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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價師知識輔導:城鎮土地使用税

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鎮土地為課税對象,向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税。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土地估價師知識輔導:城鎮土地使用税

  一、納税人

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是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繳納;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劃分使用比例分別納税。

  二、課税對象

土地使用税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課税對象是上述範圍內的土地。

  三、計税依據

土地使用税的計税依據是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

  四、適用税額和應納税額的計算

土地使用税是採用分類分級的幅度定額税率。每平方米的年幅度税額按城市大小分4個檔次:①大城市0.5至10元;②中等城市0.4至8元;③小城市0.3至6元;④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2至4元。

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中的不同地方,其自然條件和經濟繁榮程度各不相同,情況複雜。據此,國家規定,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具體適用税額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考慮到一些地區經濟較為落後,需要適當降低税額以及一些經濟發達地區需要適當提高税額的情況,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最低税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可以適當提高適用税額標準,但必須報經財政部批准。

  五、納税地點和納税期限

(1)納税地點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的税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納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屬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的.,應由納税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繳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內,納税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其納税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確定。

(2)納税期限

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結合當地情況,分別確定按月、季或半年等不同的期限繳納。

  六、減税、免税

(1)政策性免税

對下列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税: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等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由地方確定的免税

下列幾項用地是否免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確定:

1)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經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佔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廠用地;

5)集體的個人舉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用地。

(3)困難性及臨時性減免税

納税人繳納土地使用税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審批,但年減免税額達到或超過10萬元的,要報經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批准;對遭受自然災害需要減免税的企業和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可根據受害情況,給予臨時性的減税或免税照顧,以支持生產幫助企業和單位渡過難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