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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營改增試點在即企業的應對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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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7月1日啟動“營改增”試點的“傳言”已經煙消雲散,但是北京“營改增”試點已經箭在弦上的事實卻沒有改變。

北京營改增試點在即企業的應對策略

策略一 試點企業税負增加,可申請財政扶持資金

案例1:上海Z物流有限公司“營改增”試點後,適用11%的增值税率,公司主要資本投入是車輛,大部分已經在2012年1月之前購入;運營過程中,z公司燃油、修理費等可抵扣進項税的成本在總成本中所佔比重不足40%,而人力成本、路橋費、房屋租金、保險費等主要成本均不在抵扣範圍,試點半年,Z物流公司税負增加較為明顯,公司面臨較大壓力。

案例2:嶽先生在上海經營了一家規模不大的文化創意公司,“我們每個月的銷售額大約是40萬,按照之前營業税5%税率,我們每月需要交納的税額是2萬。但是實施增值税後,税率變成6%,我們又沒有足夠的抵扣項,所以交的税就增加了。”同時嶽先生認為,4月份情況可能會有所好轉。“我們4月份有個新項目,總共是45萬元的項目標的,我們的供應商也是開增值税發票的企業,他們會提供20萬的增值税發票,這樣我們就等於按照25萬元的發票計税,也就是1.5萬元的增值税。”

試點會對企業税負造成什麼樣的影響無疑是試點企業最為關心的問題,北京試點方案雖尚未公佈,但根據瞭解,北京試點行業選擇及税率設置與上海基本一致,上海試點企業税負反饋情況可以作為參考。

根據上海市發改委研究院課題組近日發佈的《2012年一季度上海服務業重點監測企業問卷調查報告》指出,税負有所增加的企業主要集中在運輸倉儲業,36家運輸倉儲業有63.9%認為税負增加明顯;從事文體娛樂、水利環境業的企業也多數反映税負有所增加。從整體上來看,有百分之三十的企業反映實際税負增加,而小規模納税人税負下降明顯。

試點帶來的税負增加是許多試點企業始料未及的,加價會消弱了服務的市場競爭力,很多企業選擇了坐以待斃。

其實,為了實現税改的順利推進,上海專門針對税改後實際税負增加的企業設置了財政扶持資金,實際情況卻是超過一半的企業不知道該政策,部分企業則是因為不瞭解申請的流程或者材料不合規等因素未能成功申請財政補貼。

上海部分試點企業税負增加,也為北京試點敲響了警鐘,近期北京相關部門也在積極制定財政扶持政策,北京華税律師事務所税務律師提醒有關企業應該予以高度關注,爭取財政資金的幫扶。

策略二 營業税優惠政策可以繼續享受

案例1:R公司是一家提供ITO(信息技術外包)服務的軟件技術公司,“營改增”後按照規定可以繼續享受增值税免税優惠,按照規定,R公司需要遞交免税申請書、《減免税申請備案表》、企業簽訂離岸服務外包項目業務合同原件和複印件、市商務委確認的《離岸服務外包合同確認單以及税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因此,“營改增”對R公司税負影響不大。

案例2:W公司主營業務中,四技收入比重佔一半以上,“營改增”之前四技收入屬於營業税免税項目。“營改增”後,按照規定可以繼續享受增值税免税規定,但需要按照税務機關的要求遞交相關材料及通過相關審核認定。對於W公司,“營改增”後可以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因此帶來更多的下游客户。

“營改增”既是優化中國税制的戰略步驟,亦是國家結構性減税的有機組成部分。因此,國家對於“營改增”在税負方面提出的目標是:“改革試點行業總體税負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複徵税。”

上海市試點對原營業税税收優惠政策做出了相應的調整:原營業税免税政策,在改徵增值税後繼續予以免徵;原部分行業營業税減免税優惠,調整為增值税即徵即退政策。

比如,作為21個離岸服務外包示範城市之一的上海,“營改增”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註冊在上海的`企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中提供的應税服務免徵增值税。”

再比如,對於原營業税四技收入免税規定也延續免税的規定,不繳納增值税,但需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然後持認定意見及書面合同報主管國家税務局備查。

“營改增”免税規定延續,但是合同的認定及備案發生了變化。由於增值税屬於國税,營業税屬於地税,“營改增”使得税收優惠的主管税務機關發生了變化。但是,上海卻是一個例外,上海是國地税合署辦公,外包服務合同的確認沒有發生實質的變化。

然而,北京“營改增”後,就面臨一個棘手的問題,各種合同認定及備案需要在國地税之間進行交接。相應的,優惠申請流程及合規性的要求也會發生變化。

“營改增”税收優惠政策的承繼,意味着原有許多營業税優惠政策將停止執行。據北京華税律師事務所介紹,按照上海試點的行業,北京“營改增”涉及到110份文件的清理。其中,有關技術轉讓、技術開發、轉讓無形資產營業税的減免共十項優惠政策將停止執行。北京文化創意產業,共7項優惠政策及差額徵税政策停止或部分停止執行。

華税律師事務所高新技術企業部提醒廣大科技企業,北京“營改增”試點啟動後,要關注技術合同以及離岸服務合同的認定及備案的變化。

策略三 完善增值税管理,積極應對税務稽查風險

案例一:某集團下屬H華東分公司是一家裝卸搬運公司,“營改增”後每月開具發票約2.5萬份,取得的發票則超過10萬份,同時,由於增值税納税環節複雜,H公司在發票的購買、開具、比對等方面花費大量人力成本。

案例二:C公司是上海一家小型廣告公司,屬於上海“營改增”試點中的文化創意企業。之前,公司和其他多數小企業一樣,採用的是兼職會計人員,“營改增”後,增值税納税增加了認證、抄報税等環節,納税申報表的填寫也十分繁瑣,兼職會計已經力不從心。

H公司以及C公司面臨的問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由於增值税是抵扣納税模式,納税環節增加了認證、抄報税等步驟,納税申報復雜性明顯增加;另外,營業税税制下,許多小企業會計核算多采取兼職會計、聘請記賬公司或者一人多崗的形式,“營改增”不僅帶來會計核算的變革,還使得納税環節發生了根本變化,單純的兼職會計已經很難應對繁雜的工作。

增值税,法國於1952年首次使用,到目前已推廣到絕大多國家,相對於營業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增加值為課税對象,有利於專業化發展。

增值税制下非常容易產生會計核算的不健全,導致偷漏税款,遭致税務稽查受到主管部門處罰的風險,甚至引發刑事風險。

而且,增值税及增值税專用發票一向是税務稽查的重點,2012年税務專項檢查指令性稽查項目的第一項就是“接受成品油銷售增值税專用發票的企業”,對於交通運輸企業來説,需高度關注。

發票是税務機關稽查中取證的重要來源。2012年《全國税務稽查工作要點》指出要做到“查賬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因此,試點企業增值税專業發票的使用及管理需要制度化、規範化。

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是最常見的發票犯罪行為,也是刑罰最為嚴重的罪名之一,《刑法修正案(八)》雖降低刑罰的力度,但是依法依然可以判處無期徒刑。具體犯罪行為有四種表現:一是為他人虛開;二是為自己虛開;三是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四是介紹他人虛開。另外,非以營利為目的,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為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非增值税納税人根據商品交易額,如實代開,按照最高院的批覆亦被視為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

根據其代理的眾多税務稽查及爭議案件的經驗,提醒廣大試點企業,税企爭議發生後,弄清納税義務發生的時間,理清各種法律、規範性文件之間的關係是關鍵,有效的溝通是解決問題的途徑。

即將進行的北京“營改增”試點,以及半年前上海啟動的試點都只是“營改增”的第一個階段,參與了北京“營改增”金融行業前期調研及方案論證的劉天永指出:“‘營改增’分為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為在部分行業部分地區試點,第二個階段是在部分行業全國範圍試行,第三個階段有望在全國範圍消滅營業税。目前的四檔税率只是一個過渡,增值税會向着單一税率的方向發展,税率也會降低。”

增值税是我國第一大税種,營業税則是我國第一大地税,影響廣泛,“營改增”必將是一個長期持續的過程。其間,不同地區分批次試點勢必產生“窪地效應”,試點企業可以重新梳理自己的業務流程以及調整自己的供應商,以取得更多可以用於抵扣的進項發票,以降低税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