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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保調研報告

社會保障是一國政府為全體國民因各種原因而失去收人來源、生活貧困時,向他們提供的生活保障。但我國目前正在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主要限於城鎮地區,絕大多數農村還沒有正規的社會保障體系。我國是農業大國,農村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80% ,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讓農民能夠得到比較可靠的基本社會保障,不僅是現實的農村經濟和社會現狀的需要,更是發展農業,從根本上解決“三農”問題,維護社會大局穩定的需要。

農村社保調研報告

農村社會保障的現狀:

(一)、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國家和社會為保障低收入難以維持最基本生活的農村貧困人口而建立的社會救助制度。傳統的社會救濟方式一般不規範,不統一,實施中具有很大的隨意性,救濟方式以臨時救濟為主,定期救濟以集體救濟為主,而且只對五保户和困難人口提供救濟。1995年國家民政部門在部分地區開展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試點工作,改革了以往的農村社會救濟工作,保障了真正困難的農村人口的生活。二十世紀末,全國農村實行最低生活保障的縣佔全國總數的90%以上,覆蓋農村人口近四個百分點。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由國家和集體籌集。但從目前來看,由於經費短缺,需要救濟的人很多,因此,該制度只能按照最低標準提供待遇,在經濟不發達的地區,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難以貫徹落實。

(二)、農民養老保險:我國在建國初期頒佈的《勞動保險條例》,就標誌着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已經確立,但當時農民沒有被納入保障計劃之列。隨着我國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民生活方式的改變以及生活水平的顯着提高,農村老年人口的生活保障問題逐漸凸顯出來:

1、計劃生育政策實行以來,農村家庭子女逐漸減少,老年人的比例逐漸增大,家庭的養老功能相對弱化。2、隨着農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醫療條件的改善,農村人口平均壽命也在延長,老齡化問題也比較突出。

3、隨着近年來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步伐的加快,青壯年遠走他鄉,留住人口中老年人佔絕大多數,他們的生活保障問題逐漸呈現出來。4、依靠土地養老面臨風險,農民基本上還是靠天吃飯,況且農民失去土地是近年來我國農村一個較為普遍的社會現象。

(三)、農村新型合作醫療:目前我國農村的醫療保險主要有合作醫療、醫療保險、統籌解決住院費及預防保健合同等多種形式,其中合作醫療是最普遍的形式。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支持,農民羣眾與農村經濟組共同籌資,在醫療上實行互助互濟的一種有醫療保險性質的農村健康保險制度,從2017年起,中央和地方財政不斷增加財政投入,加強以鄉鎮衞生院為重點的農村衞生基礎設施建設,健全農村三級醫療衞生服務和醫療救助救助體系。但是農村的醫療衞生狀況並沒有多大的改善,特別是農村新型合作醫療空白點仍然較多。

針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的現狀以及所存在的問題,中央政府及廣大社會工作者也積極致力於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對策探討之中,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我國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1、擴大農村社會保障的覆蓋面,提高農村社會保障水平

在現階段,我們應該着重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養老保險制度、合作醫療制度,從而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及其保障水平。然而,應優先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以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權利為目的的社會救助制度,是社會保障體系中的最後一道“安全網”。

2、完善養老保險制度建設

(1)、養老保險的形式要靈活多樣。養老保險的形式主要有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商業養老保險等。一般地區普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經濟發達地區,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之外,鼓勵農民個人按照自願原則,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購買商業養老保險。

(2)、正確確定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辦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在現階段實行“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充為輔、政府予以扶持”的辦法是符合農村實際的,這裏關鍵是要把握好“為主”、“為輔”、“扶持”的度。

(3)、加強養老保險管理。針對當前存在的管理工作薄弱和管理水平不高的狀況,必須加強和改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工作,逐步實行規範化與制度化管理。一要建立健全適和當地實際工作需要的業務、財務、基金和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實行崗位目標管理責任制,強化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二是要嚴格監督和檢查,及時向各方面公佈有關情況,增加透明度;三是要健全實務流程,大力推行和普及規範化操作,逐步推廣和運用計算機個人帳户。

3、農村醫療保險制度建設。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具有以下幾大特點:一是突出大病統籌為主,重點解決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二是政府給予資助,發揮資金利益導向作用,激發農民參與的積極性;三是將過去以鄉村為統籌單位改為以縣為統籌單位,增加抗風險和監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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