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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福利制度(通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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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社會,制度對人們來説越來越重要,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退休人員福利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退休人員福利制度(通用10篇)

退休人員福利制度 1

一、離休、退休、提前退休(退職)條件

1、離休:根據國發(1978)104號文件、國發(1982)62號文件、勞人字(1982)10號文件規定,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脱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2、退休:幹部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10年。工人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0週歲,連續工齡滿10年。

3、提前退休:

①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5週歲,連續工齡滿10年,經勞動鑑定部門鑑定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②從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45週歲,連續工齡滿10年(本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③因工緻殘,評殘定為1-3級。

4、退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

二、離休待遇和退休、退職費的發放

1、離休待遇:離休後原工資照發。1937年7月6日前;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的,分別增發本人兩個月、一個半月、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1993年模擬在職人員套改增加了離休費的,生活補貼的基數為基本工資;未比照在職人員套改增加離休費的,生活補貼基數為本人標準工資和國家規定增加的生活補貼。

2、工作人員退休後,工作年限滿20年為起點,計發基數為80%,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加發1%的退休費,最高不超過原工資的100%;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其退休費按本人原工資(含活的部分)的70%計發;因工緻殘退休,生活需人扶助的,退休費低於計發基數的90%以及生活不需人扶助的低於計發基數的80%的,分別按計發基數的90%和80%計發;患二、三期矽肺病的退休費低於90%的按90%計發。

3、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工作年限滿30年,在吉林省工作滿15年,退休後可享受100%退休費待遇。

4、退職費按本人計發基數的50%計發。

三、各種假期待遇

1、探親假:

①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團聚的,每年給假一次,一次30天,車船費報銷;

②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給假一次,一次20天,如兩年合休可給假45天,車船費按有關規定報銷;

③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一次20天,車船費超出本人工資30%的部份報銷。

2、婚喪假: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可給予1至3天的婚喪假,晚婚(男25、女23週歲)婚假15天,婚喪假者可以給路程假,在批准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車船費自理。

3、產假:正常產假90天(包括產前15天),難產增加15天。實行晚育的女職工,產假增加30天,同時給予男職工護理假7天。產假期間工資照發,領獨生子女證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准可休一年,發原工資的75%。

四、撫卹金、喪葬費和遺屬補助

1、撫卹金:

①九三年工資改革後的在職人員死亡計發基數為職務工資以及按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

②九三年工資改革後的離退休人員(含1993年工改前離休模擬在職人員套改增加了離休費的人員),死亡後計發基數為職務工資以及按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與按國家規定增加的離退休費;

③九三年工資改革前的離退休人員死亡後的計發基數按人薪發(1994)5號、吉人聯字(1999)29號文件規定執行。革命烈士、因工死亡、因病死亡,以上述規定計發的基數分別發給40個月、20個月、10個月的工資或離退休費。

2、喪葬費:根據吉勞人老字(1988)1號文件,職工死亡後,發給喪葬補助費400元,包乾使用。

3、遺屬補助:根據吉人聯字(1999)29號文件,職工死亡後,其遺屬家庭收入(包括配偶、同居子女和同居父母的收入)人均生活費達不到當地困難補助標準的,由死亡職工所在單位,按當地困難補助標準計發或補足遺屬生活困難補助(長春市240元),孤身一人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遺屬,每人每月增加5元。

科學院的規定:根據人字(1998)253號文件《關於調整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

①、已故職工的配偶,有子女的,其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到160元;無子女的`,其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到200元。

②、已故離休幹部的配偶,有子女的,其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到200元;無子女的,其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到300元。

③、因工犧牲職工的配偶,可在其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上增加30元。

④、配偶以外的其他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提高到130元。

⑤、家居農村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提高到80元。

京外各單位原則上執行地方規定,也可參照本通知辦理。

五、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

1、工傷認定:

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②、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③、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④、患職業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②、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③、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提交下列材料:

①、工傷認定申請表;

②、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③、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2、勞動能力鑑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衞生專家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在醫療衞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

3、工傷(保險)待遇

因工傷殘補助費標準:一級每月20元、二級每月18元、三級每月16元、四級每月14元、五級每月13元、六級每月12元、七級每月10元、八級每月8元、九級每月6元、十級每月5元。

因工緻殘護理費標準:一級每月284元、二級每月227元、三級每月170元。

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參保後發生的工傷,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退休人員福利制度 2

為進一步規範離退休人員的福利發放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 根據學校的經費計劃,合理安排離退休人員的'全年福利。

二、 組織進行離退休人員的端午、中秋國慶、元旦春節的福利工作。

三、 做好離休幹部的元旦、春節的慰問工作。

四、 做好離退休廳局級(含享受)幹部的元旦、春節的慰問工作。

五、 離退休人員的福利發放及離休幹部、離退休廳局級(含享受)幹部的元旦、春節慰問均按年度進行;當年退休人員按經費劃撥時間進行發放。

退休人員福利制度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科學化、法制化、規範化,建立一套符合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和工勤崗位人才成長規律的管理制度,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新老交替有序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第三條市、區縣(自治縣、市)政府人事部門主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工作。

第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享受國家和市規定的各項待遇。

第二章退休條件

第五條事業單位的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含聘期滿10年的聘用職員、專業技術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工作年限滿10年的;

二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第六條事業單位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0週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二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45週歲,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10年的;從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計滿9年的;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8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職員、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章退休後的待遇

第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按照對同級在職人員的規定,閲讀有關文件,聽有關報告,參加有關學習、會議和重大活動。

第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在新的養老保險制度未建立之前,每月按以下標準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固定工資與活工資(全額撥款[財政撥款]單位固定工資70%,活工資30%;差額撥款[財政補助]和自收自支單位固定工資60%,活工資40%)之和根據不同工作年限按以下比例計發:

1.工作年限在35年以上的,按90%的比例計發;

2.工作年限在30年至34年的,按85%的比例計發;

3.工作年限在20年至29年的,按80%的比例計發;

4.工作年限在10年至20年的,按70%的比例計發;

5.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按50%的比例計發。

第九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公)負傷致殘完全喪失工作能力退休的,每月按以下標準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固定工資和活工資之和根據不同情況按以下比例計發:

1.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100%的比例計發,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規定數額的護理費;

2.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95%的比例計發。

第十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榮獲市(省、部)級以上勞動英雄、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等稱號的職工和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的戰鬥英雄、一等功稱號的轉業、複員軍人,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的,可提高退休費比例5%至15%。高級專家獲市(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勞動英雄、先進生產(工作)者等榮譽稱號,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的,可提高退休費比例10%至15%。

第十一條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獲市(省、部)級以上自然科學獎和發明獎、科技成果獎中的四等以上獎(集體獎指主要發明者或作者),可提高退休費比例5%至15%。對其他在生產、科研、文教、衞生、管理等方面的社會科學、自然科學領域中有突出成就者,經市主管部門確認並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提高退休費比例5%至15%。

第十二條對符合國家和市其他有關規定提高退休費比例的,可按規定提高退休費比例。

第十三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根據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二條的規定合併計算後,實際計發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額。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根據國家規定,適時調整退休費。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享受本單位在職人員同樣的非生產(工作)性福利待遇。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去世的,其安葬費、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直系親屬撫卹費,與同級在職人員同等對待。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在醫療保險制度尚未建立之前執行現行公費醫療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所需住房,按同級在職人員的住房標準一起列入計劃,執行住房制度改革的規定。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因違法違紀受到處分的人員,其待遇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退休人員福利制度 4

人社部新聞發言人李忠近日表示,將會以“小步慢跑”的方式讓延遲退休政策落地。每年延遲幾個月,最後到位。目前正在抓緊制定漸進式延遲退休方案,將適時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所謂“漸進式延遲退休方案”,是指每年只會延長几個月的退休年齡,同時提前向社會預告,給公眾以心理預期。

但實際上,“漸進式延遲退休方案”,也是全國統一的延遲退休年齡,並不允許在職人員對退休年齡的自主選擇。這種“一刀切”的延遲退休並不合理,原因是,不同人的身體健康狀況千差萬別,有的人60歲就身心疲憊、百病纏身,有的人65歲仍然精神矍鑠、老當益壯。

因此,合理的做法是實行彈性退休制,讓不同的人根據自身狀況,在一定的退休年齡段區間內(例如 55~65歲或58~68歲)自主選擇退休年齡。

實際上,當今世界上有許多國家都實行彈性退休制,法國和美國就是兩個典型例子:

法國人的法定退休年齡是60歲,也就是説,法國人60歲即可領取養老金,但不能領取全額;退休者要想獲得100%的`退休金,還需要滿足下列兩個條件之一:

其一,繳費滿40年;

其二,年滿65歲退休。

美國的退休制度分三個層次:

一是提前退休:年滿62歲就可以開始領退休金,但只能領到全額養老金的70%,每推遲一個月領取,就可能領到多一些的退休金。

二是正常退休,在正常退休年齡內退休的人,可以領取全額退休金。

三是延遲退休:選擇延遲退休的人在原有的退休金基礎上還能獲得獎勵性的收益。如果你的正常退休年齡是66歲,你選擇在67歲退休,那麼你每個月能拿到108%的退休金。

“一刀切”的退休制度並不合理。

如果勞動者的退休年齡都是統一的,就會導致接受教育的時間越長,工作年限就越短,與高中畢業參加工作相比,多數博士畢業生工齡則少了XX年。而低學歷勞動者一般從事體力勞動,體力勞動者身體上更容易遭受到傷害,他們的身體健康狀況一般不是很好,但工作年限卻更長。

“一刀切”的退休制度也有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因為不同人的壽命可能相差很大,實際領到的退休金總額也會相差很大。

例如,假設退休年齡統一為65歲,有些人66歲就去世了,只領到1年退休金;有些人90歲才去世,領了25年退休金。

實行彈性退休制度,讓身體差的人選擇早幾年退休,可以多領幾年退休金;讓身體好的人選擇遲幾年退休,屆時可以領到更高的退休金,過上更優裕的生活,可謂“皆大歡喜”。其實,延遲退休年齡的一個變招就是,同時實行彈性退休制度,規定一個退休年齡段區間,在職人員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在這個年齡段區間內選擇合適的時間點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養老金,養老保險繳納的時間越長,繳納的資金越多,退休的時候領取的退休金就越高。只要上繳最低年限的社保金,就可以根據自身意願退休。退休金按繳納比例分配,也符合“多繳多領,少繳少領”的原則。

退休人員福利制度 5

提前退休是指公務員達到一般退休年齡以前,符合規定的提前退休條件時,可以自願申請退出工作崗位,享受退休待遇。

國家公務員的退休條件分為年齡條件、工具條件和身體條件三方面。退休年齡條件是根據國家社會經濟發展需要、人口狀況,平均壽命,以及生產力供求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的。國家公務員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後,國家就支付退休金。工具條件是由國家公務員的養老保障必須貫徹權利與義務結合的原則決定的,國家公務員只有為國家提供一定的服務年限才能享受退休待遇。身體條件,是指國家公務員因公(工)或因病致殘,確實喪失了工作能力,也可享受法定的退休待遇。

國家公務員的退休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法定退休,即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由任免機關命令其退休;一種是自願退休,即具備了法定的.最低退休條件之後,可自願申請退休。

《國家公務員暫行例》規定的退休條件為:

(1)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

(2)喪失工作能力的。

這些基本沿用了過去幹部退休的條件,所不同的是取消了工作年限的限制。

國家公務員自願退休的條件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50週歲,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

(2)工作年限滿30年的。確立自願退休的方式,這在我國還是第一次,也是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的一個新的特點。這樣可以使部分服務年限較長、而又未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國家公務員根據自己的意願,提前退休。

國家公務員退休待遇主要包括政治待遇、生活待遇以及住房、醫療等其它福利待遇

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其退休金的計發辦法是: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按一定比例計發,基礎工資、工具工資均按原工資的100%計發。

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國家公務員基本退休金也應適時調整。其調節辦法是:在國家統一調整生活必要品價格時,退休公務員可按在職國家公務員併入基礎工資的補貼數額增加退休金;在職國家公務員根據企業相當人員的工資水平和物價變動指數調整工資標準時,退休公務員可按調整工資標準的幅度度相應提高基本退休金標準。

(2)地區津貼。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方案實施後,各地將建立新的地區津貼制度。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可享受原單位所在地同職級在職人員的地區津貼。

(3)物價、生活補貼和各項福利待遇。這也是國家公務員退休生活待遇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

3、醫療和傷殘保險待遇

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可繼續享受同職級在職國家公務員的醫療待遇,保證退休公務員有病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

對因公(工)致殘的退休公務員,除發給基本退休金外,另發給因公傷殘保險金。其中對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每月再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

4、住房待遇。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其住房標準和辦法按同職級在職國家公務員的規定執行,並給予優先照顧。

(一)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按本人退休時的標準全額發給。

(二)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根據不同工齡按以下比例計發:

1.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88%的比例計發;

2.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2%的比例計發;

3.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75%的比例計發;

4.工作年限滿XX年不滿20年的,按60%的比例計發;

5.工作年限在XX年以下的,按40%的比例計發。

退休人員福利制度 6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上級有關老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切實做好老幹部工作,本着幫助照顧好老幹部,努力發揮老幹部餘熱的精神,做到各項工作有計劃、有佈置、有檢查、有總結,使服務和管理工作更加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結合我院老幹部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服務和管理辦法:

(一)政治上尊重離退休幹部。加強離退休黨員的組織管理工作,完善離退休黨員的組織生活制度。認真組織好離退休幹部的政治學習,及時組織老幹部參加各種政治活動和有關會議。根據離退休黨員的政治需要,黨總支書記隨時與黨支部取得聯繫,結合學院的中心工作,共同研究活動安排,制定活動計劃,積極協助老幹部黨支部開展組織生活。組織黨員學習時事、政治,瞭解他們的思想政治狀態。

(二)建立與老幹部聯繫制度,經常聽取老幹部的意見和建議,及時研究解決有關重大問題。重要工作主動徵求老幹部的意見,充分發揮老幹部的參謀、監督作用。

(三)思想上關心離退休幹部。發揮離退休黨支部的作用,調動離退休黨員參加活動的積極性。支持幫助黨支部根據老同志的特點,採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方法,開展有益於老幹部身心健康的活動。如:開展觀看革命題材的電影、參觀科技展覽、交流學習體會、組織衞生保健知識問答等形式多樣的`活動,使老同志們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四)按有關規定為老幹部建立閲覽室和活動室。徵訂報刊雜誌及有關學習文件材料,為老幹部提供學習、閲讀文件和報刊雜誌的平台,使老同志們更好地瞭解掌握黨和國家的大政方針。提供開展休閒健身、娛樂開心的活動場所,安排一名同志負責主管這項工作,具體負責開展老幹部各項文體娛樂活動,做好老幹部活動室的管理工作,保證活動室正常有序。

退休人員福利制度 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離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以下簡稱離退休幹部工作),根據xxx、xxx有關離退休幹部方針、政策和規定,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院離退休幹部在各個不同歷史時期,為革命和建設事業的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應繼續受到全院同志的關心、尊敬。

第三條:在國家沒有新規定之前,退休幹部原則上應與離休幹部統一管理,待遇分開。離休幹部工作要貫徹中央關於“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還要略為從優”的原則。

第四條:離退休幹部工作,要切實在政治上關心,生活上照顧好老同志,使老年人能夠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教、老有所樂。健康長壽,安度晚年。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五條:離退休工作原則上實行屬地化管理。院老幹部工作委員會研究、部署、協調、檢查全院離退休幹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有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離退休幹部工作。

第六條:建立和實行離退休幹部工作領導責任制,逐級落實工作責任。黨政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黨委、人事、後勤、離退休等部門要齊抓共管,互相配合,分清責任,共同做好離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

第七條:各級領導要關心和支持離退休幹部工作。要認真貫徹、及時傳達xxx有關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及屬地和我院的有關規定,保障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的落實。

第八條:單位每年召開一至二次離退休幹部座談會,主要領導要向離退休幹部通報本單位的情況,溝通思想,密切感情,聽取意見,改進工作。

第九條:單位在改革過程中出台的改革辦法和意見,凡與離退休幹部有關的事項,應由領導事先徵求離退休幹部的意見,出台後要向老同志做好解釋工作。

第十條:單位每年要對離退休幹部工作進行一次檢查。分管領導要親自參加,逐項檢查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簡稱“兩項待遇”)的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檢查結果要向上級主管部門彙報。

第十一條:各級領導對離退休幹部工作部門和工作人員要關心支持,工作中的困難要及時解決。有關部門對離退休工作在人力、物力、財力上要給予必要的支持。

第三章:工作部門

第十二條:要按照中編委和有關部門的有關文件精神,加強離退休幹部工作部門的建設,做到工作機構與工作任務相適應,工作人員與工作量相適應。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實行規範管理。

第十三條:院離退休幹部局,歸口管理全院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貫徹國家有關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符合我院實際的離退休幹部管理規章制度;對院屬各單位退休幹部工作進行宏觀指導、監督檢查;承擔院機關離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

第十四條:分院離退休幹部工作部門,代院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所在地區院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總結交流工作經驗,表彰先進,開展學術研討活動,幫助解決工作中的疑難問題。離退休幹部工作部門要加強同當地黨和政府離退休幹部工作部門的聯繫,爭取支持和幫助。

第十五條:院屬單位集中的地區,院或分院要研究適合本地區實際的退休幹部管理辦法,不斷增加社會化管理內容。建立健全社會服務體系,積極穩妥地促進退休幹部管理逐步向社會化管理過渡。

第十六條:離退休幹部工作部門的人員,要選派政治素質好,黨性強,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身體健康的'同志擔任。工作中要做到熱心、耐心、細心,主動周到,敬業愛崗。要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地反映離退休幹部的要求,積極宣傳黨的政策,熱心幫助離退休幹部解決政策允許範圍內的各種問題,主動爭取領導的支持和有關部門的配合,共同做好離退休幹部工作。

第四章:政治待遇

第十七條:離退休幹部的政治待遇與同級在職幹部相同。落實政治待遇的具體工作,由單位黨政有關部門和管理離退休幹部的工作部門承辦。

第十八條:堅持理論學習制度、傳達文件通報情況制度、參加重要會議制度、參觀學習制度,重大節日走訪慰問制度和在職幹部聯繫制度。確保離退休幹部政治待遇得到落實。

第十九條:加強黨支部建設,健全離退休幹部黨員的組織生活。黨組織要認真安排離退休幹部黨支部的組織生活,不流於形式,要加強指導,保證質量。要定期召開民主生活會,開展必要的批評與自我批評,保持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要有針對性的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加強黨性、黨風建設,讓老同志珍惜光榮歷史,保持晚節。

第二十條:對行動不便的老同志,在不違反保密規定的原則下,可由專人把重要文件、報告錄音等送到家中以便閲讀、收聽。對行動不便的黨員同志,可通過定期家訪,電話聯繫等形式,保持與組織的聯繫,及時接受黨的教育。長期在外的黨員,按流動黨員的辦法管理。

第二十一條:離退休幹部的歷史遺留問題,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離退休幹部工作部門協助人事部門處理。對解決不了的問題,要做好解釋工作。

第五章:生活待遇

第二十二條:離休幹部所需的各項經費(包括離休費、生活補貼、副食品價格補貼、冬季取暖補貼、福利費、探親路費、電話費、降温費、建房費和按規定配備汽車等項費用)和退休幹部經費(包括退休費、生活補貼費等),由所在單位列入預算。事業單位在有關事業費項目下的“離休退休人員費用”列支;企業單位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三條:離休幹部除在合同醫院就診外,可按規定就近選擇一個醫院就診。醫療費按規定實報實銷。離休局(所)級以上黨政幹部和相當級別的技術幹部,可享受保健(特診,高幹)醫療。單位醫務部門要有醫生負責或兼管離休幹部的醫療保健,有條件的要建立離休幹部病史檔案。按有關規定,定期組織離休幹部體檢。

第二十四條:退休幹部的醫療費按規定報銷。在國家醫藥費制度改革未實行社會統籌和社會保險前,單位在進行醫療改革時,要充分考慮退休幹部的實際情況,做出合理安排。退休幹部應享受不低於在職幹部的醫療待遇,定期體檢,除在合同醫院就診外,可按規定就近選定一個醫院就診。

第二十五條:按國家規定發給離退休幹部離退休費和按規定報銷的醫療費,是離退休幹部安度晚年的基本生活保障,各級領導必須切實解決拖欠問題,必須建立責任制,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二十六條:離休幹部的公用經費和特需費,由各單位根據xxx統一規定或參照當地政府的規定,按離休幹部人數做出預算,合理使用。

公用經費主要用於離休幹部的參觀、學習、文體活動等項開支;特需費主要用於解決離休幹部的特殊困難、購置病殘工具補助和為離休幹部服務所需要的少量開支。當年餘款,可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七條:離退休幹部的“福利費”和“集體福利基金”按在職幹部的標準提取。主要用於離退休幹部的困難補助和非生產(工作)性福利的開支。

第二十八條:要按國家有關政策和參照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向離休幹部發放護理費。副部長級以上幹部原配有服務員(或發自僱費)的,離休後可繼續保留,但不再發給護理費。沒有享受護理費的離休幹部,因病殘生活不能自理的,按規定發給護理費。

第二十九條:幹部離休後,繼續享受國家規定的探親待遇。另外本人可按現行差旅費標準報銷一次探視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車、船費。

第三十條:離休幹部健康休養,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組織安排。

第三十一條:在國家用車制度改革前,離休幹部用車仍按中央有關規定執行。原配有專車的幹部,離休後待遇不變;副部長級以上離休幹部要保證用車;司局級離休幹部要保證看病用車;處級及處以下離休幹部患急病應保證用車。在單位車輛不能保證用車的情況下,經有關部門同意,可租用車輛,費用報銷。各單位在用車制度改革中,應充分照顧老同志的利益。

第三十二條:幹部離退休後,原是工會會員的,應按工會章程的規定,辦理保留會籍手續,免交會費,享受會員的待遇。

第三十三條:退休幹部活動經費(以下簡稱活動經費)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參照單位所在地方有關政策,確定活動經費的標準。

活動經費從退休幹部辦完退休手續的當年提取。

活動經費要予以保證。按規定編報預算,由離退休幹部工作部門按專款專用的原則掌握使用。活動經費餘款,可結轉下年度使用。

活動經費主要用於參觀、學習、開展文體活動以及管理工作中的必要開支等。

為增加活動經費,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和事業發展,制定特殊政策。

第三十四條:離退休幹部的住房由所在單位負責解決,其標準與同職級在職幹部相同。符合易地安置的離休幹部,其住房由所在單位與接收安置單位洽商解決,標準可參照接收地區同職級離休幹部的住房標準。在進行住房改革時,各單位要參照執行本地區政府對離休幹部實行減、免、補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離退休幹部住宅電話使用和電話費報銷,參照院有關管理辦法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退休幹部生活困難,同在職幹部一樣,可向原所在單位申請困難補助。

第三十七條:單位在提高在職職工非生產性福利待遇的同時,應適當考慮到離退休幹部“共享”改革成果的問題。

第三十八條:離退休幹部逝世後,由所在單位遵照中央規定喪事從簡的原則,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協助親屬辦理。要做好善後工作和遺屬工作。

第六章:活動場所

第三十九條:單位要建立老同志活動場所。人少而又住地集中的單位,可幾個單位聯合建立。

第四十條:要管好用好活動場所,經常組織老同志開展有益的活動。活動室(站)要訂閲必要的書報雜誌,購置一定的文體用品,專人管理,建立制度,經常開放。活動內容和方式要結合老同志的實際狀況,力求豐富多彩。切實把活動場所辦成老同志學習和進行文體活動的中心。

第四十一條:認真開展老有所學工作,豐富老同志的晚年生活。要利用活動場所辦好京區老年大學京外單位有條件的也要辦老年大學或組織老同志自願參加地方老年大學學習,並根據老同志的興趣,舉辦各種專題講座。第七章發揮作用

第四十二條:從實際出發,支持和鼓勵有精力有能力的離退休幹部,本着自願結合,實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則,採取多種形式和途徑發揮作用。對有專長的同志,要引導他們在科普教育、技術諮詢、技術培訓、學術活動和社區服務及精神文明建設中積極發揮作用。

第四十三條:對在發揮作用中成效顯著,事蹟突出,社會效益好,經濟效益高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鼓勵,宣傳和表彰。

第四十四條:離退休幹部工作部門和原工作單位對離退休幹部發揮作用,要加強管理,並進行檢查和指導。

退休人員福利制度 8

一、員工正常退休年齡及待遇

(一)公司員工退休年齡將按照國家現行退休年齡規定執行:企業職工退休法定年齡為:男年滿60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45週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5週歲。

(二)退休人員待遇:達到退休年齡並按照規定辦理完退休手續後,退休人員工資將由當地社保局依據國家相關政策規定進行核算和統一支付。

二、公司對於退休返聘人員的管理規定

(一)公司為保證人員結構(年齡、學歷、技術職稱)配置的合理性、提高整體人力資源配備的水平,且依據經營管理需要,需聘用高級職稱技術專家或具有豐富經營管理經驗的已退休人員在公司從事相關的技術管理工作。

(二)聘用條件

1.退休返聘人員最高工作年齡:副高級職稱及以上人員不超過75歲,副高級以下職稱人員不超過65歲,公司特別需要的超過上述年齡的'技術或管理人才經身體健康檢查合格並經公司法人代表批准後可一年一聘。

2.退休返聘人員應身體健康,滿足工作崗位對身體條件的基本要求,擬返聘人員需接受公司安排到指定醫院進行體檢且合格後方可簽訂退休返聘合同。

3.公司將每年定期組織退休返聘人員在指定醫院進行體檢,如出現癌症、嚴重心腦血管疾病、精神疾病和老年性智力障礙等嚴重影響正常工作的疾病,公司可終止與返聘人員的返聘協議。

(三)工資及福利待遇:

1、返聘人員的工資待遇分為固定薪酬和基本薪酬加績效獎金兩類,具體待遇依返聘人員意願與公司在返聘協議中約定。

2、返聘人員依法不再繳納社保、醫保等法定保險費用。

3、返聘人員的其他福利待遇在返聘協議中約定。

(四)聘用程序:

1.公司高管崗位如需聘用退休人員,需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

2.公司關鍵技術或管理崗位如需聘用退休返聘人員,需提交公司高管會審議決定;

3.各生產所(含控股公司、分支機構)需聘用退休管理人員,需嚴格按本管理辦法的年齡和健康條件執行聘用,並及時將聘用情況提交綜合行政部備案。

4.公司將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返聘流程

(1)自願返聘:如意欲在公司繼續工作,需提前90天或以上向綜合行政部提出返聘申請交綜合行政部進入返聘審批流程。

(2)公司聘用:公司欲主動留用的將退休人員經公司決策層討論決定後由公司最高管理者或相應分管高管與其協商留用,將退休人員同意後由綜合行政部完善返聘協議等手續。

退休人員福利制度 9

1、離退休職工的管理由醫院老齡工作委員會及人事科負責。

2、為了更好地依靠離退休職工本身力量把自身管理工作做好、做活,在離退休職工中推選羣眾威信較高、辦事公正、熱情為離退休職工服務的同志參加醫院老齡工作委員會,配合工會、人事部門開展工作。

3、職工離退休時,醫院召開歡送會,實事求是地肯定他們的'成績,勉勵他們離退休後發揮餘熱,繼續為醫院做力所能及的工作。

4、將離退休職工管理工作列入醫院議事日程。領導帶頭,敬老尊賢,經常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做好離退休職工管理、服務工作。定期召開座談會,及時徵求意見,儘可能解決他們存在的一些問題。

5、職工離退休後,醫院通過走訪、慰問、召開座談會及茶話會等形式與他們溝通感情,密切聯繫,把黨的關懷送到每位離退休職工心中,對居住外地的離退休職工可經常通訊問候,必要時進行走訪調查。

6、離退休職工因病去世,有關喪事按國家和醫院職工死亡善後工作有關規定辦理。

7、離退休職工活動、服務工作所需活動經費,按有關規定執行。

退休人員福利制度 10

為了進一步做好對離退休老同志的服務工作,並逐步使這項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特制訂如下制度:

一、政治學習

1、離休幹部閲文件、聽報告等政治待遇,嚴格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2、老幹部以支部為單位集中學習、活動一般每月一次,每次半天。

3、集團公司舉辦的重大活動,邀請離退休幹部參加。

4、根據老幹部主管部門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集團公司自身實際,限額為離退休幹部訂閲報刊雜誌。

5、每年組織離退休老同志參觀兩個文明建設新成果。

6、集團公司明確一位負責同志分管老幹部工作。定期由集團公司向離退休老同志通報一次E主要工作情況,並認真聽取老同志的'意見和建議。

二、生活服務

1、離退休幹部生活待遇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如有新的文件和規定出台,及時傳達並認真貫徹落實。

2、協助E醫院做好離退休幹部的醫療保健和定期巡診、體檢工作。

3、對離退休幹部住院,協助其家屬辦理入、出院手續,並及時向集團公司分管老幹部工作的領導報告。

4、每逢重大節日,對離退休老同志分別進行走訪慰問。

5、根據有關文件精神,每年春節前看望老幹部遺屬。

6、不定期地向離退休幹部徵求意見,瞭解並掌握有關情況。

三、車輛使用

1、集團公司為離退休幹部辦公室配備專用車輛,為老幹部提供專門服務

2、離退休幹部看病和遇重大活動,安排車輛接送。急診就醫,隨時安排車輛接送。

3、離退休老同志因私事用車,收取一定的汽油費。