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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的專業畢業論文範文

校園1.25W

法律教育作為培養法制國家中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徑,不僅要關注法律人才職業技能的培養,更要關注法律人才職業道德素質的塑造。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法學的專業畢業論文範文相關內容,歡迎參閲。

法學的專業畢業論文範文

  法學的專業畢業論文範文篇一

摘要:對於大學生而言,各種社會危害頻繁出現,對大學生的傷害越來越大,因此法律教育顯得尤其重要。在高校教育過程中應該要積極加強法律教育,加強對法律教育的全新認識,提高教師的綜合能力以及法律水平,從而實現對大學生的正確引導。

關鍵詞:法律教育;新視角

引言隨着經濟全球化和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發展,我國的教育也逐漸實現現代化,素質教育是當前各個院校發展過程中的重要趨勢。在素質教育過程中,應該要以提升學生的綜合能力素養為目標,法律教育是當前素質教育過程中的一個十分重要的部分,對於學生法制觀念的提升有積極的促進作用。高校教育是一種綜合性教育,對於高校學生的綜合能力水平的提升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高校教育中應該要不斷滲透法制知識,幫助高校學生提高法治水平,能夠為自己的工作和學習提供更多的保障。

一、法律教育的意義

1.法律教育有助於提高學生的法律意識

高校學生面臨的學習和生活壓力都比較大,面對複雜的外部環境,很多學生自身的分辨能力較差,對於社會中存在的各種危險不能有效地應對。加強法律教育對學生法律意識的提升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比如在法律教育過程中,對高校學生宣講一些法律常識,使得學生在遭受類似的侵害時有一定的防範意識,可以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

2.法律教育的發展有利於人文精神的弘揚與昇華

法律教育與人文精神是兩個相互影響的主體,法律教育有助於對各種人文精神進行弘揚和昇華。當前我國正在提倡法治中國建設,法治的精神在於實現社會公正與平等,使得人可以成為一個獨立、有尊嚴的個體。在高校教育過程中加強法律教育,可以對人文精神進行弘揚,有利於高校學生不斷提高自己的綜合水平。當前,高校學生對法律教育的認識還不夠。面對多元化的環境時,加強社會主義法律教育顯得十分重要,但是當前很多高校教育管理者對於這部分教育的認知程度還不高,教育理念還比較老舊,在教育過程中,法律教育相對於其他學科的教育,往往容易被忽視。對此,要積極加強對高校法律教育的認知。

二、如何在高校教育過程中滲透法律教育

法律教育屬於人文教育,當前有的高校已經開設了專門的法制課程,對大學生進行法律教育,但大多數高校依舊沒有開設相應的課程,因此在高校教育過程中,進行法律教育就延伸到日常生活和學習過程中。

1.加強對法律教育的全新認識

大學生經過了多年的學習和經歷,對外界各種突發情況有一定的應變能力,但畢竟還是很少有機會在現實社會中經歷一些違法事件,因此對社會上各種犯罪行為、危害的辨別度不高,應對能力較弱。近年來,越來越多的社會犯罪對大學生的影響越來越大。法律教育是對大學生的法律觀念和意識等進行教育和引導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高校教育過程中各個學科的教師應該要注意的一個問題。隨着素質教育的不斷深入發展,法律教育在高校教育過程中的作用越來越明顯,很多時候,法律教育漸漸演變成為一門獨立的課程,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教育在高校教育過程中的重要地位。高校教育是灌輸各種理論、意識,幫助大學生提高思維能力的重要過程。而法律教育的主旨是要讓大學生不斷提高自己對法律的認識,從而能夠為自己的生活以及學習提供更多的保護,當自己遭受侵害時可以找到保護自己的武器。在高校教育過程中融入法律教育,應該要積極加強教師對法律教育的全新認識,比如要提高教師自身的法律意識,在教育過程中潛移默化地加入一些法律教育知識,不斷改變法律教育理念,為大學生提供一定的法律輔導。

2.結合新媒體平台,為法律教育提供良好的環境

在現代化教育理念下,大學生的法律教育受到多方面影響,良好的教育環境是實現教育目的的保障,營造一個良好的環境對於大學生的學習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大學生在學習過程中很容易受到不良信息以及行為的影響,在高校教育過程中,為了提高法律教育的水平,需要結合各種現代媒體平台的信息傳播手段,幫助大學生提高法律意識。現代化媒體平台的種類十分豐富,比如網絡媒體等,這些現代媒體平台恰好可以很好地發揮引導和宣傳的作用,各種正面、積極消息的宣傳可以為法律教育奠定堅實的環境基礎。所以,在新時期,政府和社會要積極合作,起到一個良好的社會輿論方面的導向作用,進行教育的過程中應要積極利用各種現代化媒體,使得高校教育過程中對法律教育的重視程度更高,為法律教育奠定一定的基礎,從而不斷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此外,也應該要結合新媒體進行法律教育。比如在教學過程中,教師可以利用多媒體設備對一些法律知識進行宣傳,使得大學生在學習過程中可以加強對各種法律問題的認識。同時,還可以利用現代媒體平台,組織大學生參加相應的培訓,加強對大學生法律意識的教育和引導,以一種開放性的、多元化的態度進行高校教育,同時進行法律教育。

3.加強法律教育過程中的實踐教學力度

法律教育不僅是各種理論知識的傳遞過程,更重要的是各種實踐教育,累積更多生活中的素材,幫助大學生對各種法律事件有更加深刻的認識,切忌使用一些純粹的理論教育,以防大學生在學習過程中產生厭惡的情緒。在高校日常教育過程中融入法律教育,應該要加強大學生主動創新能力的發揮,一個重要的過程就是在法律教育過程中要加強情境設置,在進行情境設置時,應該要以日常生活為原型,讓大學生能夠對教師所擬定的場景比較熟悉,從而可以加深對法律知識的理解程度。比如在大學法律課程中,可以在授課之前,組織大學生進行表演,這種方式可以有效地提高大學生的興趣,幫助大學生更快地融入到課堂中,表演的內容可以與法律教育相關,涉及一些不良事件,比如對當前社會常見的一些偷盜方式進行表演和展示,使得學生可以意識到在自己的身邊就存在這樣潛在的危險,而且能夠對比較常見的犯罪方式進行發掘,使得自己可以在日常生活中儘量做好防範,保障自己的利益以及人身安全。

4.加強教師的引導

高校教育的核心人物是教師,教師在大學生的法律教育過程中有十分重要的引導作用,在高校教育過程中要做到各個學科的教育與法律教育的融合,就需要教師不斷提高自己的綜合能力水平,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才能在教育過程中對大學生進行正確的引導。對此,應該要加強對教師能力素養的培養,建立高素質的教師團隊,在教育過程中,要組織教師進行相應的培訓,使得教師能夠不斷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識,能夠對各種法律知識有更加全面的瞭解,在教學過程中能夠找準時機、找到機會對大學生進行法律教育,從而不斷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

三、結語

對於大學生而言,各種社會危害頻繁出現,對大學生的傷害越來越大,因此法律教育顯得尤其重要。在高校教育過程中應該要積極加強法律教育,加強對法律教育的全新認識,提高教師的綜合能力以及法律水平,從而實現對大學生的正確引導。

參考文獻

1、診所法律教育在中國製度化建設中亟待解決的問題蔡彥敏環球法律評論2005-05-28

2、中國近代法律教育與中國近代法學何勤華法學2003-12-10

  法學的專業畢業論文範文篇二

摘要:各法學院應當自行設置專門的機構運行辦法、經費管理辦法、檔案管理辦法、效果評估辦法等,應當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規範案源渠道,也可以根據特色資源對診所教育進行類型化的劃分。通過標準化與特色化的結合,使得改革的構想真正能落到實處。

關鍵詞:法律教育;運行

一、我國開展診所式法律教育中的普遍困惑及根源探尋

正是由於診所教育具有填補學院教育缺失環節的功能,同時考慮到可能為教育改革提供良好的契機和平台,我國部分高校的法學院自2000年9月開始接受美國福特基金資助設立診所式法律教育以來,以美國的診所教育模式為基本參照,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和改進,成為各自法律教育流程和目標中必不可少的環節。同時,這一模式迅速在國內各法學院之間推進,引起了法律教育界的普遍重視。但是,應當看到的是,我國本身並沒有診所式法律教育的生成根基,加之時間較短,各法學院開設診所課程的模式基本上照搬了美國法學院的現成模板,其中相關的具體課程規則及流程規劃也基本上都是從其已有的經驗中移植過來的。於是,當國內各法學院的診所教育在外界的扶植下倉促上陣時,對於診所課程的迷惑和懷疑便難免成為法律教育界一種較為普遍的情緒。而從目前國內一些剛剛開設或準備開設法律診所的高校的實踐情況來看,相關教育工作者主要反映出以下診所運行困難的現象:

1.國內法律教育界對診所教育的定位不明,容易將技能培養課程開設成案例研討課程;

2.學生習慣於灌輸式教育後可能對以自我為中心的啟發式教育產生不適應的反應,影響教學效果;

3.國內診所課堂找尋典型案例的渠道有限,難以滿足課程教學的需要,技能培訓效果呈現不穩定性;

4.高投入需求與經費來源緊張的矛盾導致診所經費不足成為普遍現象,成為診所教育延續和發展的主要困境;

5.許多診所教育重技能、輕倫理的教育現狀,將法律診所引向了其教學目的的對立面;

6.眾多法學院存在指導教師知識儲備不足、經驗不足的情況,難以滿足課程對教師的要求;

7.部分法學院對診所教育重視不足,課程時間難以保障,在其他主體課程的壓力下被擠壓和邊緣化。除了上述已經出現的較為普遍的典型難題之外,還有許多新的棘手的問題正在教學實踐過程中不斷被反映和提出。對於此種情況,筆者認為,目前法律教育界所提出的諸多問題確實具有現實性和緊迫性,需要我們在教學實踐過程中找到解決這些問題的切實有效的辦法。但是,若要真正解決這些問題,我們首先就必須從問題產生的根源進行考察。而針對上述診所式法律教育所體現出的諸多困擾,我們可以根據形成原因的標準進行類型化區分,並層層推進直至抵達問題生成的核心環節。

(一)個體非普遍、非典型問題的甄別與排除

若要解釋中國診所式教育的困擾根源,我們必須首先從現象中剔除可能的干擾項。從當前開展法律診所課程的高校所反映的問題來看,儘管其提出的困境可能從外觀上大致相同,但造成這類困擾的原因卻迥然有別。部分法學院雖然提出了與其他同仁類似的疑問,但經過仔細區分就會發現,其問題產生的原因具有本校的特殊性,不能作為探尋問題根源的前提條件。例如,部分法學院提出本校開設法律診所效果56我國診所式法律教育運行的普適困擾及調整方向不佳,教師指導目標不明確、學生積極性不高、校方不重視、資金緊張、案源不穩定、課時難以保障等等,看似都是各法學院所提出的普遍問題。但是,經過仔細辨別就會發現,這類法學院所出現的困境主要是由自身的特殊原因造成的。其中所提出的困擾往往伴有本校法學師資力量薄弱、學生生源不佳、規模小、校方制約其發展的特有原因。儘管與其他法學院開展診所課堂具有類似的困境外觀,但其真正原因不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對於這類情況,一方面,需要此類法學院根據自身的特殊情況設計出具有針對性的問題解決方案,以保障法律診所的教學效果;兩一方面,在宏觀層面分析診所教育的普適困境時,為防止結論出現偏差,需要在統計數據中排除此類情形,且當中所總結出的實踐經驗也不能直接作為參考方案由其他法學院完全移植照搬。

(二)模式形成初期機制磨合原因的提煉與弱化

在排除了特殊情況的信息干擾之後,我們需要對各法學院開設法律診所課程面臨的普遍性問題進行系統梳理和分析。而從解析的目的性角度考察,對於這一問題,利用因素代入的思路,有助於我們將已生成的問題按照生成原因和解決難度進行層級化的分類。針對國內法律診所教育的問題,首先被代入的因素應當是該教育模式被引入的時間維度和基本方式。前文已經提到,我國的診所法律教育是在美國教育基金的資助下建立起來的,在此之前完全沒有相關的教育機制,且至今也僅發展了十幾年的時間。這就容易造成以下的局面:第一,在固有教育機制和全新教育的磨合過程中,必然生成對新模式的不適應性,並衍生出一系列問題;第二,在較短的時間內,衍生出的問題難以得到立即的解決,必須經過一段時間的調整,才能弱化由此造成的負面影響。按照此標準進行判斷,那麼國內出現的許多診所教育的普遍困境,在本質上屬於“水土不服”的一般症狀,只要經過一段時間的適應和調整,並採取針對性的積極措施,目前一些看似棘手的問題通過目標性的方案和舉措就能夠得到實質的解決。例如,隨着時間的推移和相關配套教育模塊的積累,診所模式的一些教育理念會逐漸被接受,所佔教育資源的比重也會逐漸增加,案源、資金的獲取渠道以及課程的流程安排亦將步入程式化的操作階段。即是説,對於因短期內磨合原因所生成的模式困境,我們應當從當前的普遍問題中提煉出來,並加以弱化理解,以便讓我國診所法律教育的根本問題表現得更加鮮明。

(三)診所教育全球範圍內先天性缺陷表徵的辨識與彌補

當時間維度和引進方式的因素代入完成之後,我們緊接着代入的因素就是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所存在的固有缺陷。換句話説,為了外顯我國法律診所最核心的問題產生的根源,我們必須對於診所教育的固有問題和我國的特有缺陷加以區分,並在標明問題來源之後分別設計不同的解決思路和方案。儘管法律診所在國外的發展已經較為成熟,但不可否認,法律診所從設立初期就已經表現出一些與該模式相伴而生的問題,且各國法學院在注意到這些缺陷之後,所採取的措施固然可以削弱其負面影響,但問題本身並未被根除。同時,當診所教育在我國的移植活動開始之後,也必然會在國內各法學院的教育環節中再次體現出來。比如,在援助型診所教育中,學生代理案件的能力侷限和法律障礙、指導教師參與力度難以把握、相關部門是否配合的隨機性都是該教育模式長期以來都難以排除的困擾,而解決措施在任何方面的舉動,都可能直接對教學效果產生重大影響。再比如,在診所式教學活動中,對於實踐技能的片面往往會導致教育過程中法律職業倫理教育的忽視或缺失,而這一趨勢所產生的副作用可能遠遠大於診所教育的積極價值,因而一直都被各國的法律教育人士所反覆強調。根據此種區分思路,辨別診所教育共性問題和特性問題的意義在於認清缺陷的原因差異,從而明確各自具有針對性的解決方案。對於共性問題,可以參考國外的既有經驗並根據自身情況予以協調;而對於特性問題,區分活動會讓其目標更為鮮明,這為問題的解決方案提供了便利的前提環境。

(四)我國診所教育特有普適缺陷結構性根源的探尋與外顯

按照因素代入性思路層層推進,各種干擾性信息被不斷剝離,我們也離最終的目標越來越近。儘管這種區分和識別的工作可以繼續做下去,但就當下的已知因素來考察,我們似乎已經能夠對於我國診所教育問題的根源進行基本的定位。在排除了個別原因、臨時原因和先天原因之後,我們可以把針對我國診所教育特有普適缺陷的視野集中在診所模式植入我國的教育體系之後和原有教育機制的融合度之上,而這種結構性的原因,或許就是我們所要探尋的終極目標。至於此類問題的具體作用方式,我們會在接下來的行文中詳細論述。

二、造成診所法律教育與我國傳統教育

機制融合度偏低的表徵機理及不良後果對於中國現有法律教育和診所式法律教育之間難以融合,並且會給診所教育帶來嚴重阻礙的命題的真實性的論證,可以基於這樣一個假定模型進行反證,即如果上述的所有原因在我國已經得到了徹底的排除,診所教育是否就能夠在我國實現其既定的教學效果和教育目標?同時,對於“融合度低”這一結構性原因的根本性的論證,我們也可以設定一個假設性的疑問,即如果迴避這一結構性原因,能否通過其他的方式消除國內法律診所目前所面臨的所有障礙?帶着這兩個問題,筆者將從我國法律教育模式的發展過程及現狀入手,探討其歷史進程中的步步變化,以及法律診所被植入以來兩種模式的相互影響方式。

(一)中國法律教育模式構建過程的特殊性及缺憾

在理想條件下,一國法律教育活動的興起源於本土社會對於法學研究和法制建設人才培養的需要,因而各國早期的法律教育模式往往帶有本土法制文化鮮明的特點。以歐洲各國的法學教育為例,儘管羅馬法復興運動中博洛尼亞大學的法律教育模式為各國法律教育的基本體制奠定了基礎,但在各國本土的發展中,仍然出現了“以培養法律職業者為主的學徒制”[5]和“以法學專業理論研究為主的學院制”[6]兩種教育模式。而在之後的發展過程中,為了逐漸彌補兩種模式的顯著缺陷,各國又開始逐漸改良自身傳統的法律教育體制,以全面培養學生理論素養和實踐能力為目標,或是健全學校的相關課程,實現法學理論與實踐的通識教育;或是明確各教育機構的職能分工,全面構建學院教育和職業教育之間的配合協調機制,並在不斷的磨合過程中實現對各類法律人才的培養和輸送。但是,對於我國來説,法律教育的產生背景較為特殊,是隨着大陸法系的整體移植而一併產生的,並且在清末、民國以及新中國的幾次徹底的反覆中呈現出曲折發展的局面,直到新中國改革開放之後,法律教育的連續性與繼起性才得以保障。基於這一歷史背景,我國法律教育在形成初期就不得不面對以下尷尬的局面:其一,現行法律教育模式在本國的科學性未得到確認,是否適合中國國情存有疑問;其二,法制建設人才極度匱乏,迫切需要教育機構在短期內向社會輸送大量的法學理論研究與職業人員。在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我國長期以來的法律教育都將重心及考核標準都放在培養學生的數量上,並沒有思考輸出人才的質量以及現行教育體制合理性。從上述情況來看,我國的法律教育幾乎是在沒有全局規劃和系統部署的情況下“倉促上陣”的。在現有的整體結構中,大多數法學院所表現出的是歐洲學院制最早期的教學思維和模式,只考慮核心理論課程是否開設和完成,課堂教學只注重理論知識的灌輸,而與社會環境對法律人才的實際需求相脱節。與此同時,我國的法律教育體系中卻沒有專門的職業教育機構對學生的實踐能力加以培養,從而造成了整體的法律教育“一條腿走路”的局面。相反,從用人單位的角度來看,其需要的則是能夠處理法律實務的專業人士,但在經過招聘之後,往往獲得的是隻具有初步理論知識的畢業生,無法將其直接放入工作崗位,而必須對新招聘的人員設置專門的培訓程序,這實際上是在彌補法律教育所缺失的環節。因此,從宏觀結構來看,我國目前的法律教育實際上空缺了實踐教育的部分,而這種結構顯然是無法滿足國內法制建設的'需要的。

(二)診所式法律教育的生成初衷及其與我國法律教育模式結構性錯位的表徵

如果從診所式法律教育的視角審視整個法律教育,就會發現,法律診所模式在我國根本不存在本土生成的土壤,而只能通過移植的方式在國內獲得生存的空間。這是因為,法律診所的形成和發展是以兩個目標作為要素前提的:其一,法學院的專業培養應當迎合職業需要,在與職業機構分工協作的同時,完善自身的教育職能;其二,如果法學院的理論能力或職業能力教育出現僵化的趨勢,就必須通過適當的改良方式來維持應有的教學效果。基於這兩項要求,美國之所以能夠成為法律診所的發源地,就在於其法律教育機構以向用人單位提供合格的“教育產品”作為教學的價值導向,而傳統的教學方法在運用中也確實容易產生“脱離實際”、“紙上談兵”、“隔靴搔癢”的情況,需要通過現實的或高度仿真的演練環境來刺激學生的感官,以此來加深對職業技能及職業倫理的理解及內化影響。根據這一情況來判斷,法律診所模式無疑是最優的改良選擇。按照上述標準來考察我國的診所式法律教育,就會發現,這一純粹移植於國外既成模式的教學方法在國內完全是法律教育的“空中樓閣”,缺乏本土法律教育體制的支撐,也與現有的教學內容完全脱節:其一,法律診所模式效果的發揮必須以宏觀層面正確的教育導向和完整的教學配置為前提,但我國的法學院普遍還不具備上述條件,其既沒有明確的人才培養目標,也沒有理論結合實踐的法律實務的教學安排;其二,法律診所早期的運行是以培養合格律師為主要目標的,而這種以校內診所為基本模式的培養方向僅可能解決單一職業的需求,卻無法彌補其他行業職業技能和職業倫理教育的空白;其三,法學院其他課程的授課內容和法律診所的授課內容基本沒有關聯,二者之間無法形成相互促進、相互汲取經驗的良性互動關係,診所課堂缺乏法律教育環境的哺育和滋養。由此可見,我國在引入法律診所模式時,並沒有對我國法律教育的現狀及特殊性進行充分的論證,基於“國外運行良好且我國還未採用”的評判標準,就將相關的機制全面照搬且直接適用。誠然,我們應當肯定該行為的初衷,但也必須正視這一做法所造成的本土模式與引入模式難以融合的客觀事實。可以説,除了上一節所提到的各類表現原因和客觀原因之外,我國法律診所運行中的絕大多數困擾都是由此而生的。

(三)結構性問題引發模式運行不良後果的基本過程及具體表現

面對教育結構錯位的現實性,不同的法學院在進行法律診所課程時會出現不同的反應,而這些反應以及相應的行動在不同層面上都造成了診所教育效果不佳的結果:

1.忽視自身實際情況,盲目照搬既有模式的困境如果迴避兩種教育模式難以融合的結構性事實,而是直接按照國外的經驗和贊助者的要求予以推進,那麼教育質量和教學效果上難免會產生以下問題:教師的教育理念沒有發生相應的變化,沒有理解診所教育的本質目的;學院忽視教師相關的知識儲備,認為長期從事理論教學的教工可以直接勝任診所教學工作;法律診所作為獨立的課程,沒有課程之間的銜接和教學內容的配合,等等。面對以上情況,多數診所課堂的場面表現為教師帶領學生嚴格走完教材的流程,卻難以體現診所教育的精髓所在。於是,接受診所教育的學生往往會產生相應的迷茫感。從接受診所教育學生反饋的信息來看,這種困擾主要表現在:不知道學到的理論知識如何運用到課程中,不清楚每節課具體的訓練目標,不明白理論課與實踐課的學習思維差異。而在這樣的學習過程中,學生依然習慣於在課堂上被教師灌輸知識,卻無法通過模擬練習將知識轉化為個人的實際能力,面對真實的案件依然會有無措感和恐懼感。顯然,當診所教育無法與國內法律教育資源實現互助與配合關係時,其教學目標是難以實現的。

2.積極改變現狀,努力實現和保障診所教育效果所面臨的難題如果能夠認識到兩種教育模式難以融合,那麼為了保障法律診所的教學效果,授課教師就必然會將大量的精力投入到前期的準備過程和課堂的效果評估中去。而這種前期準備和教學目的就包括:必須首先讓全體參與課程的師生實現教學思維的轉化,必須讓選課學生先具備分析實際問題的基礎能力,必須通過課堂實現理論知識與實踐知識的貫通,必須通過實踐讓學生在社會環境中理解規則的運行原理,等等。由此可見,這種積極採取多項措施確保實踐法律診所教學目的的行為,在本質上是在以診所課堂為契機,試圖彌補我國現行法律教育體系中缺失的環節。但顯然,這樣的壓力和責任不是一門課程所能承受的,需要上一層級的宏觀調配才能實現這樣的目標。法律診所自行為課堂打造外部環境的做法,雖然看到了問題所在,但由於自身的資源配置能力有限,不僅耗費了大量的精力,佔用了教學的時間,部分目標卻依然無法實現。所以,對於我國的法律診所教育來説,當其無法與現有教學模式融合時,教學活動就陷入到了一種二難的邏輯怪圈之中,即無論採用積極調整還是消極模仿的方式,法律診所的教學效果和教學目的都是無法保障的。因此,結構性問題是診所教育無法迴避的根本性問題。若要實現法律診所引進之初的目標,我們必須從理念上對於我國的法律教育現狀進行徹底的反思,並基於此設計出具有針對性的改革方案。

三、改變診所式法律教育現有困境的基本思路及調整方向

根據以上論述可知,儘管引入我國僅十餘年的時間,但法律診所已經走到了發展的十字路口上,必須對未來的走向做出選擇。從現有的趨勢來看,我們不能因為改革的任務艱鉅就索性放棄相對先進的教學模式,而是要根據診所教育的實際需要對法律診所進行本土化的改造,挖掘其更多的價值,並對我國的法律教育體系進行相對應的調整。基於這一現實需要,筆者認為,只有我們在現有基礎上設計出科學的、符合本土需求的法律診所教學體系,才有可能實現制度引進之初撼動我國僵化法律教育模式的終極目標。但是,從改革工程的規模來看,這既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也不是單憑對法律診所的改造就能實現的,而是應當在法律教育體系全局的視野內,以診所教育為中心,對全部教育環節進行有針對性的適當改造。基於此,我國的相關改革措施可以將以下思路作為突破口,對本國診所教育進行嘗試性的變革,並在不斷的探索過程中以實施效果為標準進行適當的調整。

(一)以法學院為單位,在宏觀層面為各自的法律診所設置配套資源和條件,為診所課程提供基礎性保障

對於國內各法學院來説,學院層面的支持才是確保法律診所良好運行的前提。而以改革為目標,學院需要做的不僅僅是完善的硬件環境和充足的課程經費,更重要的是,應當為課程的調整提供相應的空間和具體的支持。例如,對診所教師來源進行細緻的挑選,確保課程的實踐性特點;對選拔教師進行專門的師資培訓,幫助其思維的提升和技能的鍛鍊;設置足夠的課時,以保證教學目的的實現等等措施,都是我們為教育改革提供的環境前提。

(二)增加法律實務教育的課程環節,為法律診所的運行提供知識性儲備

正如前文所提到的,之所以我國不能直接照搬國外法律診所的既有模式,就是因為我國的法律教育結構不完整,只注重抽象的理論教育,缺乏對法律實務知識的傳授,從而使得法律診所教育喪失了基本的依託。因此,我國診所教育改革的必要部分就是在教育體系中增加與本國法律實務相關的知識的講授環節,通過對我國法律實務的現狀的描述、基本規則的介紹、部門之間分工銜接的梳理,讓學生從宏觀思維上建立法學理論與法律實務的連接方式,進而在觀念上理解診所性實踐教育的積極價值。以此作為診所教育的必要準備,一方面能夠填補我國法律教育的空白,實現教育內容的全面、均衡;另一方面,學生在獲得相關知識之後,容易迅速進入法律診所的學習狀態,對於診所教育特有的方法、目標也能夠有充分的領悟。

(三)擴充角色訓練類型,從而建立起法律診所向各類法律職業輸送人才的平台

如果從制度引進的角度看,我們對於現有的診所教育模式的內化工作還沒有完成,擴充職業角色訓練目標似乎為時過早,但從本國社會實際需求的角度來看,這卻是讓診所教育真正融入我國法律教育體系的良好契機。從我國的法律實務界來看,由於職業教育職能及相關機構的缺失,對於職業人才的需求是全方面的。而目前法律診所主要針對律師職業能力的培養的思路,顯然與我國的實際需要格格不入。因此,我國的法律診所本土化的改革方向必須是建立起全面的職業角色技能培訓,這不僅是我國法制環境的需要,也是法律診所在我國充分發展的必經之路。否則,如果診所課程脱離了現實需求而自行運行,那麼不僅無法起到服務社會的作用,僵化的模式必將在法律教育的進程中被淘汰。而按照這一思路,利用診所教育的思路指導校外實踐、實習,將實踐部門資源同學校資源結合起來,或是大力發展校外診所等方法,都是實現這一目標的有效途徑。

(四)完善法律診所課程設置,實現標準化與特色化相結合的開課模式

以上述客觀條件和主觀引導為依託,為了保障課程質量和課程效果,我們還必須對法律診所教育進行系統的規劃。從宏觀層面來考察,教育監管部門應當對各高校的法律診所在關鍵環節設置統一的標準,以防止個別高校法律診所濫竽充數的情況。例如,明確診所課程的性質,確立診所教師的選拔標準,設定診所教學師生比例,協調診所與實習、模擬法庭等實踐環節的關係,等等,都是監督機構為確保教學質量必須要進行的規範化活動。在微觀層面,各個法學院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優勢和特色,設置符合自己實際情況的系統化管理規範。例如,各法學院應當自行設置專門的機構運行辦法、經費管理辦法、檔案管理辦法、效果評估辦法等,應當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規範案源渠道,也可以根據特色資源對診所教育進行類型化的劃分。通過標準化與特色化的結合,使得改革的構想真正能落到實處。

參考文獻

1、診所法律教育若干基本問題研究左衞民; 蘭榮傑環球法律評論2005-05-28

2、清代法律教育的近代轉型鄭智航當代法學2011-09-10期刊6

  法學的專業畢業論文範文篇三

包拯是宋朝人,但宋代的戲曲並沒有什麼“包公戲”。“包公戲”是在元朝興起的,至晚清時終於蔚為大觀。數百年間,包公審案的故事被編入雜劇、南戲、話本、評書、小説、清京劇,以及眾多地方戲中;近代以來,包公案”還被多次改編成影視劇。無數中國人都通過“包公戲”瞭解古代的司法制度與司法文化;一些學者也以“包公戲”為樣本,煞有介事地分析傳統的“人治司法模式”,反思“中國傳統司法遲遲不能走向近代化的重要原因”。

然而,作為一種在宋代文明湮滅之後才興起的民間曲藝,“包公戲”的故事幾乎都是草野文人編造出來的,他們在舞台上重建的宋朝司法情景,完全不符合宋代的司法制度。如果以為“包公戲”展現的就是宋代的司法過程,那就要鬧出“錯把馮京當馬涼”的笑話了。現在我們有必要來澄清被“包公戲”遮蔽的宋朝司法傳統。

【尚方寶劍三口鍘刀丹書鐵券··】

就如《封神榜》中的各路神仙登場必亮出法寶,“包公案”的包青天也攜帶着皇帝御賜、代表最高權力的各類道具,元雜劇中尚只有“勢劍金牌”,到了明清傳奇中,則出現了權力道具“大批發”:“(宋皇)賜我金劍一把,銅鍘兩口,鏽木一個,金獅子印一顆,一十二第御棍……賜我黃木枷梢黃木杖,要斷皇親國戚臣;黑木枷梢黑木杖,專斷人間事不平;槐木枷梢槐木杖,要打三司並九卿;桃木枷梢桃木杖,日斷陽間夜斷陰。”

這裏的“勢劍”“金劍”,即所謂的尚方寶劍;“金牌”即丹書鐵券,俗稱“免死金牌”;“銅鍘”後來則發展成我們非常熟悉的“龍頭鍘”“虎頭鍘”“狗頭鍘”,龍頭鍘專殺貴族,虎頭鍘專殺官吏,狗頭鍘專殺平民。憑着這些神通廣大的法寶,包青天成了有史以來最厲害的法官,遇佛殺佛,遇鬼殺鬼。

有意思的是,包公所要對付的罪犯,有時候也擁有類似的法寶,如根據元雜劇《包待制智斬魯齋郎》改編的潮劇《包公智斬魯齋郎》、川劇《破鐵卷》,都講述世家公子魯齋郎自恃有祖傳的丹書鐵券護身,無惡不作,無法無天。那麼好戲來了:具有最高殺傷力的尚方寶劍破得了具有最高防護力的丹書鐵券嗎?從戲文看,好像破不了。所以最後包公只好採用瞞天過海的非常手段,在刑事呈報文書上將“魯齋郎”寫成“魚齊即”,騙得皇帝核准死刑,批迴文書,再改為“魯齋郎”,才將這個大惡霸押上刑場處斬。

於是,本來應當以法律為準繩分出黑白是非的司法裁斷,演變成了誰擁有的權力道具更厲害誰就勝出的權力對決,恰如周星馳電影《九品芝麻官》所演示的那樣:一方祭出御賜黃馬褂護身,另一方祭出可破黃馬褂的尚方寶劍,一方再點破這尚方寶劍是假冒產品。這也坐實了批判傳統的人士對於“人治司法模式”的指控。

然而,如此富有戲劇性的權力道具對決的情節,決不可能出現在宋朝的司法過程中。包公不可能手持尚方寶劍——因為宋代並沒有向大臣御賜尚方寶劍、賦予其專殺大權的制度,要到明代萬曆年間,才出現了尚方寶劍之制,皇帝才賦予持劍人“如朕親臨”“先斬後奏”的超級權力。包公的三口鍘刀更是民間文人幻想出來的刑具,歷代都未見將鍘刀列為行刑工具,很可能是入元之後,民間文人從蒙古人用於鍘草的鍘刀獲得靈感,才想到了給包公打造一副銅鍘的情節。

至於所謂的“免死金牌”,儘管北宋初與南宋初在戰時狀態下,宋朝皇帝為安撫地方軍閥,曾賜李重進、苗傅、劉正彥等將領丹書鐵券,但賜丹書鐵券並非宋朝常制,而且隨李重進、苗傅、劉正彥叛變事敗,自焚、被誅,鐵券已被銷燬,鐵券之制遂不復存,以致南宋人程大昌説:“今世遂無其制,亦古事之缺者也。”因此,在宋朝司法過程中,不可能出現丹書鐵券對抗尚方寶劍的戲劇性情景。到明朝時,丹書鐵券才成為常制。

事實上,宋人的法制觀念是排斥免死金牌的。他們説:“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共也……故王者不辨親疏,不異貴賤,一致於法。”宋太宗時,任開封府尹的許王趙元僖因為犯了過錯,被御史中丞彈劾。元僖心中不平,訴於太宗:“臣天子兒,以犯中丞故被鞫,願賜寬宥。”太宗説:“此朝廷儀制,孰敢違之!朕若有過,臣下尚加糾摘;汝為開封府尹,可不奉法邪?”最後,貴為皇子的趙元僖“論罰如式”。

宋太宗也曾想庇護犯法的親信——陳州團練使陳利用自恃受太宗寵愛,殺人枉法,被朝臣彈劾,本應處死刑,但太宗有意袒護他,説:“豈有萬乘之主不能庇一人乎?”宰相趙普抗議道:“此巨蠹犯死罪十數。陛下不誅,則亂天下法。法可惜,此一豎子,何足惜哉。”最後太宗不得不同意判陳利用死刑。皇帝本人也庇護不了犯罪的親信,何況免死金牌?

可見宋人司法,並不倚重代表特權的權力道具,而更強調三尺之法。生活年代略晚於包拯的大理寺卿韓晉卿,一次受皇帝委派,前往寧州按治獄事。依慣例,韓晉卿赴任之前,應當入對(即入宮面聖),請皇上做工作指示。但韓晉卿拒不入對,説:我奉命辦案,以法律為準繩,國法擺在那裏,就不必徵求皇帝的意見了,免得干擾了司法。

因而,至少在理論上,宋朝法官要讓犯死罪的權貴伏誅,只需憑頭上三尺之法,不必看手中有沒有尚方寶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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