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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殘值的會計處理

固定資產預計淨殘值是指固定資產在報廢時,預計殘料變價收入扣除清算時清算費用後的淨值。下面小編準備了關於固定資產殘值會計處理的文章,提供給大家參考!

固定資產殘值的會計處理

在計算折舊時,把固定資產原值減去估計淨殘值後的餘額為折舊額。《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做好已取消的企業所得税審批項目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税發[2003]70號)規定,內資企業固定資產殘值比例統一為5%。《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淨殘值,這就是説,新税法中沒有對固定資產殘值比例作出限制性規定。而會計準則的要求,固定資產淨殘值比例由財務人員進行專業判斷,但要求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情況、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淨殘值,且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這樣,會計與税法之間將產生差異,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固定資產殘值率的差異。固定資產購入時其取得成本可以税前扣除,在後續計量期間,固定資產的計税基礎是按照税法規定計提折舊後的餘額。但會計上企業估計的殘值率和税法中規定的殘值率往往不相一致,這種不一致會導致賬面價值與計税基礎之間的差異,但這種差異屬於暫時性差異。另一方面是固定資產殘值差異。折舊可以抵税,殘值亦可以起到減少税負的作用。固定資產處理時通常有兩種情況,一是當實際估計的殘值大於税法規定的殘值時,如固定資產變現出售,所收到的銀行存款中除了固定資產清理的.現金外,還包含殘值變現淨收入即營業外收入,按税法規定應照章納税;二是當實際估計的殘值小於税法規定的殘值時,固定資產變現出售,實際的淨殘值收入和税法規定的殘值收入的差額部分即營業外支出可在税前扣除。

例如,某公司2006年12月購買一件設備,購入價為75萬元,採用直線法計提折舊。會計上確定4%的淨殘值、折舊年限3年,2008年前税法規定的淨殘值為5%、折舊年限5年,2008年以後税法合理預計淨殘值為1%、折舊年限為4年。會計處理上,該公司2007年每月計提折舊額=(75-75×4%)÷(12×3) =2(萬元),2007年計提折舊額=2×12=24(萬元);税務處理上,2007年每月可税前扣除的折舊額=(75-75×5%)÷(12×5) =1.1875(萬元),2007年可在税前扣除的折舊額=1.1875×12=14.25(萬元),2007年納税調增額=24-14.25=9.75(萬元)。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税若干税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9]98號)對已購置固定資產預計淨殘值和折舊年限的處理作出明確,即新税法實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企業已按原税法規定預計淨殘值並計提的折舊,不作調整。新税法實施後,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可以重新確定其殘值,並就其尚未計提折舊的餘額,按照新税法規定的折舊年限減去已經計提折舊的年限後的剩餘年限,按照新税法規定的折舊方法計算折舊。固定資產原確定的折舊年限不違背新税法規定原則的,可繼續執行。

也就是説,2008年前已購置並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額時,原税法下已計提折舊的,不調整原已提折舊額;新税法實施後,這些固定資產折舊額,有兩種方法可供選擇,一是按新税法的規定,對摺舊額重新計算;二是不違背新税法規定的,原折舊政策可繼續延用。由此,對於計提折舊所使用的預計淨殘值來説,原固定資產可以按原預計淨殘值繼續延用,也可按新税法的規定重新確定,由企業自行選擇。

上述舉例中,該公司2008年~2011年税前扣除折舊額的納税處理有兩種方式可供選擇。第一種方式是繼續沿用2008年以前的政策,即2008年~2009年每年納税調增額=24-14.25=9.75(萬元),2010年~2011年每年納税調減額為14.25萬元。第二種方式是按照新税法重新計算折舊額,即2008年後3年税前扣除折舊額=[(75-75×1%)-14.25]÷(4-1)=20(萬元),該公司可在2008年~2010年剩餘3年內每年税前扣除折舊20萬元。2008年~2009年每年納税調增額=24-20=4(萬元),2010年納税調減額20萬元。

  延伸閲讀:清理報廢、毀損固定資產的殘值變價收入要不要交税?

(一)增值税方面: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分兩種情況:一是如果一般納税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於增值税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税額的或者是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税;二是如果一般納税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已按規定抵扣進項税額)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税率徵收增值税。如果是小規模納税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則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税;

(二)所得税方面:如果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髮生的財產損失,可由企業自行計算申報扣除;如果不屬於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髮生的財產損失,應報經主管税務機關審批後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