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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人力資源管理員考前必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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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人力資源管理員考前必看重點

  勞動關係管理

法定條款:(1)勞動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4)勞動報酬(5)社會保險(6)勞動紀律(7)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約定條款:(1)適用期(2)培訓(3)保密事項(4)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5)當事人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法人機關:分為:意思機關、執行機關|、代表機關和監察機關。意思機關即法人的權利機關或決策機關;執行機關,執行意思機關的決策,具體實施法人對內進行管理,對外進行民事活動和招聘錄用員工活動的功能;代表機關,是法人的意思表示機關,通常稱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監察機關,是對法人執行機關的活動實施監督的機關。在我國企業,法人的執行機關和代表機關往往是重疊的,如董事長、經理既是執行機關,有時代表機關。

勞動合同的協議解除:是指勞動合同簽訂以後,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於一定事由的出現,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一)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承擔經濟補償的條件:

(1)勞動者在適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次種情況在試用期滿後不再適用。

(2)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中的重大損失的(4)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提前30天書面形式通知,承擔經濟補償責任的條件: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協議的。

(三)經濟性裁員:(1)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的。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一)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期間,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無須説明理由或承擔賠償責任。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

(3)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

(二)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所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用(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簽定集體合同的程序:(1)集體合同的主體。(2)集體合同協商:協商準備、討論、審議和簽字(3)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審核

集體合同的概念:是集體雙方代表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定的書面協議。根據勞動法的規定,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定,有成立工會組織的,由職工代表代表與企業簽定。

調解委員會的組成:(1)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推舉產生(2)用人單位代表,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指定(3)工會代表,由用人單位工會委員會指定

  調解委員會的職責:

(1)按照法律規定的原則和程序處理本單位的勞動爭議,回訪、檢查當事人執行調解協議的情況,督促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2)開展勞動法律法規、企業內部勞動管理規則的宣傳教育工作,預防勞動爭議的發生。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進行調解登記、檔案管理和分析統計工作。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構成:(1)勞動行政部門代表(2)同級工會代表

(3)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4)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

勞動爭議仲裁的原則:(1)一次裁決原則(2)合議原則(3)強制原則(4)迴避原則(5)區分舉證責任原則

勞動爭議仲裁程序:(1)申請和受理(2)案件仲裁準備(3)開庭審理和裁決(4)仲裁文書的送達

勞動爭議按照主體劃分為:(1)個別爭議,職工一方當事人人數為2人以下,有共同爭議理由的

(2)集體爭議。職工一方當事人人數為3人以下、有共同理由的

(3)團體爭議,工會與用人單位因簽定或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