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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試《卷四》考前練習及答案解析

  案情:

2017年司法考試《卷四》考前練習及答案解析

1995年3月,香港狄某從香港經深圳A區海關運私了價值50萬元港幣的照相器材。深圳市A區公安分局經深圳市公安局批准,決定拘留狄某,因狄某逃回香港而未果。1998年4月,狄某又從香港經福州市B縣運私汽車,價值達500萬港製,B縣公安局經福州市檢察院批准,拘留並逮捕了狄某。為狄某運私一案的管轄。深圳A區公安分局與福州市B縣公安局發生爭執。

經有關部門協調,管轄問題終獲解決,最後由C市C法院審理此案。C法院認為此案重大複雜,決定在案件開庭審判前,將案件分別報送C市政府和上級法院審批。C市政府批覆,港商狄某在C市有鉅額投資,應從輕判處,上級法院也對案件的處理提出了一些具體意見。C法院審判委員會根據政府的批覆和上級法院的意見,對狄某運私一案作出了判決意見,合議庭在審理過程中執行。

  請問:

(1) 對狄某運私一案,A區公安局和B縣公安局誰有管轄權?其法律依據是什麼?

(2) 根據我國劃分瑾管轄的基本原則,狄某運私案應由誰管轄?簡要説明理由。

(3) 在C法院審理該案的過程中,C法院的做法有哪些錯誤? 這些錯誤違背了刑事訴訟的哪些基本制度?簡要説明理由。

  參考答案

(1) A區公安分局與B縣公安局均有管轄權其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 我國劃分刑事管轄的基本原則是,有利於準確及時地查明案件事實,審結案件。該案的犯罪人和主要犯罪地均在B縣,故應由B縣公安局管轄。

(3) C法院的錯誤有:

① C法院將案件報C市政府審批,這樣做實際上變成了由政府部門審理決定案件,違背了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的原則。

② C 法院將案件報上級法院提出意見,這樣做實際上使二審變成了一審,損害了被告人上訴****利,違背了兩審終審制。

③ C法院審判委員會在合議庭開庭審判前討論決定案件,這樣做使合議庭開庭審理不能發揮作用,損害了《刑事訴訟法》開庭審理中的調查辯論制度。

  解題思路

第(1)、(2)題均考管轄。涉及確定管轄權及劃分管轄權的基本原則,既考法律規定,又考法律原則。第(3)題考察審判,具體為二獨立審判原則。兩審終審制度及合議庭在審理案件中的作用,出題脈落較為清晰,考生在找出考查的知識點,便能得出結論。

  法理詳解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場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刑訴48條》)第2條規定:"……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規定的犯罪由公安機關管轄?;我國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間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統內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我國的刑事管轄分為兩類:一類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之間的職能管轄;一類為各人民法院之間的審判管轄。考|試/大《刑訴48條》的規定明確劃分了公、檢、法的職能管轄範圍,故本案由公安機關管轄。

(2) 劃分刑事訴訟管轄所依據的主要原則有:①有利於準確及時查明案件事實,保證案件質量,實現《刑事訴訟法》的任務;②合理分工,充分發揮各司法機關的職能作用和司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③便於訴訟參與人蔘與訴訟活動;④既要分工明確,又要留有餘地,做到原則性靈活性相結合,作為律師考試,答出其中的要點即可。 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安機關對同一案件的'管轄權的確定,應與人民法院之間確定地區管轄的原則類似。《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中犯罪地包括犯罪預備地,犯罪行為實施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和銷贓地。犯罪地幾個人民法院轄區的,這幾個人民法院對案件都有管轄權。本案中,犯罪人和主要犯罪地均在B縣,故由B縣公安局管轄更能準確及時查明案件事實,保證案件質量,實現《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所以應由B縣公安局管轄。

(3)①《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正司法的首要前提。具體而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處理案件時,只服從法律。考|試/大這一原則的重大意義在於;首先這一原則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正確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創造了必要的條件,排除了來自於社會的其他不正當干涉,保障了司法行為的純潔性,權威性,保證了司法行為的公正性;其次審判權、檢察權的獨立行使還是公、檢、法三機關之間的制約關係得以形成的根本前提,從而為準確懲罰犯罪,充分保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考|試/大本案中,C法院將案件報C市政府審批,由行政機關影響審判結果,破壞了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的原則。

②《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也就是,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即告終結,第二審法院作出的一切判決或裁定是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法律規定的上訴權人不得再對其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也不得再按照上訴程序對其提出抗訴。實行兩審終審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首先,既可以及時審查和糾正下級法院的未生效的錯誤裁判,又有利於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審判實行監督,使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與維護法制的嚴肅性相統一;其次,既方便訴訟參與人就近參加訴訟,又有利於案件及時審結,使法院的判決和裁定及時生效,實現懲罰犯罪和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訴訟任務。本案中,C法院將案件報上級法院提意見,使二審實際上變成了一審,違背了兩審審制,使被告人的上訴權利落空。

③法庭審判階段最後應為評議和審判。評議是合議庭組成人員在法庭審理的基礎上,對案件的呈實和證據進行分析,判斷並依法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的訴訟活動。合議庭訴訟的任務,《刑事訴訟法》第162條規定:"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對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犯的什麼罪,適用什麼刑罰以及執行方法,或者免除刑罰作出判決。對於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有關經濟賠償問題,一般也同時作出處理。考|試/大《刑訴解釋》第114條規定:"合議庭開庭審理並且評議後,應當作出判決或者裁定。對下列疑難,複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可以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一)擬判死刑的;(二)合議庭成員意見有重大分歧的;(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四)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五)其他需要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故合議庭在未經開庭審理,即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使合議庭開庭審理形同虛設,不能發揮合議庭作為基本審判組織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