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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龍崗職業技術學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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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幫助大家更加了解深圳市龍崗職業技術學校,下面,小編為大家提供深圳市龍崗職業技術學校章程,全文如下:

深圳市龍崗職業技術學校章程

  序言

學校創辦於1994年12月,建校時名稱為深圳市龍崗中等專業學校。學校於1997年9月,分別與深圳市龍崗成人中等專業學校、深圳市布吉職業中專合併,加掛“深圳市龍崗職業技術學校”牌子,實行深圳市龍崗職業技術學校、深圳市龍崗中等專業學校“兩塊牌子一套班子”管理模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大力推進素質教育,培養輸送職業技能人才,推進依法治校,建設現代學校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並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為深圳市龍崗職業技術學校,簡稱龍崗職校。

學校地址為深圳市龍崗區中心城清林中路219號;郵政編碼為518172;網址為。

第三條 學校是由深圳市龍崗人民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獨立履行辦學職責,實施中等職業技術教育。

第四條學校實施非義務教育,學制三年;學校試行彈性學制,適當縮短或延長學生修學年限。

學校辦學規模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在校生每個年級一般不超過20個教學班;學校積極開展聯合辦學業務和對外培訓業務。

學校嚴格按照國家、省、市、區招生主管部門劃定的範圍招生。

第五條學校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服務發展為宗旨,以促進就業為導向”的指導思想,服務深圳區域產業轉型升級和經濟社會發展。

第六條學校的核心文化體系為:

(一)辦學理念:尊重個體差異,培養健康人格,致力職業發展,師生共同成長;

(二)辦學目標:創建“辦學基礎能力強,骨幹專業特色明,畢業生適應社會,學校可持續發展”的國家中等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示範學校;

(三)育人目標:培養人格健康、技能較強、自主發展的實用人才;

(四)學校精神:團隊感恩奉獻;

(五)校訓:責任立身、技能立業、創造幸福;

(六)教風:負責、簡約;

(七)學風:自律、勤勉;

(八)校徽:校徽由學校的中英文全稱包圍的一個橢圓鑲嵌着一個頂端指向右上方的類三角形圖案構成,橢圓為藍色,類三角形為紅色;

(九)校歌:《幸福花兒在這裏綻放》(集體作詞,陳述劉作曲);

(十)學校紀念日為每年12月18日。

第七條學校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為規範的漢語語言文字,推行普通話。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管理體制

第八條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學校的重大事項必須經校長辦公會議、行政會議及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學校施行信息公開制度,自覺接受羣眾監督。

第九條學校總支部委員會是黨在學校的基層組織,是團結、帶領教職員工完成黨在學校各項任務的政治核心。黨總支部下設若干支部,全面負責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與廉政建設,檢查與監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全面提高黨員幹部素質。學校黨組織的主要職責,根據《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條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長依法自主管理學校,對外行使法人職權,對內全面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長協助校長工作。

校長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認真執行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按教育規律辦學,努力提高教學質量;

(二)堅持以教學工作為中心,按國家下達的教育計劃制定學校的發展規劃和學年、學期計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和完善教學管理系統,搞好教學常規管理,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積極指導教師進行專業建設、教學改革和教研活動,樹立良好的校風;

(三)認真執行黨的知識分子政策和幹部政策,團結、依靠教職工,建立和健全教職工崗位責任制和有關規章制度,做好教職工聘任、考核、獎勵、晉升,關心羣眾生活,在教育教學工作中發揮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四)加強教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業務培訓工作,努力提高教職工的思想、道德、文化、業務水平,建立一支團結精幹、結構合理的教職工隊伍;

(五)依法管好用好學校經費,做好經費預算和核算,審批學校的財務開支。

(六)抓好後勤工作,搞好校園建設,管理好校舍、設備等校產,

校長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四)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五)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六)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七)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活動的非法干涉;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校長應主動聽取黨組織對學校重大問題的意見,自覺接受黨組織的監督,對學校重大事項作出決定前要聽取教代會的意見。

第十一條 學校建立校長辦公會議制度和行政會議制度,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全面協調,民主治校。

(一)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的最高決策機構,討論研究學校重大事項。參加人員為正副校長、黨總支正副書記、工會主席,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必要時可通知其他人員參加;

(二)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

(三)校長辦公會議由辦公室主任負責會務、記錄和決議文稿的起草等工作;

(四)行政會議是學校日常工作議事決策機構。參加人員為正副校長、部門正副主任,行政會議擴大會可邀請有關同志參加,會議由校長或副校長主持;

(五)校長通過行政會議向部門正副主任統一辦學思想、明確部門職責、部署工作任務、討論重要問題、宣佈重大決定、實施部門評價;

(六)部門正副主任通過行政會議向校長彙報部門情況、請示工作設想、提出重要議題、反饋合理建議,以及達成部門間的溝通與合作;

(七)校長辦公會議和行政會議原則上每週召開一次,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可決定提前、推遲或臨時召開會議。

第十二條學校建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法規組建、行使職權並承擔義務,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等事務。

(一)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審議學校的辦學思想、發展規劃、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民主監督學校的領導幹部,對領導幹部進行評議、推薦、表揚、批評等;

(三)審議通過學校的教職工聘任制方案、崗位責任制方案、考核辦法、獎懲制度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規章制度,並由學校頒佈施行;

(四)定期瞭解學校章程的實施情況,提出學校章程修訂或重新制定的意見與建議;

(五)選舉工會主席、副主席和工會委員。

教職工代表大會一般以三年或五年為一屆,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班子、學校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三條學校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是黨組織聯繫職工羣眾的橋樑和紐帶,是教職工利益的代表,依法保障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落實,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學校工會負責教代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教代會閉會期間如遇重大事項,經學校黨政工領導研究同意,可以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臨時會議審議決定。

第十四條校務委員會為學校行政工作的諮詢議事機構。校務委員會由學校行政領導、黨羣幹部、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家長代表、企業代表、社區代表等人員所組成。校務委員會主任由校長兼任。

校務委員會實行工作例會制,每學年集中開會一次,由校長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主要議程為通報學校辦學、管理和發展情況,就學校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諮詢意見與建議,重點審議涉及學校發展和師生、家長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學校設置辦公室、教務處、學生處、綜合處、總務處和安全辦等職能部門,分別承擔相應的管理職能。

(一)辦公室工作負責人事、宣傳、接待、文件收發及協調各處室等工作;

(二)教務處工作負責課程建設、教學研究、教材徵訂及考務等工作;

(三)學生處工作負責班主任管理、德育活動等工作;

(四)綜合處工作負責招生、就業、校企聯合等工作;

(五)總務處負責資產與財務管理、基建、維護、後勤服務等工作;

(六)安全辦負責安全培訓、安全管理、安全預警、應急等工作。

第十六條學生會是全校學生的羣眾性組織,是學校聯繫學生的橋樑和紐帶。

學生會在學校黨總組織領導和學校團委的指導下,緊緊圍繞學校的中心工作,以服務學校發展、服務同學、促進全體學生全面發展為工作宗旨。

學生會倡導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約束,組織學生開展思想教育、技能學習、學生社團、社會實踐和志願服務等活動,培養和提高學生社會責任感、創造力和社會適應力。

第十七條學校實行以專業部為基礎的管理模式。

第十八條學校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切實保障教職工、學生、社會公眾對學校重大事項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十九條學校依法健全校內糾紛解決機制,綜合運用信訪、調解、申訴等爭議解決機制處理各種利益糾紛。

學校建立校內申訴制度。分別成立校內學生申訴處理機構和校內教師申訴處理機構,明確申訴處理機構的人員組成、受理及處理規則。

第二十條 學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接受社會、家長的監督,聽取社會各界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學校設立家長委員會,鼓勵家長關注學校事務,參與學校重大問題的'決策,配合學校開展日常教育教學工作,共同完成培養學生的任務。

  第三章 學生管理

第二十一條 按照國家、省、市教育主管部門有關職業教育招生相關規定錄取的學生,持錄取通知書及本人相關證件,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到學校辦理報到、註冊手續。新生在辦理報到、註冊手續後取得學籍。

聯合辦學部分新生由合作單位錄取,經學校報深圳市教育局批准後取得學籍。

第二十二條 學生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與學校管理,評議學校、教師工作;

(二)參加學校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三)在學習成績和操行評語等評價上獲得公正評價;

(四)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

(五)法律、法規和學校制度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二十三條 學生依法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

(二)尊敬師長,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規範行為;

(三)勤學苦練,立志成才,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四)維護學校聲譽,為校爭光。

第二十四條學校加強學生學籍管理,建立招生、畢業證書頒發、學生檔案等制度。

學校從學生入學之日起建立學生學籍檔案;學生在校期間如因各種原因申請學籍變動(包括轉學、轉專業、留級、休學、復學及退學)和學籍信息變更,經學校批准後及時輸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信息管理系統,並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學生學籍檔案由專人管理,學生離校時,由學校歸檔保存或移交相關部門。

第二十五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管理制度,對錶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紀律處分。

學校加強班級管理,實行班級管理班主任負責制,加強學生幹部隊伍的培養和選拔,制訂班級公約,落實行為規範養成教育。

學校大力提倡以符合專業特色的準職業人為目標的班級管理模式,提高學生社會適應能力。

第二十六條學校制定相關制度對學生的思想品德、學業成績、身心素質、情感態度等進行評價。

第二十七條 學校共青團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對青年教師和學生的教育引導和服務工作。學校共青團是學校黨組織領導下的羣眾組織,充分發揮其促進其青年教師、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積極作用。

第二十八條 學校按照國家相關資助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學生給予不同項目的資助。

第二十九條學校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學生對學校做出的獎懲決定有異議或認為學校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機構提出申訴。

  第四章教職員工管理

第三十條學校教職工由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三十一條學校嚴格按照上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和教育主管部門每年核定的教職工編制數,設定教師數額、崗位數和崗位任職條件,聘用教職工。

學校聘用教職工實行競爭上崗制度,對聘用人員實行崗位管理和績效工資制度。

第三十二條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工考核制度,對教職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獎勵處分的依據。

學校建立健全教師(包括實訓、實習指導教師)工作考核制度。對教師的考核應以教師的職業道德要求及工作規範、各級教師的職責為依據。根據日常檢查與定期考核相結合的原則,學校應有計劃地每學年按教師任職條件考核指標體系和考核辦法對全體教師考核一次。

第三十三條學校保證教職工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本地方有關規定執行,逐步改善教職工的工作條件,幫助解決教職工遇到的實際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