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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員工辭職管理辦法

引導語:辭職又稱為離職,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以下是本站小編分享給大家的企業員工辭職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企業員工辭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定、維護正常人才流動秩序,規範全公司員工離、辭職管理,保證公司員工勞動合同的有效執行,維護公司和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辭職程序

第二條 員工辭職、離職、辭退、開除的規定。

1. 辭職

1)辭職指個人因某些特殊原因,不能在公司再從事該項工作或擔任某一職位者。

2)新聘員工在試用期內申請辭職的,必須提前3天申請,工作滿1個月的員工須提前30天提出辭職申請。

3)員工經試用合格正式錄用後原則上不得辭職,如遇特殊原因,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本部門主管及經理,在直接上級同意批准後並辦好相關工作交接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特殊情況(病危、喪親等)經批准後可於三天內辦理辭職手續。

4)員工辭職未經批准,擅自曠工三天(含)以上者按自動離職處理。

5)員工辭職未提前申請或未經辦好交接手續而影響公司正常動作者按曠工論處,曠工時間達自離規定時間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6)員工辭職審批程序:

提出書面申請 直接主管審批 部門經理審批 人力資源部審批 總(副)經理核准 人力資源部考勤 財務核算工資。

7)員工辭職,按公司規定提前申請,並做好各項交接工作的,結算所有在職期間的工資。

2. 自離

1)自離指未經公司批准或請假未經批准,連續曠工三天(含三天)以上之行為者。

2)自離視為自動放棄原有工資及現在工作行為處理。

3)自離作為違約處理,公司不予結算本月所有薪資。

3. 辭退

1)辭退指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能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或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司需進行人員調整者。

2)出現以下情況,屬於公司辭退人員者,公司給予結算工資。

(1)試用期內,經公司考核不合格者;

(2)合同期內,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和調崗後仍不能勝任者;

(3)合同期滿,按公司規定,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者(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前申請);

(4)公司進行整理期間,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或生產淡季確需裁員者;

(5)男員工年滿60週歲,女員工年滿56週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者。

4. 開除

1)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予以開除,所以薪資不予結算,情節嚴重者,賠償公司損失,並移交執法機關依法處理;

2)盜竊公司或其它員工財物者;

3)對同事或上司威脅、暴行或公然侮辱他人人格之行為者;

4)品行不端,利用職務之便竊取公司商業機密或泄露公司機密,嚴重損害公司信譽利益者;

5)偽造公司印信或冒充上級主管簽名擅用公司名義者;

6)在公司內聚賭、拉幫結派、打架鬥毆情節嚴重者;

7)故意損壞公司設備、設施、原材料、產品或其它公物及重要文件資料者;

8)不服從管理、散佈謠言、消極怠工或罷工者;

9)行*受*、營私舞弊、挪用公款、貪wu公司財物者;

10)連續曠工3天(含),當月累計曠工5天(含)或全年累計曠工10天(含)以上者;

11)嚴重違反公司制度或規定,造成惡劣影響者;

12)觸犯國家法律法規,受到法律制裁者。

第三條 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條 凡要求離職的員工,到人力資源部領取《員工離職申請表》。填寫辭職事由,按程序報各級領導審批後交人力資源部存檔,辭職到期按規定時間辦理好各項移交手續後,方可離崗。

第五條 員工辭職申請獲准,則辦理離職移交手續。各部門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第六條 在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辦妥後,到財務部領取工資。

第七條 公司可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第三章 離職談話

第八條 員工辭職時,該部門經理與辭職人進行談話;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1.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2.審查其瞭解公司祕密的程度; 3.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4.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並存公司員工檔案。

第九條 員工辭職時,人力資源部門應與辭職人進行談話,交接工作包括:1. 審查其勞動合同;2.審查員工的'福利狀況; 3.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4.徵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5.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存入公司員工檔案。

第十條 辭職員工因故不能親臨公司會談,應通過電話交談。

第四章 辭職手續

第十一條 辭職員工應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公司的文件資料、電腦及其附屬設備; 2.公司的項目資料;

第十二條 員工無論什麼理由申請辭職,需自書面提出辭職之日起,仍在原工作崗位繼續工作滿一個月,交接清楚後,方可離崗。員工也可以與公司協商離職日期,無論協商結果如何,必須交接清楚工作後方可離崗,否則,視為曠工,曠工3日者以開除論。

第十三條 員工辭職申請被批准後,需依據《離職員工工作交接清單》,辦理工作移交手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員工辭退辭職,如未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公司有權按照《員工手冊》及《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處理,公司保留訴諸法律程序的權利。

第十五條 凡屬公司正常辭職(按公司規定,作好各項工作交接)人員,工資於次月公司發放之日結清所有工資。員工離職後,即與公司解除了勞動僱用關係,公司不承擔其後的任何經濟關係及刑事責任關係。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公司人力資源部擁有本制度解釋權和修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