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試《卷四》仿真試題及答案
案例分析題一、(本題22分)
案情:2006年5月5日12時許,謝某、趙某在某市將軍國小附近,見國小生小周(12歲)腰間帶着鑰匙,便尾隨小周到其家庭住處,在樓下守候,伺機作案。13時許,小周從家裏出來,行至一建築工地時,趙某即上前用胳膊猛勒住小周的頭部,致小周昏迷。謝某則將小周腰間的鑰匙搶走。謝某、趙某隨即到小周家,用搶來的鑰匙打開房門,盜走彩電、電腦等物,價值2萬餘元。同年10月16日下午,謝某遇到趙某,閒聊中趙某提出去:“搞”一輛摩托車,謝某表示同意。後趙某去尋找目標。當晚8時許,趙某假意僱肖某駕駛兩輪摩托車到加油站載上謝某一同來到市郊大橋附近,以等人為由讓肖某停車等候。趙某趁肖某下車未拔出鑰匙之際,將摩托車開走,肖某欲追趕,謝某則以趙某用其車去找人、等會兒還回來等理由穩住肖某。後謝某又以去找趙某為由,叫肖某在原地等候,自己趁機逃跑。肖某報案,公安機關將謝某、趙某抓獲。趙強對犯罪事實供不認諱,並主動向公安機關交待了本案所述的上一起犯罪事實。而謝軍在犯罪的主要情節上避重就輕。
問題:
請分析本案中謝某和趙某的刑事責任。
案例分析題二、(本題20分)
案情:李某向國外間諜機關提供我國機密情報,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此案經南京市玄武區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終結,由玄武區人民檢察院向玄武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該區法院經審理認定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判決李某犯間諜罪,判處了有期徒刑15年,剝奪了政治權利3年。李某對一審判決不服,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正確,但量刑畸輕,改判李某死刑。經報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核准後,將李某執行死刑。
問題:
請指出本案訴訟程序方面存在哪些錯誤並扼要説明理由。
【參考答案】
一、(本題22分)
1.謝軍、趙強的行為構成搶劫罪。對謝軍、趙強的行為是定盜竊罪還是定搶劫罪,關鍵在於如何看待其搶走鑰匙的行為與盜竊財物的行為之間的關係。如果把這兩種行為分開來看,搶走鑰匙的行為是他們盜竊財物的預備行為,即搶走鑰匙是為入室盜竊準備工具,創造條件。那麼對兩被告人的行為就應當定為盜竊罪,而把搶走鑰匙的行為作為從重量刑的情節來考慮。但是這樣看問題是不正確的。從本案的情況看,兩被告人搶走鑰匙的行為與入室盜竊的行為是連續進行的,不宜截然分開。他們從發現小周腰間帶着鑰匙之時起,即對小周進行跟蹤、認門、用暴力搶走鑰匙並隨即用搶來的鑰匙打開小周家房門拿走財物。他們的這一系列行為是密不可分的,也是不能孤立看待的。被害人的鑰匙是被害人控制財物的能力。兩被告人在光天化日之下用暴力搶走被害人的`鑰匙,隨即入室取走財物,其行為已經不是一般的祕密竊取而帶有公開性與暴力性,符合搶劫罪的特徵。因此,應認定兩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2.謝軍、趙強搶走財物後哄騙被害人不追趕的行為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無論是詐騙罪還是搶奪罪,作為侵犯財產的犯罪,其目的均為非法獲取、佔有公私財物。但從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來看,詐騙罪是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財物;而搶奪罪則表現為乘人不備公然奪取他人財物。兩罪的區別是明顯的,一般情況下不容易發生混淆。但在本案中,謝軍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手段具有複合性:一方面謝軍與其同夥通過乘人不備騎走摩托車的方式將肖紅的摩托車非法佔有;另一方面謝軍與其同夥在非法獲取財物前隱瞞真相,在佔有肖紅的摩托車後又虛構事實,在犯罪過程中採用了欺騙手段。正是這種犯罪手段的複合性,導致了對本案定性問題的不同認識。趙強與謝軍佔有被害人的摩托車時不是被害人自願交出,不符合詐騙罪中被害人因受騙上當“自願地”交出財物這一典型特徵,但是被害人肖紅沒有呼喊、追趕和報警,不是因為其不能或者不敢呼喊、追趕和報警,而是由於謝軍虛構事實,並且仍與肖紅在一起,沒有逃跑,肖紅完全有理由相信謝軍所言的真實性。肖紅實際上默認了趙強對摩托車的佔有。也就是説,被害人肖紅喪失摩托車,實際上是因其受騙上當而“自願”交出,是詐騙的另一種表現形式。趙強與謝軍在主觀上具有詐騙財物的故意,在客觀上實施隱瞞真相和虛構事實的手段非法佔有了他人的財物,完全符合刑法規定的詐騙罪構成要件,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而不應僅根據趙強與謝軍實施犯罪行為的手段之一即認為其行為構成搶奪罪。
3.謝軍、趙強均應以搶劫罪、詐騙罪數罪併罰;其中,趙強具有自首表現,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二、(本題20分)
1.此案由南京市玄武區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是錯誤的。該案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應由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
2.玄武區人民檢察院向玄武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是錯誤的。該案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至少應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3.區人民法院審理本案是錯誤的,該案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至少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應當將此案退回人民檢察院。
4.二審法院審理後改判李某死刑是錯誤的。在僅有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情況下,二審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罰違反了上訴不加刑原則。
5.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李某的死刑判決予以核准是錯誤的,該案應由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從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一律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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