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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試卷四《綜合案例分析》模擬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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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試卷四《綜合案例分析》模擬題

馬某與趙某系生意上的朋友。2002年7月8日,兩人在飯店喝酒,馬某説起現在生意難做,不講信義的人越來越多。趙某隨聲附和。一向愛開玩笑的馬某説:“老兄,憑咱們的關係,我就給你張借條玩玩都放心。”馬某隨即寫了“今借趙某人民幣6 000元”的字條,簽署自己的姓名後放在飯桌上。不料,幾日後,馬某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狀,方知趙某竟以該借條為據將他起訴到了法院,要求他償還借款6 000元。法院審理後認為,馬某向趙某出具了借據,又沒有證據證明自己非出於真實意思表示,故雙方債權債務關係成立,支持趙某的訴訟請求。

材料2:在藝術界小有名氣的陳鵬好心為朋友的親戚簽名,沒想到朋友在簽名上面打印出23萬元的欠條,憑空生出無端鉅債。而這位朋友卻稱陳鵬四年來一直向自己借錢,雙方各執一詞。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判定雙方債權債務關係成立,判決陳鵬償還借款23萬。

請根據法理學的有關知識和原理,談談你對法院判決的認識。

【答案】上述兩則案例中法院的判決符合法律規定,可以成立。

根據責任法定原則,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應當根據法律,而且只能根據法律。既然在法律上可以認定馬某與趙某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因此馬某、陳鵬作為債務人,應當對此承擔法律責任。

司法機關以事實為根據,是指司法機關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只能以被合法證據證明的事實和依法推定的事實作為適用法律的依據。合法證據證明的事實可能與客觀事實存在一定的差距.但是它屬於法律認可的客觀事實。既然上述兩案中的證據證明了雙方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在,自然被證據證明的`債務人馬某、陳鵬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的作用是有限的,不是萬能的。法律是概括性規範,進行規範性調整,關注是各種情況的共性,可能會犧牲個案的正義。本案中證據證明的事實與客觀事實是不同的,這説明了法的作用的侷限性。但不能因為本案中個別正義未能實現而否認法院判決的合法性。

法律與道德是不同的。違反道德的行為不一定違法,甚至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法律只是把道德的最低要求轉化為法律。材料中中,趙某、陳鵬朋友的行為是不道德的,但在法律上卻是可以得到支持的。不能因為他們的行為不道德,而否認法院判決的合法性。

根據法治的權利保障原則,對公民權利自由的保護必須依法進行。馬某、陳鵬在客觀事實上,並非真正的債務人,但要保護馬某、陳鵬的權益,必須有法律依據;既然馬某、陳鵬不能根據法律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具借條非出於真實意思表示,那麼其權益就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