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區街區的綠化養護辦法
為認真落實市委、市政府“還青山綠水,走生態發展之路”發展戰略,保證新植樹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鞏固綠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縣通道綠化和環市區防護林帶建設樹木的保護管理。
第二條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當年通道綠化和環市區防護林帶建設新植樹木在麥收前、麥收後和秋收後進行三次檢查驗收。麥收前以查造林成活率為主,麥收後以查造林保存率為主,秋後以查林木保存情況和補植補造為主,三次檢查結果將作為評價各鄉鎮政府造林工作的主要依據,對成績突出的給予表彰獎勵,對工作落後影響我縣在全市綜合排名的通報批評,直至追究責任。
第二章林木保護管理
第三條各鄉鎮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是林木管護工作的主要責任人,主管副職是直接責任人,各村負責人是具體責任人,層層簽定目標責任狀,把管護責任逐級落實到人頭,形成每條路段有人管、每塊林地有人看的工作局面。
第四條堅持“政府要綠,羣眾得利”的原則,因地制宜,因鄉(村)制宜,不搞“一刀切”,科學落實好林木管護經營機制,簽定林木承包管護經營合同,明確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並及時辦理林權證,實現責、權、利相統一。
第五條各鄉鎮負責搞好當年新植樹木澆水保成活和管護工作,嚴禁麥收期間機械收割小麥損毀樹木,嚴禁焚燒秸稈燒燬樹木,建立護林隊伍,制定護林公約,明確責任,加強管理。
第六條管護經營承包人是林木保護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有責任搞好對林木的撫育管理、病蟲害防治和看護工作,保證林木成活率、保存率達95%以上。對當年林木成活率、保存率達不到95%的,由承包人負責補植補造;次年秋季林木保存率仍達不到95%的,從租金中扣除補植補造費用,並終止承包合同。
第七條在不影響林木生長的情況下,管護經營承包人可開展林下種植、養殖活動,在林間種植花生、豆類、藥材等低杆植物,不得種植玉米等高杆作物,並保持林間樹下無雜草、雜物。在麥收後檢查中,發現種植玉米等高杆作物的,造林保存率一律視為零。
第八條縣林業執法部門負責在麥收、秋收林木易遭破壞的關鍵季節加強巡邏檢查,對發生的毀林案件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查處,並公開曝光,對構成犯罪的嚴格追究刑事責任,提高震懾力,鞏固綠化成果。
第九條對管理保護林木好的鄉村、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管護不利、因失職造成林木損失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章法律責任
第十條濫伐林木立木材積不足2立方米或者毀壞幼樹50株以下的,由縣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倍樹木,並處濫伐林木價值2-3倍罰款;超過上述標準,除補種濫伐株數5倍樹木,並處濫伐林木價值3-5倍罰款。
第十一條盜伐林木立木材積不足0.5立方米或者毀壞幼樹20株以下的,由縣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10倍樹木,沒收盜伐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3-5倍罰款;超過上述標準,責令補種盜伐株數10倍樹木,沒收盜伐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5-10倍罰款。
第十二條在林地進行焚燒秸稈、柴草等野外用火的,由縣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在林地內進行開墾、採砂、採石、採土及其他破壞林木、林地行為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1-3倍樹木外,並處以毀壞樹木價值1-5倍的罰款。
在林地內放牧致使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1-3倍樹木。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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