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估價規範全文
房地產估價規範是由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的,從1999年6月1日開始施行,下面是規範的目錄和全文,歡迎參考閲讀!
房地產估價規範目 次
1 總 則
2 術 語
3 估價原則
4 估價程序
5 估價方法
5.1 估價方法選用
5.2 市場比較法
5.3 收益法
5.4 成本法
5.5 假設開發法
5.6 基準地價修正法
6 不同估價目的下的估價
6.1 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評估
6.2 房地產轉讓價格評估
6.3 房地產租賃價格評估
6.4 房地產抵押價值評估
6.5 房地產保險估價
6.6 房地產課税估價
6.7 徵地和房屋拆遷補償估價
6.8 房地產分割、合併估價
6.9 房地產糾紛估價
6.10 房地產拍賣底價評估
6.11 企業各種經濟活動中涉及的房地產估價
6.12 其他目的的房地產估價
7 估價結果
8 估價報告
9 職業道德
附件:房地產估價規範(全文)
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一、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從1995年開始實施,每兩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定於當年六月的第一個週六休息日。首次考試時間定於1995年9月5日、6 日舉行。報名時間為1995年5月2日至5月30日。
二、考試科目為: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房地產投資經營與管理、房地產估價理論與實務、房地產估價案例與分析。考試分為四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考試時間為兩個半小時。
三、在1995-1997年度組織的.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中,凡符合《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八條中(不含第五款)的學歷和經歷要求,其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滿二年者,可報名參加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
四、自1998年起,申請參加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符合《暫行規定》第八條的報名條件。
五、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考核推薦,持報名登記表,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後,發給准考證, 考生憑準考證按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報考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六、考場設在省轄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專員公署所在的城市。
七、做好考前培訓工作。各地培訓單位必須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由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職改部門推薦培訓單位,建設部審批。堅持考培分開,參與培訓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所有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和組織管理),考生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八、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培訓費和報名費由個人支付,收費標準須經當地物價部門批准。
九、人事部和建設部成立全國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在兩部領導下,負責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考試辦公室設在建設部房地產業司。
各地的考務工作由當地職改部門會同房地產管理部門共同成立的考試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自行確定。各地考試辦公室組成情況應分別報送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司和建設部房地產業司。
十、嚴格執行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做好試卷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考場紀律,防止弄虛作假,對違反考試有關規定者應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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