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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卷四《綜合案例分析》練習

導語:關於國家司法考試卷四《綜合案例分析》的具體題型和實際內容填寫大家都知道是怎樣的形式嗎?以下是三個案例,大家思考一下看看與答案的出入是什麼吧。

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卷四《綜合案例分析》練習

  【案例一】

【案情】雷某與洪某因為一些小事而結仇。一日,洪某趁雷某上班之際來到雷某家,雷某剛滿10週歲的兒子獨自一人在家,洪某衝進去將雷某家的電視機砸壞,雷某之子上去阻攔,洪某即持匕首向其砍去,正值扭打之時,雷某下班回家,見狀驚恐萬分,為使兒子免遭不測,順手拿起一根鐵棍,追過去將洪某****在地,洪某當即昏迷,經送醫院搶救,仍致其重傷。本案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決定對雷某取保候審,雷某依法向公安機關交納了保證金,並由其公司總經理李某擔任保證人。偵查終結後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認為雷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衞,於是作出“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不起訴決定。被害人洪某不服,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法院以未經申訴為由拒絕受理。雷某對該不起訴決定也不服,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第9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仍然維持了不起訴的決定。

【問題】本案訴訟程序有何不當之處?並説明理由。

【答案解析】

本案訴訟程序的不當之處有:

1.公安機關對雷某採取取保候審,不應既要求交納保證金,又要求提出保證人。不能要求被取保候審人同時提供保證人並交納保證金。

《六機關規定》第21條規定,基於《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2.檢察院認為雷某的行為是正當防衞,不應作出“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不起訴決定。檢察院應當作出“依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起訴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本案中雷某的行為屬於第15條中“其他法律(刑法)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應作出法定不起訴的決定。

3.法院不應以“未經申訴”為由,拒絕受理被害人洪某的刑事自訴。被害人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被害人對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檢察院不應受理被不起訴人雷某在接到不起訴決定書的第9日才提出的'申訴。申訴期限只有7天。

《刑事訴訟法》第146條規定,對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7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5.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不應受理被不起訴人的申訴,並作出處理決定。被不起訴人只能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申訴。

《高檢規則》第303條規定,被不起訴人對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7日以內提出申訴的,應當由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立案複查,由控告申訴部門辦理。

  【案例二】

【案情】花都市某單位退休幹部區禮華退休後在郊區的老家建了一處宅院,在那裏安度晚年。後來區禮華於1993年2月病逝,所建宅院由他的三個兒子區紹寬、區紹厚、區紹富繼承。三兄弟在市區住房都很寬裕,就商量把郊區的宅院賣掉。龍家兄弟龍甲和龍乙願意購買此房。於是,區家三兄弟與龍家兩兄弟簽訂購房合同,約定龍家兄弟交付現款2萬元。龍、區兩家在達成協議後到房管部門辦理了房屋過户手續。因為龍家一時湊不出2萬元現金,雙方又約定2個月後交付。2個月時間到了,龍家沒有給錢,又過了4個月,區家兄弟多次催促龍甲,龍甲推辭説自己沒錢,讓他們向龍乙索要房款,並説明龍乙正做生意,手頭有現金可付款。於是區家弟兄向龍乙索款又未果,區家三兄弟於是分別以龍乙為被告向同一法院起訴要求還款。法院受理後,認為區家三兄弟應為共同原告,將3人的起訴合併審理。在審理過程中,因區紹富出差在外,龍乙便與區紹寬、區紹中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由龍乙支付18000元作為購房款給區家兄弟。調解書送達區紹富時,其以當時自己不在場,調解未經其同意為由而拒收,仍堅持要求被告按2萬元支付。

【問題】

1.本案爭議的法律關係與當事人如何?為何種類型的訴訟?

2.法院受理時將區家三兄弟列為共同原告的做法是否正確?

3.法院的做法是否有什麼不妥之處?

4.該調解協議是否有效?人民法院能否據此簽發調解書?

【答案解析】

1.本案爭議的法律關係是區家三兄弟與龍家兩兄弟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當事人一方為區家三兄弟,另一方為龍家兩兄弟。本案是必要的共同訴訟,區家三兄弟為共同原告,龍家兩兄弟為共同被告。

2.法院將三人的起訴合併審理的做法是正確的。因為區家三兄弟起訴的訴訟標的都是出自於同一法律關係,即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所以本案屬於當事人雙方都為二人以上且標的是共同訴訟,即必要共同訴訟,必要的共同訴訟是不可分之訴,人民法院必須合併審理。

3.有。人民法院應追加龍甲為共同被告,因為本案為不可分的必要共同訴訟,龍甲為必要的共同被告,必須參加訴訟,如果其不參加訴訟,應當由法院依法追加其為共同訴訟人。

4.該調解協議未經龍甲、區紹富同意而無效。法院不能據此簽發調解書。

  【案例三】

【案情】楚某系原浙江省順民縣人大常委會委員。2006年4月25日,楚某到温州市龍灣區參加龍灣區人大常委會召開的“橫向聯繫會議”。26日晚9時許,楚某獨自一人來到温州市金江路,在大榕樹下石凳處遇到了暗娼李某。楚某主動與李某搭訕,問明其身份和嫖宿價格後,將李某帶到了他們商量好的嫖宿地點萬隆飯店,被治安聯防隊員抓獲,並扭送至温州市公安局龍灣區分局。在龍灣區分局接受訊問時,楚某化名為“常鍵”,謊稱自己是順民縣個體户,態度十分惡劣,拒不承認自己的錯誤,並與訊問其的分局治安民警王某、向某發生口角。王某、向某對楚某進行了毆打,造成楚某多處淤傷。4月27日,温州市公安局龍灣區分局認定常鍵(楚某)“嫖宿暗娼”,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的規定:“賣淫、非法性交易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給予其行政拘留10天的處罰並於當日將其送交行政拘留所執行。温州市龍灣區及順民縣人大常委會因楚某下落不明,四處尋找,4月28日,發現楚某被押在温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所,4月29日將其保釋。

【問題】

1.如果楚某對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不服,他可以向哪個機關申請複議?

2.楚某在行政拘留期間提出暫緩執行的申請並獲批准,是否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是否不用再執行龍灣區分局的行政裁決?

3.如果複議機關維持了龍灣區分局的行政裁決,楚某對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楚某應以誰為被告?

4.在一審期間,龍灣區分局又找到了萬隆飯店的服務員,對他們進行了詢問並製作了筆錄,龍灣分局的行為是否合法?法院能否以此新收集的證據作為認定被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

5.楚某由於被治安民警王某和向某毆打,身體多處淤傷無法正常工作,他可否要求行政賠償?

6.楚某如何要求行政賠償?公安分局應按何賠償標準對其進行賠償?

7.龍灣分局的治安民警王某、向某對楚某的損害承擔什麼責任?

8.如果龍灣區分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後,又發現楚某嫖宿的暗娼李某未滿14歲,龍灣分局應做如何處理?

【答案解析】

1.楚某可以向温州市公安局申請複議。

2.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暫緩執行並不意味不用再執行龍灣區分局的行政裁決,而只是有條件的暫緩執行。一旦行政處罰開始執行,公安機關應及時退還交納人交納的保證金,並且執行原行政裁決。

3.如果複議機關維持了龍灣區分局的行政裁決,楚某應以龍灣區分局為被告。

4.在一審期間,龍灣區分局又向證人收集證據的行為不合法。《行政訴訟法》第33條的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規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第60條規定:“下列證據不能作為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後或者在訴訟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證據;(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剝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權利所採用的證據;(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證據。”因此,法院不可以此新收集的證據作為認定被訴具體行為合法的依據。

5.楚某可以要求行政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本案楚某遭到了治安民警的毆打致傷,顯然屬於《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

6.楚某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龍灣區分局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公安分局應當支付楚某的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7.龍灣區分局可分別向治安民警王某、向某進行追償。

8.如果楚某嫖宿的暗娼李某未滿十四歲,龍灣分局應當將案件轉移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