糯米文學吧

2017年司法考試卷三模擬題及答案解析

1、根據民法的相關理論,下列哪個選項屬於形成權?(  )

2017年司法考試卷三模擬題及答案解析

A.李某從其父處繼承了一套房產,後李某由於欠債,將該套房屋出賣

B.張某和王某訂立一買賣電腦的合同,後張某未按時交付電腦,王某遂拒絕付款

C.劉某委託吳某代為購買女士服裝,後吳某見宏盛服裝廠生產的男裝不錯,就與宏盛服裝廠簽訂了買賣男裝的合同,劉某得知此情況後,對該合同進行了追認

D.風華公司因機器設備發生故障,難以履行與維達公司之間的加工合同,於是向維達公司主張變更合同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形成權。形成權是權利人依自己單方面的意思表示,使自己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發生變動的權利。選項A屬於支配權;選項B屬於抗辯權;選項D中風華公司單方主張變更合同並不能直接發生法律關係的變動。

2、下列哪一選項屬於民事法律行為?(  )

A.10歲的學生周某到某超市購買筆記本電腦一台

B.富豪林某簽下書面贈與合同,將自己在某地的房產捐給陽光希望國小

C.商販王某將自家種的蘿蔔冒充人蔘銷售給某大型超市

D.華某和楊某簽訂了買賣一批槍的協議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選項A不屬於,因為行為人欠缺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選項C不屬於,因屬於假冒行為。

選項D不屬於,該行為違反法律。

3、李山出售一批奶牛給吳偉,雙方約定,李山於2009年11月4日在其養牛場向吳偉交付奶牛,吳偉於1個月後向李山付款。1個月後,吳偉沒有付款,而李山也忙於其他事務無暇顧及。2011年7月4日李山因車禍受傷成了植物人,其親屬因由誰擔任其監護人發生爭議,遲至2011年8月4日才確定了由李華擔任李山之監護人。2012年2月3日李華清理李山的財產時,發現尚有吳偉的欠款沒有追回,遂向吳偉主張權利,因吳偉認為該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已過不願償還發生糾紛。則依法,李山向吳偉請求償還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至何日?(  )

A.2010年12月4日

B.2011年12月4日

C.2012年1月4日

D.2012年2月4日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的中止。在訴訟時效進行的最後6個月期限內,因其他障礙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權利的,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中止的結果是,中止原因發生期間所經過的時間不計入時效期間,待原因終止後,訴訟時效繼續計算。繼續計算以所剩的時效期間為準。

4、2011年底,曾某為了結婚需要,向開發商順達公司購買預售房屋一套,支付了房價5%的款項。為防止開發商再轉賣該房屋,2012年1月1日,曾某到相關部門辦理了預告登記。3月1日房屋建成可以辦理房產證,但曾某由於忙於公司事務一直無暇去房產部門辦理登記手續。8月1日,順達公司又將該房屋出售與不知情的薛某,並辦理了房產登記,8月4日,薛某入住該房屋。下列哪一説法是正確的?(  )

A.由於曾某已經辦理了預告登記,故開發商擅自買賣房屋的行為無效

B.由於曾某已經辦理了預告登記,故薛某不能依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C.曾某的預告登記已失效,薛某可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D.假設8月3日該房屋由於遭雷擊起火而毀損滅失,風險由薛某承擔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預告登記。《物權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選項A錯誤,選項C正確。曾某於2012年1月1日辦理的預告登記,至3月1日時已經能夠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但是一直因其他原因沒有辦理,到8月1日時,已經過了3個月的期限,因此,預告登記失效,開發商處分該不動產的,發生物權效力。

選項B錯誤。薛某可以獲得所有權,但不是基於善意取得,而是基於買賣合同,因為此時開發商對房屋有完全的處分權。

選項D錯誤。《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據此可知,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交付之日起轉移,8月3日房屋還未交付給薛某,風險應由順達公司承擔。

5、吳某在下列哪一情形下,可主張所有權的善意取得?(  )

A.唐某與陳某簽訂了試用買賣合同,將一頭牛交給陳某試耕。陳某以自己的名義賣給了不知情的第三人吳某,併為交付

B.錢某為孫某保管一套精美古書,好友吳某過生日,錢某謊稱該郵票是以自己積蓄購得,贈送給吳某,併為交付

C.馬某從圖書館借得一套《上下五千年》,塗去圖書館的標記後,以合理價格賣與不知情的吳某,併為交付

D.鄧某拾得賀某丟失的錢包,以100元的價錢賣給不知情的吳某,併為交付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善意取得制度。按照《物權法》第106條第1款的規定,善意取得應符合下列幾項構成要件:(1)出讓人為無處分權人;(2)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3)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以合理的價格轉讓標的物;(4)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選項A錯誤。根據《合同法》171條的規定,陳某對試用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處分的,視為其同意對標的物的購買,因此,其對耕牛的處分為有權處分。所以,吳某取得對耕牛的所有權是依據買賣合同,而非善意取得制度。

選項B錯誤。錢某將為孫某保管之物無償地贈與吳某,吳某並非以合理的價格受讓,因此,其不能善意取得該物。

選項D錯誤。根據《物權法》第107條的規定可知,拾得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吳某不能對錢包的所有權主張善意取得。

6、2011年12月1日,“宏新”物業公司為“風華”小區提供物業服務,2012年4月5日,業主與物業服務公司發生糾紛,雙方爭論不休最後訴至法院解決。對於業主們提出的下列哪一要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

A.物業合同約定,物業公司在環境保護方面只收取清潔費,後來物業公司又收取衞生費和排污費、垃圾處理費,屬於重複收費,這些違規收取的費用應予退還

B.小區治安一直良好,未發生過任何案件,因此,不需要物業公司提供安保工作,業主們也不應給予物業公司治安維護費用

C.某業主王某將自己的房屋出租給劉某,雙方約定由劉某支付物業費,因此,對於劉某拖欠的物業費,物業公司不應要求王某、劉某承擔連帶責任

D.前期的物業服務合同是建築單位與物業服務公司簽訂的,業主們不是該合同的當事人,因此,該合同對於業主們沒有約束力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物業服務合同。

選項A正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複收費,業主以違規收費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其已收取的違規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選項B錯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選項C錯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業主與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選項D錯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以其並非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羅某將價值10萬元的房屋一間作抵押向郝某借款8萬元。抵押期間,羅某又將房屋出租給苗某居住。因苗某忘記關煤氣,致使房屋着火,房屋貶值2萬元。對此,郝某享有何種權利?(  )

A.請求苗某向其支付賠償款1萬元

B.請求羅某提前還款

C.請求羅某將房屋拍賣,並提存價款

D.請求羅某將苗某賠償給他的2萬元予以提存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抵押。《物權法》第193條規定,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擔保法》第51條第2款規定,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範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擔保法解釋》第80條規定,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的情況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採取保全措施。

選項B、C錯誤。根據上述規定可知,羅某將房屋設定抵押後,又將房屋出租給苗某,因苗某不慎導致房屋貶值,羅某對此並無過錯,故郝某無權請求羅某提前還款,或者請求羅某將房屋拍賣並提存價款。

選項A錯誤。苗某因不慎將承租房屋燒燬,對出租人羅某負有賠償責任,但其並無侵害郝某之抵押權的意思,對郝某不負賠償責任。

選項D正確。《物權法》第174條規定,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對於苗某賠償羅某的2萬元賠償款,系抵押物房屋價值的轉化,由於債權尚未屆清償期,故郝某有權請求羅某將該賠償款予以提存。

8、天宇汽修廠為了擴大生產規模而欲向銀行貸款100萬元購買汽修設備。銀行要求天宇汽修廠提供擔保,考慮到該汽修廠所擁有的註冊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雙方遂協商以該註冊商標專用權中的財產權出質,作為返還貸款的擔保,雙方簽訂了書面質押合同,但未進行登記。3個月後,鄰縣的另一家建成汽修廠找到天宇廠,提出使用其註冊商標並支付相應的使用費。由於天宇廠經常簽訂類似的商標權許可使用合同,在經審查建成廠符合相應標準後,與建成廠簽訂了商標權許可使用合同。銀行在得知這一情況後,認為天宇汽修廠的許可行為侵犯了自己的質權,雙方遂發生糾紛。關於本案,下列説法中哪一項是正確的?(  )

A.質押合同未生效,許可合同有效

B.質權成立,商標許可使用權成立

C.質權未成立,商標許可使用權未成立

D.質押合同已生效,許可合同有效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權利質權。

選項A、B錯誤。《物權法》第227條第1款規定,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發生效力。由此可見,本題中的質押合同已生效,但質權因未經登記而未設立。

選項C錯誤,選項D正確。第227條第2款還規定,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權或者提存。由於質權未設立,所以本規定並不適用。天宇汽修廠完全可以許可他人使用自己合法註冊的商標專用權。

9、於某提供一批布料要求張某為其製作一批工作服,雙方約定交貨時付款,張某將該批工作服制作完成後要求於某付款,但於某因債務問題無力付款,因此張某留置了該批工作服。此時因為生意需要張某急需向石某借一筆錢,石某答應借給張某,但是要求張某提供相應的擔保,張某遂和於某商量用該批工作服作抵押,於某同意了該提議,於是張某和石某簽訂了抵押合同,並辦理了抵押登記,後張某未能按時歸還石某的借款。對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

A.張某和石某之間的抵押合同不成立

B.張某和石某之間的抵押權不成立

C.張某的留置權優先於石某的抵押權受償

D.石某的抵押權優先於張某的留置權受償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抵押權與留置權的競合。

選項A、B錯誤。留置權人將留置物抵押,如果經過留置物所有人同意,留置權人為自己的債務履行為其債權設定抵押權的,抵押權可為有效,發生抵押權與留置權的競合。

選項C錯誤,選項D正確。在此情形下,抵押權的效力應優先於留置權,因為留置權人是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的債務人,債務人的權利不能優於債權人的權利,因此本題中石某的抵押權優先於張某的留置權受償。

10、孔某將自己的一件古董花瓶交給顧某保管,在保管期間顧某家被盜,該花瓶被雷某盜走,雷某在市場上將該花瓶以20萬元的價格出賣給收藏家黃某,則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

A.顧某對該花瓶的佔有是自主佔有

B.雷某對該花瓶的佔有是有權佔有

C.雷某對該花瓶的佔有是自主佔有

D.黃某對該花瓶的佔有是有權佔有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佔有的種類。

選項A錯誤,選項C正確。自主佔有是指以物屬於自己所有的佔有;無所有的意思,僅於某種特定關係支配物的意思的佔有是他主佔有。

選項B錯誤。有權佔有即指有本權的佔有;無權佔有是指無本權的佔有。雷某通過違法手段取得對花瓶的佔有屬於無權佔有,而非有權佔有。

選項D錯誤。因為盜贓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黃某不能因善意取得該花瓶,所以,黃某對該花瓶的佔有為無權佔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