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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房地產估價師存款準備金率複習筆記

存款準備金率是房地產估價師考試中重要的知識點,也是考試中的高頻考點。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房地產估價師存款準備金率複習筆記,希望大家喜歡。

2017房地產估價師存款準備金率複習筆記

  房地產估價師存款準備金率複習筆記

存款準備金是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户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準備的在中央銀行的存款,中央銀行要求的存款準備金佔其存款總額的比例就是存款準備金率。

存款準備金,是限制金融機構信貸擴張和保證客户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準備的資金。法定存款準備金率,是金融機構按規定向中央銀行繳納的存款準備金佔其存款的總額的比率。&考&試大$存款準備金率變動對商業銀行的作用過程如下:

當中央銀行提高法定準備金率時,商業銀行可提供放款及創造信用的能力就下降。因為準備金率提高,貨幣乘數就變小,從而降低了整個商業銀行體系創造信用、擴大信用規模的能力,其結果是社會的銀根偏緊,貨幣供應量減少,利息率提高,投資及社會支出都相應縮減。反之,亦然。

打比方説,如果存款準備金率為7%,就意味着金融機構每吸收100萬元存款,要向央行繳存7萬元的存款準備金,用於發放貸款的資金為93萬元。倘若將存款準備金率提高到7.5%,那麼金融機構的可貸資金將減少到92.5萬元。

在存款準備金制度下,金融機構不能將其吸收的存款全部用於發放貸款,必須保留一定的資金即存款準備金,以備客户提款的需要,因此存款準備金制度有利於保證金融機構對客户的正常支付。隨着金融制度的發展,存款準備金逐步演變為重要的貨幣政策工具。當中央銀行降低存款準備金率時,金融機構可用於貸款的資金增加,社會的貸款總量和貨幣供應量也相應增加;反之,社會的貸款總量和貨幣供應量將相應減少。

中央銀行通過調整存款準備金率,可以影響金融機構的信貸擴張能力,從而間接調控貨幣供應量。超額存款準備金率是指商業銀行超過法定存款準備金而保留的準備金佔全部活期存款的比率。從形態上看,超額準備金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具有高流動性的金融資產,如在中央銀行賬户上的準備存款等。

2006年以來,中國經濟快速增長,但經濟運行中的突出矛盾也進一步凸顯,投資增長過快的勢頭不減。而投資增長過快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貨幣信貸增長過快。提高存款準備金率可以相應地減緩貨幣信貸增長,保持國民經濟健康、協調發展。

存款準備金率與利率的關係

一般地,存款準備金率上升,利率會有上升壓力,這是實行緊縮的貨幣政策的信號。存款準備金率是針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對最終客户的影響是間接的;利率是針對最終客户的,比如你存款的利息,影響是直接的。

  房地產估價師理論與方法複習資料

由於在房地產交易市場中時常出現假房產證,導致買房人權益受損害,因此,國務院 幾部委採取了統一印製房產證的管理措施,規定房產證由指定廠家印製,房產證像貨幣一樣有水印圖案,有防偽底紋等等。這些措施可能會減少假房產證的危害,但審判實踐中應特別注意與這些措施有關的一些問題。

要判斷房產證的真假,首先必須明確兩點:

(1)按國務院幾部委規定統一印製的,是房產證的證書用紙,而不是有法律效力的房產證。一個書面憑證是否成為有效的房產證,完全不在於證書用紙的印製行為,而在於有權登記機關的發放行為。

(2)判斷真假房產證的惟一標準,不是房產證上的水印圖案或防偽底紋,而是房地產登記機關的印鑑。只要房產證上登記機關的印鑑是真的,即使沒有使用統一印製的帶有水印圖案或防偽底紋的證書用紙,該房產證也是真的;只要房產證上登記機關的印鑑是假的,即使使用了統一印製的帶有水印圖案或防偽底紋的證書用紙,該房產證也是假的。所以,幾部委採取統一印製房產證的措施,反倒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誤導真假房產證的'判斷依據,使人們誤以為有水印圖案或防偽底紋的房產證才是真的房產證,而忽略了判斷房產證真假的惟一依據就是登記機關的印鑑。

  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複習講義

房地產登記的概念:

房地產登記制度是現代物權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或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房地產登記,是指房地產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地產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地產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是將房地產權利現狀、權利變動情況以及其他相關事項記載在房地產登記簿上予以公示的行為,是一種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式。

房地產登記制度的類型:

根據登記的內容和方式的不同,各國房地產登記制度分為契據登記制和產權登記制兩大類型。

(一)契據登記制

契據登記制的理論基礎是對抗要件主義,這一理論認為房地產權利的變更、他項權利的設定,在當事人訂立合約之時就已生效,即雙方一經產生債的關係,房地產權利的轉移或他項權利的設定即同時成立。登記僅僅是作為對抗第三人的要件,所以稱為對抗要件主義。其主要特點是:登記機構對登記申請進行形式審查,登記權利的狀態;登記只具有公示力而元公信力,不經登記,只能在當事人中產生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法院可以裁定已登記的契約無效,登記機構對此並不承擔責任。因該項制度為法國首創,所以又稱為“法國登記制”。

(二)產權登記制

產權登記制的理論基礎是成立要件主義。這一理論認為:當事人訂立的有關房地產權利轉移或他項權利設定的合同的效力只是一種債的效力,即當事人在法律上只能得到債權的保護,而不能得到物權的保護。只有履行權屬登記手續以後,房屋受讓人的房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人的房屋他項權利才告成立。將登記作為房地產權利成立的要件,所以稱為成立要件主義。產權登記制又可分為權利登記制和託倫斯登記制兩種。

1.權利登記制

登記機構備置登記簿,房地產權利的取得、變更過程記載,利害關係人、相關當事人可就登記簿的記載推知該房地產產權狀態,若房地產權利的取得未經登記,便不產生效力,不僅不能對抗第三人,在當事人之間也不發生效力。其主要特點為:登記機構對登記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登記權利的現狀;登記有公信力,即登記簿上所載事項,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絕對的效力。因該項制度發源於德國,故又稱為“德國登記制”。

2.託倫斯登記制

該制度為澳大利亞人託倫斯所創,在核準登記以後發給權利****屬證書,房地產權利一旦載人政府產籍,權利狀態就明確地記載在權屬證書上,權利人可以憑證行使房地產權利。其主要特點是:房地產權利一經登記便具有絕對的法律效辦;已登記權利如發生轉移,必須在登記簿上加以記載;登記採取強制登記制度;登記簿為兩份,權利人取得副本,登記機構保留正本,正副本內容必須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