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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法理學:法律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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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法理學:法律推理

一、法律推理的概念:是指在缺乏適合於案件的唯一法律規則時,在兩個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陳述中選擇其一的推理。又稱實質推理。法律推理的意義及前提:法律推理建立在法律條文(概念)與具體事實既相關又不完全對應的基礎上;推理的過程要求根據邏輯而又必須結合理性和人文,用來恰當地進行自由裁量。

二、形式推理:又稱分析推理,運用形式邏輯進行推理。包括演繹推理、歸納推理和類比推理。

1、演繹推理:從一般的法律規定到個別特殊行為的推理。三段式,法律規範是大前提,法庭認定的案件事實是小前提。

2、歸納推理:從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前提是沒有合適的法律規則

3、類比推理:在法律沒有明確的文字規定情況下,比照相應的法律規定加以處理的推理形式。

1)類比推理其實質是擴大某一法律規則的適用範圍,使之適用於從字面並不包含,但從原理上可以包含的行為。

2)類比推理其適用範圍:主要是民法領域,刑法領域基本不再適用。

3)類比推理特點①尋找相似性,在兩個行為或現象之間尋找相似性 ②需要一定的`想象和猜測 ③其結論具有或然性,接近性,但未必具有唯一正確性。

三、辯證推理:又稱實質推理,在兩個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陳述中選擇其一的推理。

辯證推理適用條件:

(1)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對如何處理存在兩種對立理由

(2)法律規定模糊,據同一規定可提出兩種對立處理意見

(3)法律規定本身矛盾,存在兩種對立規定

(4)法律有規定,但不適應新情況,即合法與合理的衝突

  四、法律推理特點:

(1)法律推理是一種尋求正當性證明的推理;

(2)法律推理要受現行法律的約束;

(3)法律推理是一種實踐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