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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試《卷四》綜合案例分析:法律裁判

  法律裁判

2016司法考試《卷四》綜合案例分析:法律裁判

材料一:消費者傅某在B市一家精品店購買了一塊鍍金手錶,價格40元。當時,傅某懷疑手錶是假貨,但精品店負責人説不會有假,並指出如果有假可以按照商場的店堂告示“假一罰十”來賠償。幾天後,傅某找人鑑定認定該表為假冒,傅某即向精品店老闆討要説法,遭拒。精品店認為該承諾的最終解釋權在商店,主張“十”不是“十倍”;並説“假一罰十”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的加倍賠償原則相牴觸,所以他的承諾沒有法律效力,因此,他不能作出十倍的賠償。但他同時表示“願意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加倍賠償處理”,即退還40元貨款,再加倍賠償40元。傅某向B市消協投訴,要求精品店按“假一罰十”的承諾進行賠償。最終,消協經過調解認為“假一罰十”承諾有效,精品店按照“假一罰十”的承諾,賠償消費者傅某400元。

材料二:消費者馬某在G市一百貨商場未付款就拿走價值120元的商品,商場以店堂告示“偷一罰十”為依據,要求對馬某罰款1200元,並指出這是行業常規。雙方僵持到中午,馬某最終同意前往銀行取款接受罰款,被商場依“偷一罰十”的規定罰款1200元。後來,他以名譽權受到損害為由提起訴訟。被告主張原告自願接受罰款,該民事法律行為合法有效,原告則堅持自己拿走商品是一時疏忽,不構成偷竊,商場無權對其進行處罰和損害其名譽。G市L區法院認定 “偷一罰十”的店堂告示無效。判處商場立即把罰款退還原告。G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原告已經構成非法佔有他人財物,仍判處商場立即把罰款退還原告,但是對於未付款即將商品帶出商場的原告,除了要求分攤訴訟費用以外,並不罰款或要求悔過。

從法律淵源與法律適用的有關原理角度,分析兩個材料中店堂告示在法律裁判中的作用及侷限性。

[答案]本題反映的實質是習慣在法律適用中的作用及其侷限性的問題。本題中的“偷一罰十”與“假一罰十”都是兩種經營者訂立與形成的行規,社會行規屬於社會習慣的一種,它們都是當代中國法的非正式淵源,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為法律糾紛解決的重要依據,在一定範圍與程度上實現法律正義。要正確分析它們的作用與侷限性需要我們從習慣作為一種非正式法律淵源的基本原理出發來瞭解。

作為一種非正式的法律淵源,習慣在法律適用中的積極作用主要表現在填補法律漏洞、發展成文法、增強糾紛解決的理由、實現“三個效果的統一”這幾個方面。從第一個材料來看,“假一罰十”通過調解予以確認,正説明了習慣可以發展成文法的.目的,防止《消法》“加倍賠償”機械理解,更好的實現“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立法目的。同時,通過這一行規最終達成調解協議,解決了糾紛,也説明習慣可以成為解決糾紛的理由,更好的實現了社會效果,同時也提高了糾紛解決的效率,成為一種不同於法律本身的糾紛解決工具。

作為一種非正式的法律淵源,習慣在法律適用中也是存在侷限性的。最重要表現在它不能與現行成文法相違背、其內容本身要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還需要法官的最終認可。本案“偷一發十”被法律認定為無效正體現了這些侷限性。首先,這個行規本身與現行法律相違背。因為普通民事主體不能認定一個人在法律上構成了盜竊,也不能執行處罰權;另一方面,強制性地規定消費者承擔過重的義務,也是對作為弱勢羣體的消費者的不公平,因此這個習慣沒有被法官認可,説明了其自身存在不可克服的侷限性。

綜上所述,習慣在司法裁判中既有巨大的積極作用,也有需要注意的侷限性。我們需要在制度設計上創造更多更好的條件與空間,來實現其積極的一面,抑制其消極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