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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審計建議

書信函2.67W

近年來,吉林省吉林市各級政府採取有力措施積極推進固定資產投資建設,為實施投資拉動戰略、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結構調整、提高投資效益、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同時也對在投資工作中表現突出的部門、單位按吉林省政府2015出台的《吉林省固定資產投資考核獎勵辦法》給予了一定的物資獎勵。

固定資產審計建議

目前,吉林市審計機關發現,該《辦法》雖然對資金的來源、獎勵範圍、評選條件、考核辦法、數據來源、考核時間及獎勵方式作出了規定,但在執行過程中仍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對省(市)直政府部門、單位獎金分配方面的規定還比較粗陋。固定資產投資獎勵專項資金由吉林省政府按照《吉林省固定資產投資考核獎勵辦法》中的評選條件,分為對各級政府和省(市)直政府單位兩個層次,各級政府評選條件為“完成投資任務指標”,各省(市)直部門評選條件為“促進固定資金投資增長,在重大項目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辦法》對各級政府評選條件規定比較詳盡,但在對省(市)直政府部門、單位的考核辦法中卻規定“獎勵標準由發展改革委員會會同公務員局研究確定”,未明確評分打分標準,僅把權利定在兩大部門,缺少科學、明析、可操作性的獎勵分配辦法。二是地方政府對資金的使用範圍和發放標準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吉林市審計局發現固定資產投資獎勵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比較混亂,有的單位直接用於本部門發放獎金、有的單位用於公-款旅遊,也有用於彌補單位經費不足的。同時,各單位的獎勵標準也不統一,有的獎勵為幾千元,有的則為幾百元。

針對上述問題,吉林市審計局提出相應審計建議,並得到市政府有關領導的肯定,要求從以下兩方面嚴格加強對固定資產投資考核獎金的管理:一是要求市發展改革委員會會同公務員局及時制定符合吉林市地方特點的評定標準,制定科學、可操作性強的考核分配方案,按貢獻大小給予不同的'獎勵,增加各部門的積極性,切實提高獎勵基金的使用效益;二是全市各級政府部門要制定對該資金的管理細化規定,明確資金的使用範圍和對個人的發放標準,除了對固定資產投資建設貢獻特別大的給予階梯式獎勵,充分調動個人的積極性、發揮個人的主觀能動性外,其餘部分應全部彌補辦公經費的不足,促進政府增收節支,減少各級財政投入。

關於進一步加強學校固定資產管理的審計建議書

我處在對校內單位財務收支審計和幹部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被審單位對固定資產管理工作不夠重視;設備管理部門、財務管理部門、設備使用部門三者之間信息不對稱情況。特別是隨着閔行校區建設竣工投入使用後,各單位在搬遷過程也形成了固定資產實物變化,由於未及時開展固定資產的盤點、對帳,從而導致固定資產賬賬不符、賬實不符等情況。為了規範和加強學校固定資產管理,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率,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與完整,特提出以下審計建議。

一、 學校應認真貫徹國家制定的有關加強固定資產管理的文件精神(文件詳見附件目錄),應進一步完善學校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對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

二、 學校應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產權和使用權的管理辦法,建立固定資產分級管理機制,責任到人,各單位應有專人負責辦理本部門固定資產的領用、保管和清點工作,單位負責人對本部門所屬固定資產的安全和完整負有責任;

三、 學校應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的年度盤點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設備管理部門、財務管理部門和使用單位應每年進行盤點對帳,使固定資產賬賬、賬卡、賬實保持一致;學校應定期組織對各單位固定資產全面清查工作,查明固定資產的實際狀況,確保學校固定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 學校應完善固定資產處置報廢的審批程序。對固定資產清查中發現的問題,應查明原因,説明情況,按規定程序及時處置報廢固定資產,建立資產丟失、毀損等責任追究制度。

附:有關固定資產管理文件目錄

1、《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國管財字[2000]32號)

2、《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8]13號)

3、《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十一五”期間進一步健全高等學校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教財[2007]1號)

4、《華東師範大學關於進一步健全財經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華師財[2007]5號)

審計處

2015年6月10日

標籤:固定資產 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