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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權交易的會計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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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權,是指能源消費過程中排放的温室氣體總量。碳排放權交易時,會計人員要怎麼做會計處理?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碳排放權交易的會計處理,希望對你有幫助。

碳排放權交易的會計處理方法

  碳排放權交易的會計處理

碳排放權交易會計處理可以結合碳排放權的取得方式和計量屬性分別進行相關會計處理。

1、初始分配時政府無償取得碳排放權,暫不進行相關賬務處理或象徵性賬務處理。在使用期結束後,如果存在剩餘,而且暫時沒有出售意向的情況下,按公允價值,借記“無形資產――碳排放權”,貸記“遞延收益――政府補貼”。

如果打算近期出售,則可以直接按照公允價值計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碳排放權,貸記“遞延收益――政府碳排放權補助”;如果政府無償分配的碳排放權無法滿足自身需要,需要從外部購買時,借記“無形資產――碳排放權”,貸記“銀行存款”。

例如:某市政府於201×年初給某企業進行碳排放權配額無償發放,該企業獲得三年碳排放權配額數量為5,000個單位。第一年末,該企業排放的二氧化碳數量轉化為配額後約為1,500個單位,第二年末,該企業排放的二氧化碳數量轉化為配額後約為2,500個單位,第三年,該企業預計排放的二氧化碳數量轉化為配額後還要消耗1,500個單位。因此,該企業在第三年從市場上以8歐元的價格購買了500個單位的碳排放權配額。

則會計處理如下:

企業收到政府無償發放的碳排放權配額時,暫不進行賬務處理或進行象徵性賬務處理,並在附註中進行登記,記載相應的數量及其發生的變化。   第一年末,記錄本年度碳排放權配額的消耗數量及剩餘數量。

第二年末,記錄本年度碳排放權配額的消耗數量及剩餘數量。

第三年,由於排放超標需要購入配額時:

借:無形資產――碳排放權 4000

貸:銀行存款 4000

消耗結束,首先應將政府分配的剩餘1000個單位的碳排放權配額抵消,然後再將購入的配額抵消,進行如下的會計處理:

借:製造費用――碳排放權 4000

貸:累計攤銷――碳排放權 4000

假設如果該企業三年結束時,政府無償分配的碳排放權配額還有500個單位的剩餘,當時市場價格是每單位配額的價格為8歐元,且暫時不打算售出。則會計處理如下:

借:無形資產――碳排放權 4000

貸:遞延收益――政府碳排放權補貼 4000

如果上述配額該企業打算近期內出售,市場價格為8歐元。會計處理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碳排放權 4000

貸:遞延收益――政府碳排放權補貼 4000

2、從政府或者二級交易市場購買取得碳排放權,且持有的目的是為了滿足企業自身的需要時,則借記“無形資產――碳排放權”,貸記“銀行存款”,待發生實際碳排放行為後,即進行攤銷時,借記“製造費用――碳排放權費用”、“管理費用――碳排放權費用”,貸記“累計攤銷――碳排放權攤銷”。當使用期滿,碳排放指標出現剩餘時,應將剩餘的碳排放指標轉出,若計劃用於出售,則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碳排放權”,貸記“無形資產――碳排放權”;在未出售前,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資本公積;當實際出售時,則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碳排放權”,差額計入投資收益,同時將資本公積結轉至投資收益科目。

當持有的目的是為了出售獲利時,則取得時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碳排放權”,貸記“銀行存款”;當碳排放權的公允價值出現變動時,及時調整碳排放權的價值,若公允價值上升,則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碳排放權公允價值變動”,貸記“資本公積――碳排放權”,反之則做相反處理。處置該金融資產時,其公允價值與初始入賬金額之間的差額應確認為投資收益,同時調整資本公積。

例如:某生產企業計劃近期擴大生產規模,預計將會增加企業的碳排放量,因此向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購買了2年期4,000個單位的碳排放權配額,每單位配額的.價格是10歐元。第一年結束時,該企業的碳排放量相當於1,500個單位的配額,在第二年結束後,該企業的碳排放量相當於500個單位的配額。本企業計劃將剩餘配額出售,當前市場價格為每單位11歐元。第三年,企業將其出售,出售價格為每單位13歐元。會計處理如下:

該企業購入碳排放權時:

借:無形資產――碳排放權 40000

貸:銀行存款 40000

第一年結束時:

借:製造費用――碳排放權 15000

貸:累計攤銷――碳排放權攤銷 15000

第二年結束時:

借:製造費用――碳排放權 5000

貸:累計攤銷――碳排放權攤銷 5000

第二年年末時,將未用完的剩餘配額轉出: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碳排放權 20000

累計攤銷――碳排放權攤銷 20000

貸:無形資產――碳排放權 40000

公允價值變動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碳排放權公允價值變動 2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000

實際售出時:

借:銀行存款 260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000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碳排放權 20000

――碳排放權公允價值變動 2000

投資收益 6000

  碳排放權交易的初始計量

1、企業碳排放權的獲得屬於政府無償劃撥。由於我國進行碳排放權交易起步較晚,大多數企業的碳排放權是通過政府相關管理機構進行劃撥而得到的,對於政府無償給企業發放的碳排放配額,可視為一種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根據政府補助相關會計準則規定:“政府補助為非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義金額1元計量。”因此在實務中,假如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取得的,則會計分錄為,借方記“無形資產――碳排放權”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碳排放權”,貸方記“遞延收益”;若公允價值無法可靠取得,按名義貨幣金額1元計量,貸方記“營業外收入”,作為一種象徵性的利得。

2、企業碳排放權通過交易和購買方式獲得。企業所獲得的碳排放權如果是通過碳排放權交易所公開交易取得的,應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即以取得該資產並使之達到預定用途而發生的全部支出作為碳排放資產的成本,主要包括購買碳排放權支付的對價及一些必要的手續費和法律費用。企業在購買時如果使用目的是自身消耗,可根據無形資產相關會計準則的規定,借方記入“無形資產――碳排放權”;企業在購買時如果使用目的是轉讓獲利,可根據金融工具的確認與計量會計準則的規定,借方記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碳排放權”科目。而貸方可根據對價支付情況記入“銀行存款”等相關科目。

  碳排放權交易的後續計量

1、在碳排放權交易的後續計量中,企業應按照每期實際的碳減排量對確認為無形資產的碳排放權價值進行相應的攤銷,攤銷額可直接影響以後各期的損益,對於確認為無形資產的碳排放權,其價值波動將不調整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即借方記“製造費用――碳排放權”,貸方記“累計攤銷”,或者借方記“遞延收益――政府碳排放權補貼”,貸方記“營業外收入――處置碳排放權利得”。

碳排放權在持有期間,還可根據市場的變化情況,在期末對碳排放權的價值進行減值測試,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發生減值,應當按照資產減值會計準則進行處理,即借方記“資產減值損失――碳排放權減值損失”,貸方記“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碳排放權減值準備”。資產減值一經確認,在以後會計期間不得轉回。

2、如果碳排放權的持有是計劃用於出售,可直接計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也可將“無形資產”轉化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即借方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碳排放權”,貸方記“無形資產――碳排放權。”在未出售前,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當公允價值上升,則借方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碳排放權公允價值變動”,貸方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反之,則做相反處理。當出現碳排放權對外銷售時,則借方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方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碳排放權”,同時調整“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碳排放權公允價值變動”,借貸方差額確認為“投資收益”,並且將“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金額結轉到“投資收益”科目中。

  碳排放權交易的確認

(一)企業獲得碳排放權配額的確認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對資產的定義是,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企業只要取得了碳排放權交易配額,就有權利向外排放二氧化碳,以此來維持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這項配額是屬於企業擁有、控制的。另外,企業可以控制自己的碳排放量,也就是控制配額的使用量。企業多餘的碳排放權配額還可以在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上出售來獲取利潤。因此,碳排放權配額是企業的一項環境資源,符合資產的定義,應當確認為企業的資產。

將碳排放權確認為哪種資產,學術界觀點不一。基於碳排放權配額沒有實物形態以及現實條件不理想的考慮,馮婭(2013)建議將其歸為無形資產;基於碳排放權配額有一部分是為了出售且排放量消耗配額與生產密切相關的考慮,張鵬(2014)將其視為存貨;基於碳排放權配額可以在市場上進行公開交易的特點,王豔、李亞培(2008)將其視為金融資產。筆者認為可以單獨設置一類資產賬户——“碳資產”,用來衡量企業所獲得的碳排放權配額。原因如下:一方面,碳排放權資產是企業可以向外進行碳排放的一項許可權利,沒有實物形態;另一方面,如果企業碳排放量低於配額,就可以將配額進行出售,獲取利益,因而兼具有無形資產和金融資產的屬性。無論將其視為哪種資產,都無法全面體現其特徵,所以建議單設一類資產。

(二)企業進行碳排放時的確認

企業進行實際的碳排放時,使用了碳排放權配額。《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對負債的定義是,負債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企業實際進行碳排放構成企業的一項負債。因為企業的碳排放權是由過去的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並且這項業務會使用碳排放權配額,甚至可能需要在市場上購買更多的配額,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並且這項經濟利益流出額能夠可靠計量。

學術界對碳排放負債的確認存在兩種爭議:一種是在獲得碳排放配額時確認負債,其理由是企業成為減排試點單位,就產生了因碳排放而承擔的相應義務;另一種是企業應在實際發生碳排放時確認負債,原因是,企業獲得碳排放權交易配額是為了鼓勵企業在配額內排放,以達到節能減排目的,企業完全可通過改進生產設備、提高技術水平等措施降低排放量來改變或減少應承擔的義務,導致企業履行該義務具有不確定性。筆者贊同後一種觀點,即應於實際發生碳排放時確認負債,計入“碳負債”賬户。原因是:企業取得碳排放配額時,是取得了一項排放的權利,如企業不進行碳排放,就不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企業只有進行了碳排放時,才會用到配額,配額的使用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因而應在實際發生碳排放時確認負債。


標籤:會計 排放 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