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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考民法重點知識複習方法

習是每個一個學生的職責,而學習的動力是靠自己的夢想。下面是本站小編整理的關於2017年司考民法重點知識複習方法,希望可以為您提供幫助!

2017年司考民法重點知識複習方法

一、概況與地位

民法在司法考試中的內容基本包括民法總論(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知識產權法、婚姻繼承和侵權責任法。合同法、物權法和擔保法三者試題通常彼此交錯,是民法的重點考查對象,佔到該學科分值的65%左右。民法總論主要是圍繞着民事法律事實、民事權利以作用為標準的分類、法人的分類、代理、民事行為的效力、訴訟時效、民事責任的競合、人身權等考點命題,考查分值10分左右。知識產權法包括著作權、專利和商標,基本單選、多選各一道試題,個別年份個別學科會多1道試題,考查分值10-12分。婚姻與繼承,單選各1道試題,多選多為擇一命題,考查分值3-5分。侵權責任法自2009年出台來,一直不温不火,命題人似乎不太感冒,通常考查3-8分,近2年必保證有一道關於旅遊糾紛的試題。另外,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之債,每年必考查至少一道試題,分值1-3分;針對人格權的侵權糾紛通常也設置一道試題,分值1-3分。

民法試題的題型、題號和考查分值基於民法在司考中的重要地位,一直較為穩定。試卷三中,單選題自2007年至今一直維持24道24分,多選題略有調整17-20道34-40分之間波動,不定項6道12分;試卷四中,一道實例分析題或論述題,22-28分。自2011-2014年,民法試題的題型、題號和考查分值固定為卷三單選題1-24題(24分), 多選題51-67題(34分),不定項題86-91題(12分);卷四第4題實例分析題(22分)或第7題實例分析論述題(25-28分)。

二、重點與方法

鑑於民法本身內容之博大,加之我國尚無制定民法典,以至於民法試題的考點有點亂有點散,流動性大,很難把握。事物總是辯證的,就民法所包含的總論、合同、物權、侵權、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婚姻與繼承、知識產權等內容而言,合同、物權應屬於第一層次的重點,分別考查分值均在25分以上;民法總論、知識產權屬於第二層次的重點,分別考查分值10-15分;侵權、婚姻繼承屬於第三層次的內容,分別考查分值3-10分;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人身權屬於第四層次內容,僅保證每年有題,分別考查1-5分不等。

具體來説,合同總論常圍繞着合同相對性、要約與承諾、成立、締約過失責任、合同效力、履行抗辯權、代位權與撤銷權、合同轉讓、合同解除和違約責任等知識點命題,合同分論常圍繞買賣合同、贈與合同、租賃合同、技術合同、旅遊合同等知識點命題。物權總論常圍繞物權法定原則、物權請求權、動產或不動產的物權變動(包括基於法律行為的和非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登記制度等知識點命題;物權分論常圍繞共有、善意取得、地役權、混合擔保、擔保物權和佔有等知識點命題。民法總論的考點上文已提及,此處不再贅述。司考必備!知識產權中,著作權相對更為重要,常圍繞作品的歸屬、著作權內容(人身權和財產權兩部分)、鄰接權、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命題;專利權常圍繞專利權的取得、內容、專利侵權的判斷與抗辯事由命題;商標法常圍繞不能用於商標的標記和不能註冊的標記、馳名商標的認定與保護、註冊商標的撤銷、商標侵權的形態命題。侵權責任常圍繞共同侵權與分別侵權、用人單位責任、網絡侵權、未成年人致害或受損的責任、產品侵權(注意與消費者法結合掌握)、機動車道路安全事故責任、動物致害、物件致害、精神損害賠償等命題。婚姻繼承常圍繞婚姻效力(無效與可撤銷)、夫妻財產(共同與個人)、離婚的'損害賠償及扶助補償、繼承方式、法定繼承、遺產分配、遺囑的撤銷與變更、代位繼承與轉繼承等命題。人身權主要是指人格權,身份權已經含在婚姻繼承中了,人格權常圍繞肖像權和名譽權、隱私權命題。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常考查的是無因管理,圍繞成立條件及法律效果命題。

依據司考大綱的安排,民法知識含35章內容且要求閲讀40件法律文件,在明確民法命題側重範圍和高頻考點的前提下,複習備考當然首先要對前文提及的高頻考點逐個突破,或可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其次,民法命題老師與其他諸法命題老師不同,特意迴避新增法律文件考查,如2009年通過的城鎮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直到2013年才大考特考(2013卷四實例分析題第4題),置入冷宮3載,方得寵幸。提示考生2015年關注2012年新增重要又被冷落的法律文件,如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等。最後,老生常談,還是要強調真題的重要性,考生一定要學會利用真題觀察、分析、揣摩出本學科的考點所在,命題角度所在,有針對性的學習,效果更佳。

三、特別提示點(僅擇其一二示例)

(一)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

1.法律規定的:(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2)兑付國債、金融債券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3)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2.學理界定的:(1)物權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2)人格權請求權(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3)純粹的身份關係上的請求權(親子認領權、解除收養權);(4)佔有保護請求權(佔有回覆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5)基於相鄰關係的而生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請求權等;(6)未授權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受損毀的請求權。

(二)易混淆債的種類(區分特定之債、簡單之債和單一之債):

1.種類之債與特定之債(以債的標的物的不同屬性為標準):(1)種類之債:給付的標的物僅以種類與數量指示的債。(2)特定之債:給付的標的物為特定物的債。

2.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以債的標的的可選擇性為標準):(1)簡單之債:僅有一個標的的債為簡單之債。(2)選擇之債:債的標的有數個,只能就其中之一為給付,可選擇擇一履行的債為選擇之債。選擇之債要轉化為簡單之債來履行。

3.單一之債與多數人之債(以債的主體雙方的人數為標準):(1)單一之債:債權人和債務人均為一人的債。(2)多數人之債: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為二人以上的債。

(三)動產擔保物權競合規則:

1.優先受償順序為: 先來後到(先成立的優先於後成立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法律另有規定情形:(1)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物權法第239條);關注讓在司考路上的您少走更多彎路!(2)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已登記的抵押權優於未登記抵押權,均登記的以登記的先後順序受償,均未登記的以債權比例清償(物權法第199條);(3)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物權法第188條)。

(四)動產多重買賣、房屋多重租賃的履行規則:

1.普通動產的多重買賣履行順序:先受領(先佔有)→先付款→先成立(買賣合同解釋第9條);

2.特殊動產的多重買賣履行順序:先受領(先佔有)→先登記→先成立(買賣合同解釋第10條);

3.房屋多重租賃履行順序:合法佔有→辦理登記→成立在先(城鎮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第6條)。

(五)不真正連帶責任與補充責任

1.不真正連帶責任與連帶責任的區別(對外無區別,對內有區別):(1)只有一個最終責任承擔者;(2)追償權是單向的;(3)追償額是全額的,而非按比例追償。

2.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四種不真正連帶責任:(1)產品責任(生產者與銷售者)(《侵權責任法》第43條);(2)醫療產品責任(生產者與醫療機構)(《侵權責任法》第59條);(3)因第三人的過錯環境污染(第三人與污染者)(《侵權責任法》第68條);(4)因第三人的過錯致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第三人與飼養者)(《侵權責任法》第83條)。

3.補充責任的特點:具有順位利益;過錯責任;與過錯相應的賠償數額。

4.侵權責任法規定的三種補充責任:(1)因勞務派遣致人損害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4條第二款);(2)安保義務人違反安保義務,且第三人致人損害(《侵權責任法》第37條第二款);(3)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致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人身損害,教育機構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4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