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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試《綜合案例分析》練習題

  【案情】:

2016年司法考試《綜合案例分析》練習題

2007年1月,甲不慎遺失其手袋,內有其名貴玉鐲一隻。乙拾得後,按照手袋內的名片所示積極尋找失主,與甲取得了聯繫,將玉鐲歸還給了甲。

2007年5月,甲與丙結婚。甲、丙合計開設一家茶館,茶館辦理工商登記註明的開辦人為甲。因急需資金,甲持玉鐲到信達典當行典當,經商議,玉鐲出典,獲資金8萬元,約定3個月後贖回。

因缺乏經驗,茶館慘淡經營,終致難以為繼,2008年8月甲、丙決定關閉茶館。此時茶館對外負債2萬元。

同年9月,甲、丙自覺緣分已盡,協議離婚。

  問題:

1.設,在乙向甲交還玉鐲之前,乙不慎將玉鐲摔裂,乙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什麼?

2.設,甲在丟失玉鐲後焦急萬分,遂在遺失場所張貼數份啟事,稱若有人能夠找到玉鐲並送還,願以現金5000元酬謝。乙依此啟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時,甲提出,由於此玉是祖傳,丟失之際一時心急才張貼啟事,實非內心真實意願,故請乙給予諒解,不能支付該筆酬金。在此情況下,乙的請求應否得到支持?為什麼?

3.設,甲並未張貼上述啟事,乙尋找到甲,將玉鐲奉還,但要求甲承擔其為尋找失主所花費的電話費、車費、工時費320元。在此情況下,乙的行為性質應如何認定?為什麼?其請求應否得到支持?

4.設,乙拾得玉鐲後將其以5萬元賣給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後得知此事,可否請求丁返還?為什麼?丁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5.甲將玉鐲典給典當行,形成什麼性質的法律關係?若3個月後甲未去贖回玉鐲,將產生什麼樣的法律後果?

6.甲、丙離婚時茶館對外所欠2萬元債務仍未清償。在此情況下,債權人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

  參考答案

1.乙不承擔賠償責任。依《物權法》第111條:“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題中,拾得人乙僅系一般過失,故不負賠償責任。

2.乙的請求應當得到支持。依《物權法》第112條:“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甲張貼啟事的行為屬於懸賞廣告,具有約束力,故乙有權要求甲支付懸賞廣告的.賞金。

3.乙的行為屬於無因管理。其請求應當得到支持,因其屬於實施無因管理行為所發生的合理或必要費用。

4.可以。依《物權法》第107條:“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 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故只要失主在知道受讓人之日起兩年內要求受讓人返還,此權利即可實現,故本題中,甲剛剛得知此事,得要求受讓人返還。丁可以向乙請求賠償。

5.形成動產質押法律關係,屬於動產質押中的營業質。若甲不能按期贖回,玉鐲歸典當行所有。

6.債權人可向甲、丙主張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