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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法理學: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

下面yjbys考試網小編為大家分享了司法考試法理學: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僅供大家來參考。

司法考試法理學: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

1、假定條件,是指一個法律規則中關於該法律規則適用情況的部分,包括法在什麼地方、什麼情況下、對什麼人適用。包含兩個方面:

(1)法律規則的.適用條件。其內容有關法律規則在什麼時間、在什麼地域以及對什麼人生效等。

(2)行為主體的行為條件。

2、行為模式,是指一個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具體行為的部分,是法律規則的核心部分。

行為模式可以分為三種:

(1)可為模式(權利行為模式),指在什麼假定條件下,人們“可以如何行為”的模式。這種行為模式與授權性規則相聯繫。

(2)應為模式(義務行為模式),指在什麼假定條件下,人們“應當或必須如何行為”的模式。

(3)勿為模式(義務行為模式),指在什麼假定條件下,人們“禁止或不得如何行為”的模式。

【注意】可為模式與授權性規則相聯繫;應為模式和勿為模式與義務性規則相聯繫。

3、法律後果,是指法律規則中行為人的行為符合或不符合行為模式的要求時,行為人在法律上所得到的評價或應承擔的後果。法律後果可以分為兩種:

①合法後果,即行為人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則關於行為模式的規定,就會得到法律上的肯定性評價,具體表現為對行為人的保護、許可或獎勵。

②違法後果,即行為人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則關於行為模式的規定,就會得到法律上的否定性評價,具體表現為對行為人行為的制裁、不予保護、撤銷、停止,或要求恢復、補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