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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備考指導法理學知識:法律規則

導語:法律規則是指經過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關於人們行為或活動的命令、允許和禁止的一種規範。法律規則的上位概念是法律規範(法律規範可以分為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

司法考試備考指導法理學知識:法律規則

  一、法律規則

  (一)法律規則的含義

法律規則是指具有一定結構形式,並以規定權利義務和相應法律後果為內容的行為規範。

  (二)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

1.假定條件,是指一個法律規則中關於該法律規則適用情況的部分,包括法在什麼地方、什麼情況下、對什麼人適用。包含兩個方面:

(1)法律規則的適用條件。其內容有關法律規則在什麼時間、在什麼地域以及對什麼人生效等。

(2)行為主體的行為條件。

2.行為模式,是指一個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具體行為的部分,是法律規則的核心部分。行為模式可以分為三種:

(1)可為模式(權利行為模式),指在什麼假定條件下,人們“可以如何行為”的模式。這種行為模式與授權性規則相聯繫。

(2)應為模式(義務行為模式),指在什麼假定條件下,人們“應當或必須如何行為”的模式。

(3)勿為模式(義務行為模式),指在什麼假定條件下,人們“禁止或不得如何行為”的模式。

【注意】可為模式與授權性規則相聯繫;應為模式和勿為模式與義務性規則相聯繫。

3.法律後果,是指法律規則中行為人的行為符合或不符合行為模式的要求時,行為人在法律上所得到的評價或應承擔的後果。法律後果可以分為兩種:

①合法後果,即行為人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則關於行為模式的規定,就會得到法律上的肯定性評價,具體表現為對行為人的保護、許可或獎勵。

②違法後果,即行為人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則關於行為模式的規定,就會得到法律上的否定性評價,具體表現為對行為人行為的制裁、不予保護、撤銷、停止,或要求恢復、補償等。

【提示】08-54,07-2,07-91考查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在這裏要知道,這三個部分在邏輯上缺一不可,但是在具體的條文中都是可以被省略的`。

  (三)法律規則與語言

1.一切法律規範都是通過語言表達的,具有語言的依賴性;

2.法律人適用法律解決具體案件時不是適用語句的自身或語句所包含的字和詞的本身,而是適用語句所表達的意義;

3.語言的意義具有歧義性和模糊性,故法律需要解釋,也因為此,法律是開放的而不是封閉的;

4.表達法律規則的特定語句往往是一種規範語句,根據規範語句所運用的助動詞不同,可以分為命令句(必須、應該、禁止等詞)和允許句(可以)。

5.並非所有的法律規則都是以規範語句的形式表達,也可以使用陳述語句或者陳述語氣表達。

(四)法律規則和法律條文的關係

1.規範性條文和非規範性條文

①規範性條文是直接表述法律規範(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的條文。

②非規範性條文是指不直接規定法律規範,而規定某些法律技術內容(如專門法律術語的界定、公佈機關和時間、法律生效日期等)的條文,不能獨立存在,總是附屬於規範性法律文件中的規範性法律條文。

2.法律規則和法律條文:

①一個完整的法律規則由數個法律條文來表述。

②法律規則的內容分別由不同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條文來表述。

③一個條文表述不同法律規則或其要素。

④法律條文僅規定法律規則的某個要素或若干要素。

【注意】法律條文和法律規則之間不是一一對應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