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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試《法理學》:法的價值

導語:法的價值的主體是人,法的價值的客體是法。法的價值是法對人的意義,其含義包括兩個方面:第一,是法對於人的需要的滿足。第二,是人對法的期望、追求、信仰。

2017年司法考試《法理學》:法的價值

  (一)法的價值判斷與事實判斷

1.法律規範為立法者的價值判斷;

2.依據法律規範作出的'法律決定屬於價值判斷。

  (二)自由

1.從哲學上而言,自由是指在沒有外在強制的情況下,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進行活動的能力

2.從價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本質上以自由為最高價值。

3.自由是判斷法律善惡的標準之一。良法應當是自由之法。

4.自由體現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法律必須承認、尊重、維護人的自由權利。

5.法無禁止即自由(公民);法無授權即禁止(政府)

6.法律限制自由正當性證成:(1)傷害原則;(2)冒犯原則;(3)家長主義(父愛)原則。

  (三)正義

1.正義的核心是平等。

2.正義首先指的是平等對待,即同樣的情況同樣對待。其次,正義要求對弱者予以保護。

3.正義可以分為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

(1)實體公正主要是指案件事實真相的發現和實體法的正確適用;

(2)程序公正指司法程序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當事人在司法過程中受到公平地對待。

(3)程序公正並不必然保障實體公正的實現。

  (四)秩序

1.法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務就是確保統治秩序的建立。

2.任何時代的社會,人們都期望行為安全與行為的相互調適,這就要求通過法律確立慣常的行為模式,在這個意義上,法律、規則、秩序可以成為同義詞。

3.秩序是法的其他價值的基礎。

4.規則是形成秩序的前提。

  (五)法的價值衝突的解決原則

1.價值位階:案例中出現了價值的排序即為此原則的運用。

2.個案平衡:兼顧各方利益,特別是保護弱者。

3.比例原則:限制自由裁量,為了達到某一較高目的而犧牲較小利益時不能超過必要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