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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主要職責和內設機構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將原人事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職責整合,劃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二)取消的職責。

1.已由國務院公佈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制定技工學校年度指導性招生計劃。

3.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

4.制定企業懲處職工的基本準則。

(三)劃出移交的職責。

1.將制定中國公民出境就業管理政策,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劃給商務部。

2.將國際職員服務性工作交給事業單位。

3.將技工學校評估認定工作交給社會中介組織。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二、主要職責

(一)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擬訂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辦法,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全國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華(回國)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負責本部和國家公務員局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制定派往國際組織職員管理制度。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設23個內設機構:

(一) 辦公廳。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政務公開、安全保密和信訪工作。

(二) 政策研究司。

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協調專家諮詢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發佈等工作。

(三) 法規司。

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四) 規劃財務司。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編制全國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工作;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部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承擔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款項目管理工作。

(五) 就業促進司。

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羣體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入境就業管理政策。

(六) 人力資源市場司。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擬訂國(境)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人員調配政策,承辦國家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按規定承辦中央國家機關及其在京有關單位接收大中專畢業生、從京外調配人員事宜。

(七) 軍官轉業安置司(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安置計劃,完善培訓和安置制度,承擔中央國家機關及其在京有關單位安置、選調和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的具體工作。

(八) 職業能力建設司。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在國家教育工作方針政策指導下,擬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組織擬訂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九) 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承擔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選拔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華(回國)工作或定居政策;擬訂國(境)外機構在國內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政策。

(十)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司。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權限,承辦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方案的核準或備案事宜;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

(十一)農民工工作司。

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十二)勞動關係司。

擬訂勞動關係政策;擬訂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範;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完善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十三)工資福利司。

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牽頭擬訂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港澳地區內派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駐外非外交人員工資政策;承擔中央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

(十四)養老保險司。

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審核省級基本養老保險費率。

(十五)失業保險司。

擬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

(十六)醫療保險司。

統籌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擬訂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

(十七)工傷保險司。

擬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組織擬訂工傷傷殘等級鑑定標準;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

(十八)農村社會保險司。

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準;會同有關方面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徵地方案中有關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

(十九)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司。

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徵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參與擬訂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二十)調解仲裁管理司。

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的實施規範,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

(二十一)勞動監察局。

擬訂勞動監察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指導地方開展勞動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二十二)國際合作司(港澳台辦公室)。

承辦本部和國家公務員局國際交流合作工作;承辦本部和國家公務員局與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組織參加有關國際組織的活動;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多雙邊協議談判工作;擬訂派往國際組織職員管理制度。

(二十三)人事司。

承擔本部和國家公務員局的人事工作和機構編制工作;承辦中央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國家公務員局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羣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 負責機關、國家公務員局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2015年12月中央編辦批覆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司更名為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