行權與監督權三權分立的制度必不可少。這一管理原則的作用就在於加強決策的科學性與民主性,強化決策執行的剛性和可考核性,強化監督的獨立性和公正性,從而形成良性循環。

(三)明確財務綜合管理和分層管理思想的原則

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管理是一種綜合管理、戰略管理,因此,企業財務管理不是也不可能是企業總部財務部門單一職能部門的財務管理,當然也不是各所屬單位財務部門的財務管理,它是一種戰略管理。這種管理要求:(1)從企業整體角度對企業的財務戰略進行定位;(2)對企業的財務管理行為進行統一規範,做到高層的決策結果能被低層戰略經營單位完全執行;(3)以制度管理代替個人的行為管理,從而保證企業管理的連續性;(4)以現代企業財務分層管理思想指導具體的管理實踐。

  (四)與企業組織體制相對應的原則

企業組織體制主要有U型組織、H型組織和M型組織三種基本形式。

U型組織:高度集權,適用於產品簡單,規模較小的企業。

H型組織:高度分權,企業集團的組織形式,不能體現長期效益和整體活力。

M型結構由三個相互關聯的層次組成。第一個層次是由董事會和經理班子組成的總部,它是企業的最高決策層。第二個層次是由職能和支持、服務部門組成的。第三個層次是圍繞企業的主導或核心業務,互相依存又相互獨立的各所屬單位,每個所屬單位又是一個U型結構。

M型結構:集權程度較高,突出整體優化,具有較強的戰略研究、實施功能和內部關係協調能力。

  集權與分權相結合型財務管理體制的'一般內容

總結中國企業的實踐,集權與分權相結合型財務管理體制的核心內容是企業總部應做到制度統一、資金集中、信息集成和人員委派。具體集權內容主要有:集中制度制定權,籌資、融資權,投資權,用資、擔保權,固定資產購置權,財務機構設置權,收益分配權;具體分權內容主要有:分散經營自主權,人員管理權,業務定價權,費用開支的審批權。

  (一)集中制度制定權

企業總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會計準側》、《企業財務通則》的要求,結合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和發展戰略、管理需要,制定統一的財務管理制度,在全企業範圍內統一施行。各所屬單位只有制度執行權,而無制度制定和解釋權。但各所屬單位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制定實施細則和補充規定。

 (二)集中籌資、融資權

資金籌集是企業資金運動的起點,為了使企業內部籌資風險最小,籌資成本最低,應由企業總部統一籌集資金,各所屬單位有償使用。如需銀行貸款,可由企業總部辦理貸款總額,各所屬單位分別辦理貸款手續,按規定自行付息;如需發行短期商業票據,企業總部應充分考慮企業資金佔用情況,並注意在到期日存足款項,不要因為票據到期不能兑現而影響企業信譽;如需利用海外兵團籌集外資,應統一由企業總部根據國家現行政策辦理相關手續,併產格審查貸款合同條款,注意匯率及利率變動因素,防止出現損失。企業總部對各所屬單位進行追蹤審查現金使用狀況,具體做法是各所屬單位按規定時間向企業總部上報“現金流量表”,動態地描述各所屬單位現金增減狀況和分析各所屬單位資金存量是否合理。遇有部分所屬單位資金存量過多,運用不暢,而其他所屬單位又急需資金時,企業總部可調動資金,並應支付利息。企業內部應嚴禁各所屬單位之間放貸,如需臨時拆借資金,在規定金額之上的,應報企業總部批准。

(三)集中投資權

企業對外投資必須遵守的原則為:效益性、分散風險性、安全性、整體性及合理性。無論企業總部還是各所屬單位的對外投資都必須經過立項、可行性研究、論證、決策的過程,其間除專業人員外,必須有財務人員參加。財務人員應會同有關專業人員,通過仔細調查瞭解,開展可行性分析,預測今後若干年內市場變化趨勢及可能發生風險的概率、投資該項目的建設期、投資回收期、投資回報率等,寫出財務報告,報送領導參考。為了保證投資效益實現,分散及減少投資風險,企業對外投資可實行限額管理,超過限額的投資其決策權屬企業總部。被投資項目一經批准確立,財務部門應協助有關部門對項目進行跟蹤管理,對出現的與可行性報告的偏差,應及時報有關部門予以糾正。對投資效益不能達到預期目的的項目應及時清理解決,並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同時應完善投資管理,企業可根據自身特點建立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財務考核指標體系,規避財務風險。

 (四)集中用資、擔保權

企業總部應加強資金使用安全性的管理,對大額資金撥付要嚴格監督,建立審批手續,並嚴格執行。這是因為各所屬單位財務狀況的好壞關係到企業所投資本的保值和增值問題,同時各所屬單位因資金受阻導致獲利能力下降,會降低企業的投資回報率。因此,各所屬單位用於經營項目的資金,要按照經營規劃範圍使用,用於資本項目上的資金支付,應履行企業規定的報批手續。

擔保不慎,會引起信用風險。企業對外擔保權應歸企業總部管理,未經批准,各所屬單位不得為外企業提供擔保,企業內部各所屬單位相互擔保,應經企業總部同意。同時企業總部為各所屬單位提供擔保應制訂相應的審批程序,可由各所屬單位與銀行簽訂貸款協議,企業總部為各所屬單位做貸款擔保,同時要求各所屬單位向企業總部提供“反擔保”,保證資金的使用合理及按時歸還,使貸款得到監控。

同時,企業對逾期未收貨款,應作硬性規定。對過去的逾期未收貨款,指定專人,統一步調,積極清理,誰經手,誰批准,由誰去收回貨款。

 (五)集中固定資產購置權

各所屬單位需要購置固定資產必須説明理由,提出申請報企業總部審批,經批准後方可購置。各所屬單位資金不得自行用於資本性支出。

  (六)集中財務機構設置權

各所屬單位財務機構設置必須報企業總部批准,財務人員由企業總部統一招聘,財務負責人或財務主管人員由企業總部統一委派。

 (七)集中收益分配權

企業內部應統一收益分配製度,各所屬單位應客觀、真實、及時地反映其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各所屬單位收益的分配,屬於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按規定分配,剩餘部分由企業總部本着長遠利益與現實利益相結合的原則,確定分留比例。各所屬單位留存的收益原則上可自行分配,但應報企業總部備案。

  (八)分散經營自主權

各所屬單位負責人主持本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年度經營計劃,決定生產和銷售,研究和考慮市場周圍的環境,瞭解和注意同行業的經營情況和戰略措施,按所規定時間向企業總部彙報生產管理工作情況。對突發的重大事件,要及時向企業總部彙報。

  (九)分散人員管理權

各所屬單位負責人有權任免下屬管理人員,有權決定員工的聘用與辭退,企業總部原則上不應干預,但其財務主管人員的任免應報經企業總部批准或由企業總部統一委派。一般財務人員必須獲得“上崗證”,才能從事財會工作。

  (十)分散業務定價權

各所屬單位所經營的業務均不相同,因此,業務的定價應由各所屬單位經營部門自行擬訂,但必須遵守加速資金流轉、保證經營質量、提高經濟效益的原則。

  (十一)分散費用開支審批權

各所屬單位在經營中必然發生各種費用,企業總部沒必要進行集中管理,各所屬單位在遵守財務制度的原則下,由其負責人批准各種合理的用於企業經營管理的費用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