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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考試卷一《法理學》知識點

法理學研究範圍十分廣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發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質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會現象的關係、法律的創制和實現、法律的價值等。本站小編為大家歸納總結了相關的知識點,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2016司考考試卷一《法理學》知識點

  一、法的作用釋義:法對人的行為和社會關係所產生的影響。

  作用的實質:

(1)法的作用是統治階級(在階級對立社會中)或人民(在社會主義社會中)的意志影響社會生活的體現

(2)法律的作用是國家權力運行和國家意志實現的具體表現。

(3)法律的作用是社會經濟狀況的具體表現(法律的作用是經濟基礎即生產關係自身力量的體現)

  二、分類:

1、預期作用與實際作用。

2、積極作用與消極作用。

3、直接作用與間接作用。

4、一般作用與具體作用。

5、整體作用與局部作用。

6、規範作用與社會作用(人們行為和社會關係的形式與內容的區別)

規範作用和社會作用:手段與目的的關係,即法通過其規範作用而實現其社會作用。

  三、法的社會作用

1、對物質文明:財產法律制度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2、對精神文明:道德 社會價值觀

3、對政治文明:保障**** 約束公權 公民的基本權利

4、對生態文明: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四、法的侷限性

1、法具有保守性、僵化性和限制性,並不能有效地干預和解決所有社會問題……

2、法只是許多社會調整方法的一種,法的作用充分發揮需要依賴於一系列社會條件,它的運作成本巨大。

3、運作成本:

1)良好的政治法律體制,專業的立法機關、守法的行政、獨立的司法。

2)良好的法律體系依賴立法者的認識能力。

3)高素質的法律職業羣體。

4)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圍。民主觀念、權利義務觀念等。

5)充足的物質基礎。

  法的本質

一、法的本質是法的根本性質,是指法這一事物自身組成要素之間相對穩定的內在聯繫,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構成的。法的現象是指能夠經驗的、憑藉直觀的方式可以認識的法的外部聯繫的總和,是直觀的感性對象,即法本身。

二、法的本質的兩個層次:統治階級的意志是法的“初級本質”,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是法的更深層次的本質。

三、法的階級本質: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法是被奉為法律的統治階級的意志。

1、法是“意志”的體現

2、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3、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4、法是“被奉為法律”的統治階級的意志

四、法的深層本質:

1、生產力和生產關係作為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法的本質和內容,這個物質生活條件也是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

2、法的統治階級的意志內容由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是從終極意義上説的,但是除了社會物質生活條件以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等對統治階級的意志和法律制度會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

五、物質生活條件的制約性與法的階級性是一致的:

1、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是指與人類生存相關的地理環境、人口、物質資料生產方式,其中物質資料生產方式是決定性的內容,馬克思關於階級和階級鬥爭的學説也是由此而得出的。

2、社會物質生活條件都是有統治階級代表的,並且只有通過統治階級及國家意志才能體現着法律之中。

3、法律具有階級性也具有社會性,要區別法律與意志,利益與正義。

  法的定義

一、法的定義: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以確認、保護和發展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為目的的行為規範體系。

二、法是調整人的行為的社會規範,法屬於社會規範的範疇。法的規範性體現在:

1、法在形式上具有規範性、一般性、概括性;

2、對人們如何行為提出了明確的指向;

3、法調整的是一般的行為和社會關係,並且在生效期內是反覆適用的。

4、法調整人的外部行為,不調整人的內心思想,但可以通過調整人的外部行為來影響人的思想觀念。

三、法是法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國家的社會規範

1、國家創立法的方式有兩種:

1)制定:國家機關通過立法活動制定新法。

2)認可:國家機關賦予某些既存的社會規範以法律效力,或賦予先前的判決所確認的規範以法律效力。

2、法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因此具有高度統一性和普遍適用性1)高度統一性:首先指各法律之間的`根本原則一致;其次指除特殊情況外,一國只能有一個總的法律體系,且體系內部各規範不能相互矛盾。

2)普遍適用性:法作為一個整體在本國主權領域內具有普遍約束力,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守法;法的統一依賴於國家的統一和政治上的安定團結。

四、法是規定權利和義務的社會規範

1、法是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義務,以權利義務為機制,影響人們的行為動機,指引人們的行為,調整社會關係的。

2、權利意味着人們可以作為或不作為,以及要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法律通過規定權利,使人們獲得一定利益和自由。

3、義務意味着人們必須作為或不作為,分為作為義務和不作為義務,前者指必須為一定行為,後者指不得為一定行為。

4、正是由於法是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調整人們的行為的,因此人們在法律上的地位體現為一系列的權利和義務。

五、法是由國家保證實施的社會規範

1、法律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範,即具有規範性、國家意志性、國家強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社會規範或行為規範。

2、是否具有國家強制性,是衡量一項規則是否是法的決定性標準。法的強制性體現:

1) 法對違法行為的否定和制裁;

2)法對合法行為的肯定和保護;

3) 國家機關依法行使權力;

4)公民可依法請求國家保護其合法權利。

法的分類

一、法的分類:以一定的角度或根據一定的標準,將法劃分為不同的類別。

二、法的一般分類(概念:法律的一般分類是指世界上所有國家都可適用的法律分類)

(一)依法的創制主體和適用範圍

1、國內法:國內有立法權的主體制定,效力範圍不超過本國主權範圍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

2、國際法:參與國際關係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或國際組織之間締結的,確定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法。

(二)依法的創新方式和表達形式

1、成文法:有權機關制定或認可的以規範化成文形式出現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2、不成文法:有權機關制定或認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雖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規範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習慣法。

(三)依法的效力等級、基本內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

1、根本法:在整個法的形式體系中居於最高地位的一種規範性法律文件。

2、普通法:憲法以外所有法的統稱。

(四)依法的適用範圍

1、一般法:對一般主體、一般事項、一般時間、一般空間範圍有效的法。

2、特別法:對特定主體、特定事項、特定時間、特定空間範圍有效的法。

(五)依法規定的內容不同和價值取向的差異

1、實體法:以規定主體權利義務關係或職權職責關係為主要內容的法。

2、程序法:以保證主體權利義務實現或職權職責履行所需程序或手段為主要內容的法。

(六)依法所保護的利益

1、公法:保護國家公益的法。

2、私法:保護私人利益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