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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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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制度監督管理辦法

為落實公司各項制度、流程,做到用制度流程規範員工行為,提高員工執行力,旨在提高公司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三、權責

公司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公司下發的各項制度、流程;

監督人員:定期對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並將監督結果報送領導審核後公佈;

四、監督工作實施流程

(一)對制度進行梳理彙總

配合公司制度梳理工作的第一階段任務,完成對公司各中心、各部門工作的梳理,以此為制度監督工作的依據。

(二)制定月度制度監督計劃

制度監督管理辦法 [篇2]

制定目的:規範制度的監督、檢查工作,提高制度執行力

適用範圍:各部門、各分廠

責任部門:企劃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規章制度的監督、檢查工作,形成制度執行的有效反饋機制,提高制度執行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堅持:“系統監督、關注執行、有效反饋、及時修正”的原則,並注重對實際執行文件記錄的檢查,以求制度的持續有效改善。

第三條 制度監督、檢查工作的職責範圍分工為:企劃部統籌安排制度的監督、檢查工作,各職能歸口部門負責對本部門起草和職責範圍內的規章制度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規章制度的監督、檢查工作分以下兩種方式:

1、專項檢查。根據企業實際需要,由企劃部組織各相關部門對現行制度進行突出重點的檢查;

2、日常檢查。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規章制度監督、檢查機構:

組 長:公司主管領導

副組長:企劃部部長

成 員:其它各職能部門負責人

監督部門:紀檢監察處

第六條 副組長職責:

1、負責召集各相關部門進行規章制度的監督、檢查工作;

2、負責組織本部門進行全局性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3、負責對各相關部門規章制度監督檢查工作進行檢查;

4、組織各相關部門對規章制度進行修訂工作;

5、負責編寫制度體系運行情況報告。

第七條 成員職責:

1、負責本部門起草和歸口規章制度的監督、檢查工作;

2、負責收集各歸口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反饋意見;

3、對歸口規章制度的適用性做出評價,並送交企劃部;

4、對歸口規章制度進行修訂。

第八條 監督部門職責:

1、負責對涉及紀律監查方面內容進行不定期檢查;

2、協助企劃部對相關職能部門制度的監督、檢查工作進行監查;

3、其它職責同組織成員職責。

第三章 程 序

第九條 制度不能滿足企業實際要求的主要原因:

1、因組織機構變更或職能調整,原有制度內容不能適應實際工作要求的;

2、業務流程或工作模式優化改變,原有制度規定的內容不能指導實際工作的;

3、公司管理理念及工作重點轉變,原有制度規定的內容不能滿足其管理要求的';

4、各種突發、意外事件的出現,原有制度規定的內容涵蓋不全面的。

第十條 規章制度監督、檢查的主要方法:

1、觀察法:現場查看制度執行人員是否遵從制度規定的內容;

2、查閲資料法:查閲其制度要求的各種資料、表單;

3、詢問法:對制度規定的內容向相關人員提問,以檢驗制度宣傳力度;

4、抽樣法:檢查一定數量的樣本點,以檢驗制度執行度。

第十一條 規章制度的專項監督、檢查工作以三個月為一個週期。制度監督、檢查工作開始前,由企劃部負責統計下發各職能部門監督、檢查制度清單,並通知本期制度監督、檢查工作重點。

第十二條 企劃部設定“規章制度檢查表”(見附件1),由各職能歸口部門

負責對規章制度進行檢查,主要有兩方面內容:

1、制度宣傳情況檢查。檢查各部門是否對制度進行專項的討論、學習,查看學習記錄或筆記,並抽樣對人員進行提問;

2、制度執行情況檢查。採用現場觀察或查閲資料的方法,檢查是否按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各職能部門必須於制度檢查週期結束前,根據規章制度檢查情況,填寫“規章制度評價表”(見附件2)對制度進行評價,連同“規章制度檢查表”送交企劃部審核。企劃部根據評價結果,組織各相關部門進行處置。

第十四條 規章制度或條款監督、檢查後的處置方式,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1、執行,對在檢查中發現制度規定的內容全面、合理,執行情況良好的制度,維持不變,繼續執行;

2、修定,對在檢查中發現制度規定的某些內容不全面、不合理或與其它制度相沖突,但制度規定的內容屬企業需要的制度,組織相關部門進行修定;

3、廢除,對在檢查中發現企業不需要或在目前條件下執行較困難的制度或條款,報申請廢除。

第十五條 在制度監督、檢查過程中必須注重對實際執行記錄文件的檢查,不能出示執行記錄文件的,視同沒有執行。

第十六條 對制度的監督、檢查應注意時間的連續性,不能在某一時間段內對制度進行應付式集中檢查。

第十七條 各制度職能歸口職能部門除在專項制度檢查週期內對制度進行檢查外,還必須進行日常的監督、檢查。企劃部將不定期對各部門規章制度日常監督、檢查情況進行抽查。

第四章 考核細則

第十八條 懲罰細則:

1、拒不按下發的制度檢查清單進行檢查的,處相關部門負責人200元罰款;

2、不能按期報送制度檢查結果的,處相關部門負責人50元罰款;

3、拒不配合制度監督、檢查工作的,處相關責任人50-100元罰款;

4、對制度進行應付式集中檢查或拒不進行日常檢查的,處相關部門負責人100元罰款;

5、對制度監督、檢查工作敷衍了事,在制度中存在明顯與企業實際相違背,而未能提出的,處相關部門負責人50-100元罰款。

第十九條 獎勵細則:

1、全年對制度檢查工作積極配合,並按時報送檢查結果的,予部門200元獎勵;

2、對制度規定的內容提出較合理修改意見,經試行取得較好效果的,予部門或個人50-200元獎勵;

3、對在檢查中提出改進方案數量最多並予採納的前5個部門,予部門200元獎勵。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企劃部制定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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