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刑法往年案例分析真題
案情:國有化工廠車間主任甲與副廠長乙(均為國家工作人員)共謀,在車間的某貴重零件仍能使用時,利用職務之便,製造該零件報廢、需向五金廠(非國有企業)購買的假象(該零件價格26萬元),以便非法佔有貨款。甲將實情告知五金廠負責人丙,囑丙接到訂單後,只向化工廠寄出供貨單、發票而不需要實際供貨,等五金廠收到化工廠的貨款後,丙再將26萬元貨款匯至乙的個人賬户。
丙為使五金廠能長期向化工廠供貨,便提前將五金廠的26萬元現金匯至乙的個人賬户。乙隨即讓事後知情的妻子丁去銀行取出26萬元現金,並讓丁將其中的13萬元送給甲。3天后,化工廠會計準備按照乙的指示將26萬元匯給五金廠時,因有人舉報而未匯出。甲、乙見事情敗露,主動向檢察院投案,如實交待了上述罪行,並將26萬元上交檢察院。
此外,甲還向檢察院揭發乙的其他犯罪事實:乙利用職務之便,長期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其遠房親戚戊經營的原料公司採購商品,使化工廠損失近300萬元;戊為了使乙長期關照原料公司,讓乙的妻子丁未出資卻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乙、丁均知情),雖未進行股權轉讓登記,但已分給紅利58萬元,每次分紅都是丁去原料公司領取現金。
問題:
請分析甲、乙、丙、丁、戊的刑事責任(包括犯罪性質、犯罪形態、共同犯罪、數罪併罰與法定量刑情節),須答出相應理由。
【正確答案】 甲、乙利用職務上便利實施了貪腐行為,雖然客觀上獲得了26萬元,構成貪腐罪,但該26萬元不是化工廠的財產,沒有給化工廠造成實際損失;甲、乙也不可能貪腐五金廠的財物,所以,對甲、乙的貪腐行為只能認定為貪腐未遂。甲乙犯貪腐罪後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甲揭發了乙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與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罪的犯罪事實,構成立功,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乙長期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其遠房親戚戊經營的原料公司採購商品,使化工廠損失近300萬元的行為構成為親友非法牟利罪。乙以妻子丁的名義在原料公司享有10%的股份分得紅利58萬元的行為,符合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罪的構成要件,成立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罪。對於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與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罪以及上述貪腐罪,應當實行數罪併罰。
丙將五金廠的'26萬元挪用出來匯給乙的個人賬户,不是為了個人使用,也不是為了謀取個人利益,不能認定為挪用資金罪。但是,丙明知甲、乙二人實施貪腐行為,客觀上也幫助甲、乙實施了貪腐行為,所以,丙構成貪腐罪的共犯(從犯)。
丁將26萬元取出的行為,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因為該26萬元不是貪腐犯罪所得,也不是其他犯罪所得。丁也不成立貪腐罪的共犯,因為丁取出26萬元時該26萬元不是貪腐犯罪所得。丁將其中的13萬元送給甲,既不是幫助分贓,也不是賄賂,因而不成立犯罪。丁對自己名義的乾股知情,並領取賄賂款,構成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罪的共犯(從犯)。
戊作為回報讓乙的妻子丁未出資卻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雖未進行股權轉讓登記,但讓丁分得紅利58萬元的行為,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構成賄賂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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