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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監督管理制度

職場3.12W

1、財務工作必須貫徹執行各項財經政策,加強財務監督,秉公辦事,嚴格財經紀律。

財務監督管理制度

2、本校財務由財政局會計中心統一建賬管理,不私設小金庫。

3、提倡勤儉節約,嚴格財經紀律。凡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年度預決算以及羣眾關心的辦公設備購置、招待、會議等大額開支,必須經集體研究決定。

4、款項支出過程中,必須嚴格審批程序,實行聯籤會審,由經辦人員、紀檢監察幹部、財務主管、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參與,各項支出經聯籤會審後,按照審批權限由“一把手”、財務主管人員簽字審批入賬。

5、各項財務開支必須定期公開。每月月初10日內將上月單位收開支情況報公開;會議費、招待費等大的開支每季度公開一次;特別是外出考察學習等費用隨時公開;財務預算決算每年公開一次。

6、嚴禁用公-款請客送禮,嚴禁重複報銷費用,嚴禁以公務接待、購置辦公用品、工程修建等名義開具虛假髮票套取現金,中飽私囊或私分的,要嚴肅處理。

7、領導幹部出國(境)、外出考察學習、公務接待等費用,要公開報銷明細,實行“陽光票據”,接受羣眾監督。

8、出差費用報銷嚴格按照規定如實填寫差旅報銷單,並在出差回來一週內結賬,財務人員對報銷有關情況進行核實,如無出入,按規定請領導審批後,方可報銷。

9、加強內部財務管理,注意節儉開支。

財務審計制度

第一條 為維護師生的合法權益,加強會計核算,提高財務報告可信度,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校財務室每年年終編制的財務公開資料,應經全面審計後方可公開。須遵循會計十二大基本原則及國家相關的法規、條例和制度,才能使其更加準確、公正、恰當。

第三條 須經財政局審批的各項收支,應按審批情況編制財務計劃,事後將結果如實上報並在教師大會上公佈,接受主管部門和羣眾的檢查和監督。

第四條 財務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財務收支情況;

二、固定資產情況公佈;

三、資產的'管理、使用情況公佈;

四、其他需要審計評議的有關事項;

第五條 在進行外部審計評議時,被審計評議的領導及校財務室應積極配合審計工作,為審計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及資料。

民主理財制度

1、學校重大的經濟開支(如房屋建設、制定學校開學計劃等)都要召開校委會和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並由職代會討論決定。

2、充分發揮工會的民主管理監督作用。

3、建立民主理財領導小組。由學校教職工選派代表,擔任理財小組的領導成員,並推選3-4名堅持原則,廉潔奉公的老幹部、黨員和職工協助小組工作,監督各項計劃的實施,貫徹執行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

4、每年召開兩次民主理財會(即一期一次),民主理財會議有權否定不合理的開支。

5、民主理財小組每期一次“兩榜兩表”。公榜即學校、廚房資金收據,資金髮放明細表,醫藥費發放的明細表,接受羣眾監督,及時總結。

6、民主理財小組參與管理學校財務,在支部校委的領導下,經常監督學校的財務財產管理。

民主理財小組

組 長:王開封

成 員:高 冰 劉慧芝

彭 楠 龐東林

管春芝 謝春林

財務監督管理制度 [篇2]

一、實行統一預算管理,本着“量入為出、力求節約,留有餘地”的原則,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方案。

二、根據上年經費的使用情況和下年要開展的工作計劃,編制經費預算範圍包括:交通車輛費(含車輛油料、車輛保險、過路過橋費、車輛維修保養費、車輛裝飾費等);辦公經費(含報刊雜誌費、電話費、各類培訓、購買辦公用品、差旅費及出差補貼)。

三、 嚴格各項費用開支的審核報銷手續。

(一)送財務人員報銷的票據必須是國家統一使用的有效票據並具有真實、完整、合法性,票據必須註明開票時間,單位、物品名稱、數量、單價等,財務人員有責任記載不全的發票予以退回,對塗改及不合法的發票不予受理。報銷票據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票據有錯誤的應由票據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加蓋出具單位印章。

(二)報賬程序:經辦人填寫報銷憑證及單據,送主任審核簽字-會計簽字-辦公室簽字-審核簽字-由分管財務領導簽字後方能報銷。

(五)差旅費管理:

1.出差人員(含外出考察,下同)應就出差的人數、時間、地點、事由及經費預算形成專題報告,報辦主要領導審批後方可出差,並作為經費報銷的依據之一。

2.出差人員按照上級財務規定執行。

3.出差住宿地點須到市財政局、監察局確定的定點飯店按標準住宿。

(七)業務培訓管理:參照會議管理執行。

第五條 因公借款須填寫借條,經辦主要領導批准方可借款;公務完成後兩週內還款或辦理財務結算手續。越期不辦理還款或財務結算手續的:一是通報批

評;二是一年內不準再借款(特殊情況,經領導籤批除外)。財務借款不能跨年度結算報帳。個人非因公不得借用公-款。

第七條 隨着公務卡消費制度的推行,單位的各項支出應按公務卡的使用規程優先使用公務卡消費。確實不能使用公務卡消費的零星支出,方可通過現金報帳。

第十一條 規範財務監督。每兩年邀請審計部門對本辦財務收支進行一次審計,切實加強財務監督。

第十四條 財務人員應根據職能分工及時編制會計憑證和會計報表,按規定妥善保存並裝訂歸檔。

第十五條 財務人員應依法依規執行有關各項財務法規,履行各項財務職責。對違法違規行為,要堅持原則,依法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