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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畢業論文文獻優秀綜述範文

校園2.59W

在我看來,馬克思主義中所剩的可以支持雙方論點的範疇已經寥寥無幾了,我們的研究已經走火入魔了。這裏我並不否定我國刑法因果關係的研究成果,而是強調刑法研究中,在引用馬克思主義哲學原理時首先需要弄懂馬克思主義哲學的精神實質。那麼,為什麼必然説和必然偶然説都能從馬克思哲學中找到所謂的根據而爭論不已呢?這主要是對其中的必然、偶然、原因、結果諸範疇的不同理解,結果是雙方各執一端。拿哲學上的論據來支持其觀點,實則背離了馬克思主義哲學。可雙方為什麼又能自圓其説呢?偷換概念是雙方共同的弊端。故在用必然和偶然、原因和結果研究刑法因果關係時,前蘇聯已有學者指出:人的活動和它造成的結果,彼此間是處於必然聯繫還是偶然聯繫,對於刑法毫無意義。

刑法畢業論文文獻優秀綜述範文

以上分析僅是涉及我國刑法因果關係研究中必然説和必然偶然説的內部之爭,那麼,因果關係是否僅為我國犯罪構成理論中的客觀方面的一個要素?實際上,必然説還是必然偶然説法是建立在其為客觀方面上的一個要素展開討論的,即我國學者提出的刑法因果關係客觀性問題。我認為,刑法因果關係的客觀性,無非是指,刑事案件發生了,犯罪行為與結果以及行為人對行為與結果的認識這些客觀事實,不以我們的主觀認識存在與否,都實際存在着。而這些參在的客觀事實,包括行為人行為時的行為狀態事實,與由這種心裏狀態支配的行為與結果的關係的事實。這樣因果關係既是客觀方面的一個要素,又是行為人主觀方面所具有的認識因素。而必然説、必然偶然説之爭從這個角度看僅是因果關係在犯罪構成理論的客觀方面的爭論,把因果關係的客觀性等同於客觀方面的片面認識。而我們在研究因果關係時,應同時注意主觀方面的因素,即從主客觀相統一的角度來理解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以往我們的研究,忽視了對行為人主觀方面因果關係認識的'研究,按照以往研究的邏輯,客觀方面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的聯繫確定之後,進一步查清主觀方面行為人的認識則是很容易的事,殊不知,某些案件在客觀方面的條件關係查清後,其主觀認識也具有重大意義。而我們的必然説、必然偶然説之爭在司法實踐中容易產生由因推果的思維傾向,最後導致因果關係判斷的畢其功於一役。

二、英美法系的雙層次原因學説

在英美國家中,刑法因果關係理論同作為民事侵權行為責任條件之一的因果關係理論,是一脈相承的,即把原因分為兩層:第一層是事實原因,第二層次是法律原因。事實原因類似於大陸法系條件説圈定的原因,由But for公式判斷,意指如果沒有被告的行為,就不會發生這一危害結果,則行為是結果發生的原因。但事實原因並非最終都能被認定為刑法原因,還需要運用一定的標準進行限制篩選,找出其中應當讓行為人對結果負責的行為,這就是所謂法律原因。不難發現,法律原因理論同相當因果關係説的宗旨想同,都是為了限定刑法上因果關係範圍。然而對於如何選擇法律原因,近因説、普通觀念説、政策説、預見説等各執己見,表現出百家爭鳴的局面。

我認為,近因所謂的最近,不必是時間或空間上的最近,而是一種因果關係的最近,其實質要求也就在於危害行為對於危害結果所起的作用不能過分微弱,應當是足以令行為人承擔責任的。本來因果關係問題應當是在責任之前考慮的問題,近因説卻把確定因果關係等同於追究刑事責任,而要回答為什麼可以讓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時,又必然以因果關係的參在為前提,完全倒果為因。預見説的缺陷是考察因果關係以行為人主觀上對所發生的結果是否有認識或能認識來決定,正如有人批評《模範刑法典》因果關係條款是因果關係和主觀責任循環論證。而在判案實踐中,由於實用主義的影響,其具體判斷標準極富靈活性,隨着案情涉及的環境、當事人的特定狀況、時代背景不同和倫理價值觀念的變異,法官可能會對相同的事實得出不同的結論。以致有的人對於刑法中是否存在一個能夠用來解決所有因果關係問題的基本原則都產生了懷疑。

刑法因果關係歷來是刑法理論上的一個重要問題,也是一個新論迭出的問題,在我國刑法學的研究當中,歷史上就有偶然因果關係説與必然因果關係説之爭,現在又有高概率之説、條件説、事實因果關係與法律因果關係區分説之論,這些觀點的出現,表明刑法因果關係的研究正在深化,為我們進一步研究開闊了視野,但同時又給了我們一種不是隔靴搔癢抓不到實處,就是隻提出問題卻沒有説明如何解決問題的淺嘗轍止的感覺,刑法學作為一門應用科學和解釋學,其立論的出發點應該是解決實際問題,作為刑法學的重要課題刑法因果關係的研究,當然也不能例外,但是,從我國目前有關這個問題的研究來看,情況似乎並不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