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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試《卷四》仿真題及答案

  試題一、(本題22分)

2017年司法考試《卷四》仿真題及答案

案情:肖某為了騙取保險金,花1萬元買來一輛二手名牌轎車,通過在某國有保險公司擔任業務員的好友楊某經辦,向該保險公司謊報轎車價值為20萬元,投保車輛盜搶、毀損險之後,肖某找趙某(男,15歲),給趙某5000元報酬,請趙某將停在肖某自家平房前的轎車燒燬。趙某問為什麼,肖某説那是鄰居的車,要燒掉報復鄰居。趙某説沒問題,10天以內解決。趙某拿錢後帶上同學吳某(男,15歲)一起吃喝、上網吧。吳某問趙某哪來的許多錢,趙某告以實情,並請吳某幫忙,吳某答應,並搞來一大瓶汽油放在趙某家,準備點火用。

此間,肖某擔心轎車離自己家太近,燒車會燒到自家和鄰居的房屋,就打電話告訴趙某放棄燒車,並讓趙某將5000元錢退回。趙某已將錢花去大半,無法償還,聽後十分着急,一邊答應停止行動,過幾天退錢,一邊通知吳某就在當晚行動。吳某答應,約定當晚在燒車地點匯合。晚上,趙某帶上汽油瓶到燒車地點,吳某因害怕未去。趙某久等吳某未果,遂決定單獨行動。趙某將汽油潑到車上,點火燒車,然後躲在一邊察看動靜。趙某見火越燒越大,十分害怕,急忙打電話報火警,並急叫附近四鄰滅火。由於趙某報警、喊人救火及時,僅燒燬轎車、烤糊了臨近該轎車的幾間房屋的門窗和屋檐,未造成其他後果。

事後,肖某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派楊某核定險損事故。楊某明知肖某虛報保險標的價值、惡意製造了這起保險事故,但考慮是朋友關係,還是給其出具了保險事故評估證明,致使保險公司全額賠付肖某20萬元保險金。

案發後,楊某在審訊期間主動交代:在3個月前曾利用職務上便利虛構一起車險事故,從本公司騙領到5萬元賠款,據為己有。

問題:

根據有關刑法規定及刑法原理,對本案進行全面分析。

  試題二、(本題20分)

案情:雷某與洪某因為一些小事而結仇。一日,洪某趁雷某上班之際來到雷某家,雷某剛滿10週歲的兒子獨自一人在家,洪某衝進去將雷某家的電視機砸壞,雷某之子上去阻攔,洪某即持匕首向其砍去,正值扭打之時,雷某下班回家,見狀驚恐萬分,為使兒子免遭不測,順手拿起一根鐵棍,追過去將洪某****在地,洪某當即昏迷,經送醫院搶救,仍致其重傷。本案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決定對雷某取保候審,雷某依法向公安機關交納了保證金,並由其公司總經理李某擔任保證人。偵查終結後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認為雷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衞,於是作出“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不起訴決定。被害人洪某不服,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法院以未經申訴為由拒絕受理。雷某對該不起訴決定也不服,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第9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仍然維持了不起訴的決定。

問題:

本案訴訟程序有何不當之處?並説明理由。

  試題三、(本題20分)

案情:花都市某單位退休幹部區禮華退休後在郊區的老家建了一處宅院,在那裏安度晚年。後來區禮華於1993年2月病逝,所建宅院由他的三個兒子區紹寬、區紹厚、區紹富繼承。三兄弟在市區住房都很寬裕,就商量把郊區的宅院賣掉。龍家兄弟龍甲和龍乙願意購買此房。於是,區家三兄弟與龍家兩兄弟簽訂購房合同,約定龍家兄弟交付現款2萬元。龍、區兩家在達成協議後到房管部門辦理了房屋過户手續。因為龍家一時湊不出2萬元現金,雙方又約定2個月後交付。2個月時間到了,龍家沒有給錢,又過了4個月,區家兄弟多次催促龍甲,龍甲推辭説自己沒錢,讓他們向龍乙索要房款,並説明龍乙正做生意,手頭有現金可付款。於是區家弟兄向龍乙索款又未果,區家三兄弟於是分別以龍乙為被告向同一法院起訴要求還款。法院受理後,認為區家三兄弟應為共同原告,將3人的起訴合併審理。在審理過程中,因區紹富出差在外,龍乙便與區紹寬、區紹中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由龍乙支付18000元作為購房款給區家兄弟。調解書送達區紹富時,其以當時自己不在場,調解未經其同意為由而拒收,仍堅持要求被告按2萬元支付。

問題:

1.本案爭議的法律關係與當事人如何?為何種類型的訴訟?

2.法院受理時將區家三兄弟列為共同原告的做法是否正確?

3.法院的做法是否有什麼不妥之處?

4.該調解協議是否有效?人民法院能否據此簽發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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