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年司考真題解析2016
1.薛某駕車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隊確定薛某負全責。鑑於找不到死者親屬,交警大隊調處後代權利人向薛某預收了6萬元賠償費,商定待找到權利人後再行轉交。因一直未找到權利人,薛某訴請交警大隊返還6萬元。根據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公平正義要求和相關法律規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
A. 薛某是義務人,但無對應權利人,讓薛某承擔賠償義務,違反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B. 交警大隊未受損失而保有6萬元,形成不當得利,應予退還
C. 交警大隊代收6萬元,依法行使行政職權,與薛某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關係,無須退還
D. 如確實未找到權利人,交警大隊代收的6萬元為無主財產,應收歸國庫
【正確答案】 D
【答案解析】 選項A錯誤。薛某駕車撞死一人,按照法律規定其應向死者家屬支付相應的賠償費用。因此,薛某履行義務並非沒有對應的權利人,而是沒有具體確定的權利主體,不存在違反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問題。
選項B、C錯誤。《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七十四條規定,對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損害賠償,其身份暫按城鎮居民計算,年齡暫按法醫鑑定報告的大約年齡段取中間年齡計算。核查出未知名屍體身份後,按照實際身份、年齡重新計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其所得賠償費交付有關部門保存,其損害賠償權利人確認後,通知有關部門交付損害賠償權利人。據此可知,交警大隊與薛某之間不存在行政法律關係,交警大隊代收6萬元賠款的行為不屬於不當得利,無需退還。
選項D正確。侵犯他人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沒有具體權利人的情況下,由國家有關機關代為行使權利,將收取的賠償金上交國庫,更有利於對義務主體責任的落實,從而強化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對他人的注意義務,有利於實現社會公共利益。從民法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則來看,在義務主體的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時候,應當注重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司法部採用D答案更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則和精神。
2.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製的標準格式《貨運代理合同》上蓋章。《貨運代理合同》第四條約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對乙公司支付貨運代理費承擔連帶責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紅在合同尾部簽字。後雙方發生糾紛,甲公司起訴乙公司,並要求此時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藍承擔連帶責任。關於李藍拒絕承擔連帶責任的抗辯事由,下列哪一表述能夠成立?( )
A. 第四條為無效格式條款
B.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第四條處簽字
C.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僅代表乙公司的行為
D. 李藍並未在合同上簽字
【正確答案】 D
【答案解析】 選項A錯誤。《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本題中,《貨運代理合同》第四條的約定不存在《合同法》規定的無效的情況,因此,該條的約定合法有效。
選項B錯誤。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需要單獨在第四條處簽字,只需要在合同尾部簽字即有效。
選項C錯誤。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既代表公司,也代表自己。
選項D正確。本案中,李紅在合同尾部的簽名可以認定為系根據合同要求作為法定代表人代表乙公司簽字,同時也可以認定為系李紅個人對合同內容中連帶責任的確認。但李紅個人對合同中關於連帶責任的確認僅對李紅有效,不能推及到所有的法定代表人。當糾紛訴至法院時,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經變更為李藍,而李藍本人並未在合同上簽字,因此,不能因前法定代表人李紅的簽字而確認李藍本人的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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