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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證券從業《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必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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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證券從業《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必考點

第三章 證券公司業務規範

  第二節 證券投資諮詢

  考點一 證券投資諮詢、證券投資顧問、證券研究報告的概念

  考點二 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業務的界定

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是指從事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業務的機構及其投資諮詢人員以下列形式為證券、期貨投資人或者客户提供證券、期貨投資分析和預測或者建議等直接或間接有償諮詢服務的活動:

(1)接受投資人或者客户委託,提供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服務。

(2)舉辦有關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

(3)在報刊上發表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的文章、評論、報告,以及通過電台、電視台等公眾傳播媒體提供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服務。

(4)通過電話、傳真、電腦網絡等電信設備系統,提供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服務。

(5)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其他形式。

  考點三 申請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申請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分別從事證券或者期貨投資諮詢業務的機構,有5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同時從事證券和期貨投資諮詢業務的機構,有10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其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1名取得證券或者期貨投資諮詢從業資格。

(2)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註冊資本。

(3)有固定的業務場所和與業務相適應的通訊及其他信息傳遞設施。

(4)有公司章程。

(5)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6)具備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考點四 申請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應提交的文件

申請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中國證監會統一印製的申請表。

(2)公司章程。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4)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事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業務人員名單及其學歷、工作經歷和從業資格證書。

(5)開展投資諮詢業務的方式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6)業務場所使用證明文件、機構通信地址、電話和傳真機號碼。

(7)由註冊會計師提供的驗資報告。

(8)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考點五 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機構辦理年檢應提交的文件

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機構辦理年檢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年檢申請報告。

(2)年度業務報告。

(3)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會計報表。

  考點六 薦股軟件

《關於加強對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監管的暫行規定》所稱“薦股軟件”,是指具備下列一項或多項證券投資諮詢服務功能的軟件產品、軟件工具或者終端設備:

(1)提供涉及具體證券投資品種的投資分析意見,或者預測具體證券投資品種的價格走勢。

(2)提供具體證券投資品種的選擇建議。

(3)提供具體證券投資品種的買賣時機建議。

(4)提供其他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者建議。

  第三節 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考點一 證券公司從事財務顧問業務的條件

證券公司從事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公司淨資本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2)具有健全且運行良好的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風險控制和內部隔離制度。

(3)建立健全的盡職調查制度,具備良好的項目風險評估和內核機制。

(4)公司財務會計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5)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且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6)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少於5人。

(7)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考點二 證券公司申請從事財務顧問業務提交的文件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和其他財務顧問機構申請從事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報告。

(2)營業執照複印件和公司章程。

(3)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及併購重組業務負責人的'簡歷。

(4)符合《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財務顧問主辦人的證明材料。

(5)關於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和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説明。

(6)公司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的説明,包括公司風險控制、內部隔離制度及內核部門人員名單和最近3年從業經歷。

(7)經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2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8)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9)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

  考點三 證券公司不得擔任財務顧問業務的情形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和其他財務顧問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財務顧問:

(1)最近24個月內存在違反誠信的不良記錄。

(2)最近24個月內因執業行為違反行業規範而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

(3)最近36個月內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處罰或者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