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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法理學》知識點彙總

2017年司法考試開始進入複習階段,考生們需要知道以下這些《法理學》知識點,平時也要多注意練習與知識點結合在一起。更多內容請關注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2017司法考試《法理學》知識點彙總

  一、法適用的目標

法律人適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標就是要獲得一個合理的法律決定。在法治社會,所謂合理的法律決定就是指法律決定具有可預測性和正當性。法律決定的可預測性是形式法治( theformal rule of law)的要求,它的正當性是實質法治( the substantial rule of law)的要求。

可預測性意味着做法律決定的人在做決定的過程中應該儘可能地避免武斷和恣意。因為越少的武斷性和恣意性,法律決定就越具有可預測性。避免做法律決定的人的武斷和恣意就是要求他們必須將法律決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規範的基礎上,而且他們必須要按照一定的方法適用法律規範,如推理規則和解釋方法。

法律決定的正當性是指按照實質價值或某些道德考量,法律決定是正當的或正確的。這裏所謂的實質價值或道德是有一定範圍的或受到限制的,主要是指特定法治國家或憲政國家的憲法規定的一些該國家的公民都承認的、法律和公共權力應該保障與促進的實質價值,例如我國憲法規定了****、自由和平等。任何法院或其他做法律決定的機關的法律決定都不應該是違背這些實質價值的法律決定。

法律人保障其法律決定的正當性不同於非法律人的地方在於:通過運用特定法律人共同體所普遍承認的法學方法,如類比推理或客觀目的解釋,保證其法律決定與實質價值或道德的一致性。

法律決定的可預測性與正當性之間存在着一定的緊張關係。原因在於,有的法律決定不是做決定的人武斷地和恣意地作出的,即實現了可預測性,然而該決定與特定國家的法秩序所承認的實質價值或道德相背離。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有些法律決定是正當的,卻是做法律決定的人武斷地和恣意地作出的。

實質上,這種緊張關係是形式法治與實質法治之間的緊張關係的一種體現。但是,從作為整體的法治來説,它要求做法律決定的人應該努力在可預測性和正當性之間尋找最佳的協調。

在現代的法治社會,人們總是要求法律決定具有高度的可預測性,同時具有高度的正當性。法律決定的可預測性的程度越高,人們有效地安排和計劃自己的生活的可能性越大。法律決定的正當性程度越高,人們安排和計劃自己滿意的生活的可能性越大。任何正常的人都希望能夠安排和計劃滿意的生活。

如果法律決定不具有可預測性或可預測性的'程度非常低,生活在社會中的人就不可能在理性的基礎上計劃和安排自己的生活,社會生活也就不可能正常進行。如果法律決定不具有正當性或正當性程度非常低,一個社會就不可能是一個和諧的長治久安的社會,也就是説,該社會的秩序最終可能解體。但是,對在特定的一個時間段內的特定國家的法律人來説,法律決定的可預測性具有初始的優先性。因為對於特定國家的法律人來説,首先理當崇尚的是法律的可預測性。

  二、法律監督

(一)法律監督的概念

“法律監督”一詞,目前在我國法學界通常有廣義與狹義兩種理解。狹義上的法律監督,是指由特定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對立法、司法和執法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督。

廣義上的法律監督,是指由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對各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督。

二者都以法律實施及人們行為的合法性為監督的基本內容。

(二)法律監督的構成

一般來説,實現法律監督必須具備下列五個要素:

(1)法律監督的主體是指由誰來實施監督。在我國,監督主體具有廣泛性和多元性。

2)法律監督的客體是指監督誰或者説誰被監督。在我國,所有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社會組織、大眾傳媒和公民既是監督的主體,也是監督的客體。

(3)法律監督的內容包括與督客體行為的合法性有關的所有問題。

(4)法律監督的權力與權利是指監督主體監視、察看、約束、制約、控制、檢查和督促客體的權力與權利。5)法律監督的規則包括法律監督的實體規則虧程序規則兩部分。

上述五個要素缺一不可,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法律監督機制。

(三)法律監督體系

1.國家法律監督體系。國家機關的監督,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監督。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明確規定了國家監督的權限和範圍。這類監督都是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以國家名義進行的,具有國家強制力和法的效力,是我國法律監督體系的核心。

2.社會法律監督體系。社會監督,即非國家機關的監督,指由各政黨、各社會組織和公民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對各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督。由於這種監督具有廣泛性和人民性,因此在我國的法律監督體系上具有重要的意義。

根據社會監督的主體不同,可以將它分為以下幾種:中國共產黨的監督、社會組織的監督、公民的監督、法律職業羣體的監督和新聞輿論的監督等。

  三、司法與執法的區別

1.主體不同。

司法是由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適用法律的活動,而執法是由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來執行法律的活動,二者具有各不相同的特定主體。

2.內容不同。

司法活動的對象是案件,主要內容是裁決涉及法律問題的糾紛和爭議及對有關案件進行處理,而執法是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進行全面管理,行政管理的事務涉及社會生活方方面面,執法的內容遠比司法廣泛。

3.程序性要求不同。

司法活動有嚴格的程序性要求,司法機關的活動一般都有相應的較為嚴格的程序性規定,如果違反程序,將導致司法行為的無效和不合法。而執法活動雖然也有相應的程序規定,但由於執法活動本身的特點,特別是基於執法效能的要求,其程序性規定沒有司法活動那樣嚴格和細緻。

4.主動性不同。

司法活動具有被動性,案件的發生是引起司法活動的前提,司法機關(尤其是審判機關)不能主動去實施法律,只有在受理案件後才能進行應用法律的專門活動,而執法則具有較強的主動性,對社會進行行政管理的職責要求行政機關應積極主動地去實施法律,而並不基於相對人的意志引起和發動。

  四、法與科學技術

科學技術已滲透到人類生活的各個方面,甚至可以説現代人的生活離不開科學技術;而且它對人們的道德倫理觀念產生了深刻的影響。法作為現代社會的最主要的調控手段當然不可能對這種強勢力量毫無迴應。法與科學技術的關係,大致可以從下列兩個方面來解釋:

(一)科技進步對法的影響

科技進步對立法的影響。科技發展對一些傳統法律領域提出了新問題,使民法、刑法、國際法等傳統法律部門面臨着種種挑戰,要求各個法律部門的發展要不斷深化。同時,隨着科技的發展,出現了大量新的立法領域,科技法日趨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關於科技法的研究也隨之廣泛開展起來,科技法學作為一個新的獨立的學科,也被廣泛承認。

科技進步對司法的影響。司法過程的三個主要環節——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法律推理,越來越深刻地受到了現代科學技術的影響。

科技進步對法律思想的影響。對立法起着指導作用的法律意識常常受到科技發展的影響和啟迪。同時,科技進步促進了人們法律觀念的更新,出現了一些新的法律思想、法學理論。科技進步對於歷史上已經形成的各個法系以及對於法學流派的產生、分化和發展,也發生着重要的影響。

(二)法對科技進步的作用

第一,運用法律管理科技活動,確立國家科技事業的地位以及國際間科技競爭與合作的準則。首先,法律可以確認科技發展在—個國家社會生活中的戰略地位;1993年頒佈的《科學技術進步法》就是指導我國科技事業發展的基本法律;其次,法律可以對國際競爭起到促進和保障作用,可以對科技活動起到組織、管理、協調作用。

第二,法律對於科技經濟一體化特別是科技成果商品化,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但並不等於有先進的科學技術,經濟就會自然而然地發展。只有使科技和經濟相結合,大力促進科技成果商品化,經濟才能高速增長。法律在這方面可以起到重要作用。將科技成果推向成熟、穩定的市場,促進科技成果源源不斷地轉化為現實生產力,離不開公平有序的競爭規則,離不開相應的法律制度。

第三,在知識經濟時代,法律具有對科技活動和科技發展所引發的各種社會問題的抑制和預防作用。科學技術活動的社會效果具有兩重性:一方面,現代科技的發展為人類提供了改造和利用自然的新手段,可以提高人們的生活品質,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使人類享受征服自然所帶來的福利;另一方面,也可能帶來一些嚴重的社會問題,由於科學技術的失控、濫用而引起種種社會公害。科技本身是無罪的,關鍵在於使用科技的人。對科技成果的誤用、濫用、非道德使用,便可能帶來現實的或潛在的社會危害。因此,必須有相應的法律加以防治,並對受害者給予法律救濟。同時,研究開發的科技成果,其應用有可能危害人類社會,造成不可逆轉後果的,必須以相應的立法預先對其應用範圍與性質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